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我国正迈入生态治理体系与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环境法治客观条件与话语体系正发生深刻的变化,这无疑对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的适时因应、权力与权利的协同共治变革提出了新的诉求。在此基础上,协同理论应关注以下问题:权力与权利协同是协同共治变革的基本逻辑,国家与政府的环境权力调整是协同共治变革的导引,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更加强调督察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二是更加突出纪律责任,既对被督察对象提出纪律要求,也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人员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更加丰富和完善了督察的顶层设计,如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级、省级两级督察体制,进一步明确三种督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