《政法笔记(增订版)》文稿来自于冯象先生在《读书》开的专栏文字,以文学的笔意,言说政法领域的大小故事,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方方面面的话题,称得上汉语法学随笔的巅峰之作。增订版中增加了冯象先生从未单独发表过的译作《圣经﹒利未记》。
一本超脱法域眼光观照中国政法的书
一本对纷纷扰扰的政法现象给出精准诠释的书
一本继《批评官员的尺度》后推出的重磅新书
冯象作品王者归来,中西合璧,文辞与义理齐彰,美文共美图一册,修订增补令经典旧作熠熠生辉。一本超脱法域眼光观照中国政法的书,一本对纷纷扰扰的政法现象给出精准诠释的书,亲聆睿智者的思考与言辞。
冯象,上海人。少年负笈云南边疆,从兄弟民族受“再教育”凡九年成材,获北大英美文学硕士,哈佛中古文学博士(Ph.D),耶鲁法律博士(J.D)。现任北京清华大学梅汝璈法学讲席教授,兼治法律、宗教、伦理和西方语文。著/译有《贝奥武甫:古英语史诗》(北京三联,1992),《中国知识产权》(英文,Sweet & Maxwell, 1997,增订版2003),《木腿正义》(中山大学,1999;北京大学增订版,2007),《玻璃岛》(北京三联,2003),《政法笔记》(江苏人民,2004;北京大学增订版,2011),《创世记》(江苏人民,2004;北京三联修订版,2011),《摩西五经》(牛津大学/香港,2006),《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北京三联,2007),《智慧书》(牛津大学/香港,2008),《新约》(牛津大学/香港,2010),及法学评论、小说诗歌若干。
献辞
弁言
上编
从前没有律师的时候
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
它没宪法
案子为什么难办
公证婚前财产、标价拾金不昧之类
法盲与版权
鲁迅肖像权问题
从卡拉OK与人体写真想到的
性贿赂为什么不算贿赂
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
所多玛的末日
正义的蒙眼布
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
县委书记的名誉权
孔夫子享有名誉权否
诽谤与创作
小头一硬,大头着粪
取名用生僻字该不该管
葛流帕福音
法学院往何处去
致《北大法律评论》编辑部
修宪与戏仿
中国要律师干嘛
不上书架的书
大选2000
下编
利未记
学院的圣日(增订版跋)
参考书目
周海婴先生为父亲肖像权打官司,屡见传媒报道。学界亦有评论,大都围绕死者有无肖像权一个问题。这大概是因为案中被告(即被指“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作/销售鲁迅头像金卡、金邮票之类者)曾试图以此否定周先生的诉讼主体资格(诉权)的缘故。对于周先生的实体权利主张,即“鲁迅肖像权”中的“财产利益”的性质内容、法理依据等,却探讨不多。我以为,相对业已大致有了答案的诉权(详见下文),其实这看不见、摸不着的财产利益或产权,才是官司的关键。倘若让它成立,获得司法保护,则周先生不啻通过诉讼赢得一项用肖像权命名的特权。如果再影响到立法,引起专家学者的关注,把它分析注释讲座主编了,到那时,“法律与制度必同人的思想携手共进”(杰斐逊总统语);不要说肖像权,就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理搞不好都要改写。这一连串的问题,都系于当前法治改革的“瓶颈”;头绪纷繁,我还是按照程序从周先生的诉权讲起。打官司首先打程序。民事程序上第一个要求,就是公民起诉须有诉权,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诉权之有无,以当事人是否确系案件的“权利主体”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而定。例如请求偿还借款,须是债权人;请求离婚,须是配偶,等等(《法学词典》第三版“诉权”条)。周先生请求法院制止被告使用鲁迅肖像牟利,却面临一道障碍:死者能不能有肖像权?若能,范围期限如何划分?又由谁来主张保护?这些问题,是只要公民享有肖像权,死后肖像留存人间,就一定会发生的。法律本本居然术作规定。我们说过,法律无规定或规定不清,不等于公民无权利(见《腐败会小会成为权利》)。但中国民事主体制度的一般原则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去世(《民法通则》第九条)。死者无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肖像权属人身权或人格权。传统的(教科书)民法理论人为,人格权的对象,如生命、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贞操等,均非财产,小能用金钱衡量换算。又因为这类“精神权利”与公民的人身紧密相连(“体现的是公民的精神情操、价值观念、思想意识”;佟柔编:《中国民法》,第447页),它们的存在便被看作须以民事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即人格权唯主体本人方能享有,不允许分割、转让、继承、抛弃,因而必随主体的死亡而自动消灭。换言之,公民死后,肖像权即不复存在,旁人(包括配偶子女)也就没有替死者诉求法律救济的资格,或“站在他的脚印里”以继受人的身份充当新的权利主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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