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这本书讲述了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也都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其中尤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为典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虽然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时期所需要和具备的民法在内容、体例上均有许多差异,但在调整商品经济社会生活关系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由此,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及债与合同制度成为各国民法的基本内容。
部分 民法基本知识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三章 民事权利主体
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第四节 国家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七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五章 代理
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六章 时效与期限
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三节 诉讼时效
第四节 期限
第七章 物权概述
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八章 所有权
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共有
第五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六节 相邻关系
第九章 用益物权
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
第六节 地役权
第十章 担保物权
……
第二部分 行政法基本知识
(二)监护的设定方式
我国民法规定了监护的两种设定方式:①法定监护,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②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组织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的具体设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之日自然取得,不必经任何程序。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前两类任其担任监护人属于法定义务。在不存在前一顺序规定的监护人或者该项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监护人。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