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实务》是在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编写而成的。在编写的过程中,编者着重突出了依法治校实务的“实”“务”二字,主要强调了在明确基本的依法治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能够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去解决学校日常办学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依法治校实务》从依法管理、依法育人等角度全面解读了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在体例上,《依法治校实务》采用了以案说法、以法析案的形式,平实而准确地详解了法律法规在我国学校教育和管理中的规定和要求。
《依法治校实务》可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小学校长的培训教材,也可供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阅读参考。认真学习《依法治校实务》,对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全面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基础上,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马雷军,教育学博士,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教育学会特约观察员,《少年素质教育报》顾问,教育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
刘晓巍,大理大学教育科学学院专任教师。其研究专精于教育政策与法规和民族教育与社会文化发展。先后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3项,参与云南省、辽宁省和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等课题11项;译著两部;主编《域外视野国外学前教育理念解析》《依法治校122问》等,并在国内外期刊发表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相关论文十余篇。
第一章 学校法治
一、全面理解依法治校
专题1:树立依法治校意识
专题2:谈依法治校的基本理念
专题3:谈依法治校的基本原则
二、教育法律制度
专题1:说说教育法律的渊源
专题2:再看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则
专题3:教育法律主体的确定
专题4:教育法律的归责
第二章 依法管理
一、转变政府职能
专题1:谈谈教育问责
专题2: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
专题3:教育行政处罚及其划分
专题4:教育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专题5: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承担的义务教育职责
二、学校内部治理
专题1:落实学校章程
专题2:说说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专题3:看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章 依法办学
一、学校招生
专题1:学校办学的限制条件
专题2:招生中的徇私舞弊
二、学校财产
专题1:说说不按规定核拨教育经费
专题2:说说侵占学校财产
专题3:说说违规向学校收费
专题4:说说学校的捐赠、保险与融资
三、教师聘任
专题1:教师资格的禁止与丧失
专题2:说说签订聘任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四章 依法育人
一、保障学生权利
专题1:谈谈学生的受教育权
专题2:说说学生的财产保护
专题3:谈谈保护学生的隐私与人格
专题4:谈谈体罚与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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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事故
第六章 法律救济
《依法治校实务》:
(10)《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必须遵循以下规定:①送达回证: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②代收人: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③拒收处理: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间接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⑤送达军人: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⑥送达监改人员: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⑦送达日期: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⑧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对有些教育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听证。可以采用听证程序的教育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时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罚款决定的,为5000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②“没收”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③“停”处罚:即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停止招生;④“销(消)”处罚:即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凡符合执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要求:(1)书面告知:即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除应当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提出时限: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回复时限: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听证组织: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5)听证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6)听证主持: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参与方式: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8)听证内容: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9)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10)听证呈报: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11)听证结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依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下之一种决定:①确有应受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教育行政处罚的,不予教育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教育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⑤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教育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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