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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与期权教程(第6版)
本书系统地阐述了期货与期权交易的理论和运作实务。全书共分七章:第一章是期货交易的概念和全貌概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期货市场的管理以及期货交易技术、期货价格分析、金融期货交易与期权交易的专论;最后一章是期货市场风险的分析与控制。本书在介绍商品期货交易的内容时,尽可能运用或结合我国的实际资料;金融期货,特别是股指期货的内容,引用了最新的资料。本书运用了数学方法和计算机技术,以期更科学地表述有关问题。 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经济管理、金融、贸易等专业的MBA、硕士生和高年级本科生的教材,也可供期货行业内的从业人士学习和参考。
序
在我国,期货市场刚刚建立8年左右,懂得期货交易的人还不多。人们对期货交易还有不少错误的看法。虽然,这与期货交易风险大,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中发生过不少问题,与国外发生过几起震动世界的事件(如巴林银行事件)有很大关系,但说到底还是因为人们对期货交易缺乏了解。
在国外,期货市场越来越发展。人们并没有因为期货交易的风险大,出过一些问题而限制它的发展,甚至取缔它;相反,还在不断推出新的期货品种,有些原来没有期货市场的国家新建立了期货市场。例如,最近韩国就建立了期货市场,推出了一些金融期货合约。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发展了,市场的参与者需要规避市场的种种风险,特别是价格变动的风险,需要有能规避风险的办法。在世界经济日益走向一体化的今天,各国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彼此影响。谁能想到泰国的金融危机会把许多国家卷进去呢?在此情况下,如果有期货市场,如果企业能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那就可以规避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这里说的价格不仅指货物的价格,还包括汇率、利率、证券指数等。期货市场就是为规避市场风险,尤其是为规避价格风险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各市场经济国家,有条件的就建立自己的期货市场,没有条件的也要参与和利用别的国家的期货市场。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的统一和斗争中发展的,期货市场也不例外。期货市场本是为规避风险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它本身又存在巨大风险。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制度,一方面起着保证交易正常进行,不至于发生无法履约的问题,但保证金又有杠杆效应,大大地放大了风险。期货市场中不断推出的新交易品种,都是为规避某种特定的市场交易的风险而设计的,但它们本身又会带来新的风险。期货市场有风险,人们又会用一套风险管理的办法,通过金融创新去规避其风险。世界就是这样在矛盾不断产生又不断克服中发展的。如果考虑期货市场有风险就不去建立和发展期货市场,岂不是因噎废食?要是这样,各个市场参与者岂不是无法规避市场的价格风险?要知道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这种风险比以往要大得多。你不通过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别人通过期货市场规避风险,你如何与别人竞争?期货市场不是可有可无,更不是市场经济的祸害,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产物,它在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和发现价格方面是其他市场和其他办法无法替代的。在当代许许多多金融创新出现于期货市场。
我国已经有了期货市场,要使它规范地健康地发展,需要从许多方面努力。其中一个方面就是让参与市场活动和管理市场的人懂得期货交易。不管是期货市场中的套期保值者、投机者、套利者还是管理者,不管是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还是金融企业,不管是已经参与了期货交易者,还是尚未参与期货交易者,都需要懂得期货交易。只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各方懂得了期货交易,期货市场才能规范地健康地发展。也只有更多的人懂得期货市场的功能及其运作,才会有更多的企业参与期货交易。在各类市场中,期货市场最接近经济理论中的完全竞争市场。在期货市场中,参与期货交易者越多,竞争越公平,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的功能就发挥得越好。
为了发展期货市场,让更多的人懂得期货交易,需要采取各种方式介绍、论述、研究期货交易。这些年我国出版了不少这方面的书,这是可喜的。但用于高等学校的教材还不多。这本《期货与期权教程》是一本有特色的教科书。它是为MBA的教学而专门编写的。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高等学校开办了MBA班,参加学习者大多来自企业,学员大多是企业的管理者。他们更需要懂得期货市场和期货交易。他们也更有条件学习期货交易的知识,因为期货交易比现货交易要复杂,在学习中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包括金融知识等。但是,我国还缺乏适合MBA的有关期货交易的教材。因此,编写这本教材是很有必要的。
这本教材有几个特点:
第一,有关期货交易的概念表述得清晰、准确。期货市场发展得很快,不断出现新的概念,有不少概念在一些老的著作、辞典中也找不到。而且,有些概念用得比较混乱。把有关概念讲得清晰、准确,这是一本好教材必须做到的。
第二,本书的体系和结构较为恰当,使学员在学习中能循序渐进,能对期货交易形成系统的了解。
第三,本书在理论讲解上力求严谨、透彻,使学员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对期货交易中的问题能从理论上来理解和分析。
第四,期货交易中涉及许多数量关系,为求精确和严密,本书较多地运用数学方式来表述和推导。这对于MBA的学员来说不仅是可行的(因为他们已具有较好的数学和经济知识基础),而且也是必要的,因为他们中的许多人将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甚至参与期货交易,需要对期货交易中的问题从精确的数量上来把握。
第五,尽可能地介绍国际期货交易中的各种新技术,如计算机交易、异地同步下单、期权定价模型、新型金融衍生品等。对MBA学员的培养来说,除了要懂得期货交易的理论以外,还要懂得期货交易的基本操作。这本书能适应这种需要。
第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讲述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问题、法规和政策。
由于具备了上述几个特点,本书作为MBA课程的教材,应该说是一本好教材。我自己认为,在讲授本书时,最好更多地结合分析国内外期货交易中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包括成功的案例和失败的案例。可以考虑编一本这样的案例分析,与本书相配合。结合实际案例讲授本书,就能收到更好的效果,使MBA学员获得更多的实际的知识。
这本书是为MBA编写的,也可用作高等院校的经济管理、金融、贸易等专业的高年级教材。
1999年5月16日
期货与期权教程
本章将对期货(futures)及期权,或叫选择权(options)交易的由来与发展,远期合约与期货合约交易的基本概念,期货交易的性质与功能,期货品种的类别,商品期货的上市条件,以及期货交易的运作,进行概括性的阐述,使读者通过本章的阅读能对期货交易获得基本概念性的理解,并为后续各章专论的学习奠定基础。
第一节期货交易的历史概况[*4/5]
一、 期货交易市场的由来
期货交易是商品交易发展的产物,整个商品交易的历史可以以19世纪为界线划分为两段。
19世纪以前,经历了由产品交换发展到通过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易的漫长历程。从12世纪起,许多国家出现了中心交易场所、大交易市场和大小集贸市场,如罗马议会大厅广场、雅典大交易市场。1571年英国创建了首家集中的商品市场——伦敦皇家交易所;其后,荷兰在阿姆斯特丹建立了谷物交易所,比利时在安特卫普创建了咖啡交易所;1726年法国在巴黎创建了首家商品交易所,这些集中的交易所的交易方式都开始实行了原始的远期供货合同的形式,即在买卖合同文件上陆续不同形式地列明商品品种、数量、交货期限、计价方式以及信用保障条款等。1697年日本在大阪建立了大米交易所,实行了“米券”作为媒介的交易形式。
19世纪伊始,经历了由远期合约(forward contracts)交易发展到标准规范化期货合约(futures contracts )、期权合约交易的创新过程。
1825年起,美国中西部的交通运输条件发生了极大变化,此外仓储技术有巨大发展,促进了粮食的大宗交易。
1848年由82位商人发起组建了美国第一家中心交易所,即芝加哥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CBOT),在交易所内进行规范化的远期合约交易,由交易所承担买卖双方的信用担保和中介,远期合约的条款内容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产地/生产厂家、交易数量、价格或计价方式、交收实货日期和地点、付款方式、买者与卖者等条款。此外,交易所也制定了有关维护远期合同交易的规定、制度。1851年3月13日签订第一份玉米远期合约交易(数量为3000蒲式耳,交货期为当年6月份,价格为每蒲式耳低于3月13日当地玉米市价1美分)。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现货交易的基础逐渐稳固和扩展,对远期合约中的有关条款实行规范标准化,大约在19世纪末与20世纪初,出现了现代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这种期货交易不再是以到期交收实货为目的,而是标准化期货合约本身的买卖以及合约到期前的不断被转让,因此交易的目的是联系商品所有权的价格风险的转嫁。这时,除了联系实货的交易者以外,又有一种不联系实货的投机者参与期货交易。
1874年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CME)应运诞生,陆续开展黄油、鸡蛋以及铁、钢、肉类和畜类等商品的期货交易;1972年它又开始实行了第一笔金融期货——外汇期货合约的交易。
1876年在英国由300名金属贸易商发起成立了伦敦金属交易所(London Metal Exchange,LME),陆续开展了铜、铝、锡、铅、锌、镍等金属的期货合约交易。至今,它所交易的金属价格对国际金属市场价格具有引导作用。
1885年法国改造早先的商品交易所后正式成立了商品期货交易所,主要交易品种为白糖、咖啡、可可、土豆等;1986年,法国国际金融期货市场在巴黎正式开业,开展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交易;1988年,两者合并为法国国际期货期权交易所(MATIF)。
进入20世纪,许多国家都成立了不同名目的期货和期权交易所。
二、 中国的期货交易发展概况
中国的期货交易历史概况可以分新中国成立之前和之后两大阶段来表述。清朝末年主张“维新变法”的梁启超曾倡议组建交易所。直至1914年才建立了类似交易所的上海机器面粉公会,北洋政府颁布了《证券交易所法》。1916—1920年间,由孙中山先生发起,经上海总商会长虞洽卿筹建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北洋政府颁布了《物品交易条例》。直至1921年,首先是上海后来遍及北京、天津、广州、汉口、南京等地,筹建了一百多家交易所,乱象纵生,出现了“民十信交风潮”,1922年,仅剩12家交易所尚能开门营业,绝大多数都陷入困境而停业。1929年10月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了《交易法则》,但这时还没有真正的期货交易,只是实行了一种延期交割的方式,称“便交”。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设有证券和物品两个市场,推出了延期交割的变相期货交易,市场出现了短暂的繁荣。
新中国即将建立之时,1949年6月人民政府为打击投机商,查封了上海证券大楼,1952年7月天津证券交易所也宣布停业。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许多商品凭票供应,价格由政府制定,证券期货交易已无人问津。直至20世纪80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期货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才又唤起人们的关注。最早提出在中国内地要开展期货市场的是香港杨竞羽先生。
1988年初,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部门组织力量开展期货市场的调查研究,考察了国外的期货市场,增强了关于期货市场的理论认识,设想了期货市场筹建方案;同时,某些省市和地方也开展了关于筹建期货市场方案的研究与申报。最终,明确提出分三步走的期货市场发展道路:第一步,建立和发展以现货交易为主的批发市场;第二步,开展远期合同的研究制订与实施,并逐步规范、标准化;第三步,由标准化远期合同的交易发展到现代化的、标准规范化的期货合约交易。这种有关期货市场的理论研究、实施方案的探讨一直持续到1990年。
1990年10月12日,中国第一个农产品中央交易所——“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正式成立并开业,最初还不是期货交易市场,只是引进了部分期货交易市场的制度,比如会员制、保证金制、委托代理制、合同的形式、交易与转让、价格形成等。直至1993年5月28日, “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 挂牌成立,成为规范、标准化的农产品的期货市场。
1992年1月18日,“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SME)成立并开业,成为我国第一家期货交易所,开展铜、铝、铅、锌、镍等有色金属产品的规范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
1992年5月,“上海金属交易所”(SHME)成立,开展铜、铝、锡、镍等金属产品的规范、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由于上海具有地理、经济、金融、交通、信息等条件的优势,上交所发展迅猛,有望成为继伦敦、纽约之后的世界第三大金属交易所。
1993年,我国期货市场盲目发展,导致失控,至1994年5月,自称为期货交易所的市场就有约40家。国务院于1994年5月30日发布国发〔1994〕69号文件,要求所有期货交易所需经中国证监会(CSRC)的审核批准。经初步整顿,批准15家交易所可继续开展期货合约的交易(见表1.1),同时还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停止境外期货业务。
表111994年我国部分期货交易所
交易所名称上市期货合约试运行期货合约
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小麦、玉米、花生仁、豆粕、芝麻、棉纱、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5mm无色浮法玻璃、胶合板
重庆商品交易所电解铜、重熔用铝锭铅锭、锌锭、锡锭、电解镍
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大豆干海带
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大豆玉米、白小麦、籼米、绿豆、红小豆、啤酒、大麦、黄麻、红麻
上海商品交易所胶合板天然橡胶、聚氯乙烯、高压聚乙烯、聚丙烯、棉纱、5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5mm浮法玻璃
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棕榈油、天然橡胶咖啡、可可、啤酒大麦
上海金属交易所电解铜、重熔用铝锭铅、锌、锡、镍
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电解铜、重熔用铝锭铅锭、锌锭、锡锭、电解镍
续表
交易所名称上市期货合约试运行期货合约
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重熔用铝锭籼米、豆粕
苏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红小豆、羊毛、毛条、豆粕
沈阳商品交易所电解铜落叶松加工用原木、白松加工用原木、水曲柳加工用原木、高粱、花生仁、啤酒大麦
天津联合商品交易所天津红小豆、电解铜、
重熔用铝锭大豆、铸造生铁、硅铁、天津胶合板
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发〔1998〕2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将14家期货交易所撤并保留了三家: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郑州商品交易所(CZCE),大连商品交易所(DCE)。现今,三个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品种已陆续增至44种:上海期货交易所有铜、铝、锌、铅、镍、黄金、白银、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燃料油、沥青、天然橡胶;郑州商品交易所有强麦、普麦、棉花、白糖、精对苯二甲酸(PTA)、菜籽油、早籼稻、晚籼稻、粳稻、油菜籽、菜籽粕、甲醇、玻璃、动力煤、铁合金(含硅铁与硅锰);大连商品交易所有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油、豆粕、棕榈油、聚氯乙烯(PVC)、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聚丙烯、胶合板、纤维板、鸡蛋、焦炭、焦煤、铁矿石、玉米淀粉。对所有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品种,各交易所分别都设计了对应的标准期货合约文本,而且有的还制定了实货交割的质量、规格要求,必要时还对个别合约进行修订,以及补充将要增加的品种合约。因此参与交易时,务必掌握有关品种的合约文本及其附注说明,这些资料都可从各交易所网站中查获。现将其中一些合约文本摘录于本书附录四中,以便及时了解。
从1994年对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遏制直到1998年的深入整顿期间,撤并了期货交易所,停止了一些期货品种的交易(如绿豆、红小豆、钢材等),陆续又增加了许多品种,处理了“327”国债期货交易违规事故,清理整顿了期货经纪公司并处罚了一些期货经纪机构和个人。
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全国统一的行政性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由此结束了原来各省、各部门的有关法规的混乱和矛盾。通过对该项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国务院又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要求同年4月15日起施行。施行5年后国务院对该条例又作了修订,要求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条例(见本书附录三)。近些年来,正酝酿在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国家的期货法。
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由此继商品期货交易后又拟开展金融期货的交易。经过三年半的研究论证、模拟交易等深入的准备工作后,2010年4月16日首先推出了4个沪深300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2013年10月10日又首先推出了3个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至今交易的金融期货合约品种计有: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与10年期国债期货等5个品种。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试点品种为上证50ETF期权,并于2月9日正式上市交易(注:ETF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交易的上证50ETF期权有认购(买入权)、认沽(卖出权)两种类型,4个到期月份,5个行权价格(执行价),合计有40个合约。这是我国首个场内期权交易产品,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期权时代的来临。从本书第六章期权交易的论述可知,上证50ETF期权合约还是现货期权,因为其标的物为一种股指基金,相当于一种股票。最近,中金所正在紧锣密鼓地探讨、演练股指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货期权交易。
第二节商品期货交易的形成与基本概念
一般商品从现货远期合约交易发展到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的过程中,经历过种种纠纷和周折,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试行种种制度和技术的创新。概括起来,实现了四项制度和技术创新,即远期合约标准化、保证金制度、合约对冲平仓制度、结算体系和制度,才形成现代的期货合约交易。当前,全球期货交易所又面临着一项技术革新,即计算机局域网以及互联网上交易的全面实现,以取代传统的交易池内打手势和喊价的交易方式。
一、 远期合约的标准化发展——期货合约的形成
远期合约产生后,在交易实践中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和纠纷。首先是商品品质的纠纷,因为农产品的生产与其质量往往受自然包括气候条件和作物技术的影响,收获后交付的农产品实货可能与原先议定的质量发生差异;其次,期货交易的数量都是大批量的,因而一份合约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应该根据不同的商品制定不同的统一标准,更不能像商品零售那样出现零星数量,以利于合约的交易和核算;再次,商品期货的交收期限的确定,最初都不够合理,应该考虑商品的生产周期和产出季节,制定不同商品不同的统一交割期(月份);最后,关于期货合约到期交割地点,也应该确定统一的地点。下面结合我国前些年期货合约标准化的设计,阐述其标准化的内容。
1. 关于商品品质的标准化
商品品质不同,则价格相异,而且同名的商品,因产地或生产厂家较多,其产品的品质也不一定相同。因此,为了使远期合约能够实现合约的买卖与转让,过渡到期货合约的交易,首先必须对相关商品的品质实行标准化,即制定相关商品品质的统一标准,以免交易中产生品质纠纷。最初美国有关当局曾授权芝加哥交易所制定粮食品质的统一标准,对谷物品质实行分级。如将小麦分为白麦和红麦,以2号软红麦、2号硬红冬麦、2号黑北春麦、1号北春麦为标准,其他替代品价格差距由交易所规定;玉米以2号黄玉米为标准;大豆以2号黄大豆为标准等。
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交易的有色金属商品期货,同样制定了各自的标准化合约,其中规定了品质的统一标准,生产厂家也必须向它申请注册。我国贵州铝厂的高级铝锭、株洲冶炼厂的锌锭、江西铜业公司的阴极铜等,都已经在LME注册,准许这些商品在LME进行交割。
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对上市的30种商品期货合约都制定了统一的品质标准。譬如:阴极铜要符合国标GB/T467—1997规定,其中主成分铜加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线材为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HPB235牌号的8mm线材;普通小麦,基准品为三等及以上小麦符合GB1351—2008《国标小麦》;菜籽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菜籽油》(GB1536—2004)四级质量指标的菜油;黄大豆1号,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A/DCE D001—2009)的品质要求;聚氯乙烯,符合《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5761—2006)》规定的SG5型,一等品和优等品;等等。大部分品种各有其替代品及相应的折价(质量升贴水)办法,详见各交易所的期货合约文本(见附录四)。
有了商品品质的统一标准,同时制定了非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贴水(价格的差额)规定,不仅能避免交易中因品质不符而出现的纠纷,还可促进合约的转让买卖,增大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因为所有交易者进行买卖的对象完全是统一的标准合约,没有品质差异。但是,也应该理解,商品品质统一分级和选定一个标准品质并非易事,它涉及商品的品种多样性、商品生产技术与条件等诸多因素、标准品质制定的难度和权威性、商品品质检验技术与其权威性,以及商品的质变等方面。
2. 合约的商品计量单位和数量的标准化
一份玉米、小麦等谷物远期合约的商品数量,早期是多种多样的。后来,由于合约买卖和转让频繁而且量大,结算和统计的不便,促使人们制定一个标准数量作为合约交易的最小数量,即一份合约的数量。CBOT等交易所考虑到当时每船整载玉米为5000蒲式耳,于是每份玉米或小麦等期货合约的数量俗定为5000蒲式耳,有的交易所定为1000蒲式耳。每次交易量只能为它的整数倍。我国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制定,玉米、绿豆、小麦交易采取以手或口为交易单位,每一手或口定为10吨。
对于有色金属商品,LME采用手为交易单位,铜、铝、铅、锌每一手为25吨,镍为6吨,锡为5吨。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大体也作如上规定;但是,后来,由于期货交易比较清淡,为增加流动性,交易单位铜、铝、铅、锌一手改定为5吨,黄金改为1000克/手。
3. 交割月份的标准化
交易者保持的早先已成交的期货合约,被称为持仓合约。持仓合约上签订交收商品实货的期限已到,持买进合约者必须交现金收实货,持卖出合约者则交实货收现金,这个环节称为交割。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期由交易所确定,写在期货合约文本上,一般是考虑期货合约交易的连续性、商品产出的季节以及运输条件。对于金属、纺织品等非农产品,一般是每个月都可定为交割期;而对农产品,则多半定为每隔1~2月为交割期,比如小麦的交割期有许多交易所定为每年的1,3,5,7,9,11月。
至此,通过商品品质和交割期的标准化,商品期货合约交易的商品对象就简化(标准化)为不同交割月的品名。比如:CU1303,即为2013年3月交割的阴极铜;AL1304,即为2013年4月交割的高级重熔用铝;CF305,即为2013年5月交割的棉花;WS305,表示郑交所的2013年5月交割的强筋小麦。这种商品品牌(品名+交割期)的约定俗成,便于交易过程中信息的电子传递,电话申报交易意向单等手续的简捷准确。
4. 交割地点的确定
任何商品期货交易所都必须选定适当的物资仓库作为商品实货的交割地点。物资仓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仓库库房位于交通便利的港口、码头;货物收发、存储的技术条件良好;货物质量验收、甚至质量进一步检验可靠;能够按交易所要求制定并开出可靠的标准仓单;服务工作好、收费低廉以及实行货物配送业务。
一般,一个商品期货交易所都同多个有条件的仓库进行洽商,由交易所最后选定一个或几个仓库作为其注册仓库,协助交割。注册仓库有义务收纳交易所的会员(交易者)运来的准备交割的合格商品实货,验收合格后即开出标准仓单。卖出合约者交割时将此标准仓单递交给交易所相关的结算部门,即可完成交割手续。
当一个交易所对同一商品设有一个以上的注册仓库时,特别当两个或多个注册仓库相距很远或分布在不同城市时,相关商品期货合约的交易则由交易所注明(指定)皆以某一个注册仓库为交割地点的合约。其他注册仓库的标准仓单,则采取运输费的升贴水办法处理,或者由交割双方协调处理。
经过以上各项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单的内容变得十分简洁明了,在品名、交割期、买或卖、数量(若干手)、价格中,只有价格是随行情的变量,(拟)成交的手数与买/卖方向由交易者意愿而定,品种和交割期由交易者选定。
交易所为了便于对合约交易的管理和防范风险,对所交易的每种商品都必须制定其标准合约,报请中国证监会批准。标准期货合约中规定了:商品品质标准或交割等级标准,合约数量单位或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或价格波动最低幅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割地点,保证金(比率),手续费率,合约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范围)。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必须对有关交易所的标准合约详加研究。现将我国各期货交易所的标准合约的文本的一部分列于附录四表1至表24,若有修订变化,以交易所公布的为准;而且有些合约文本还有附注,注明交割替代品的细则。
二、 保证金制度
远期合约交易的初期,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扩大了交易量,延长了交易的时间;二是增大了远期合约违约的风险,因为远期合约成交到交收实货的期间往往还有几个月,在这段期间内商品价格往往发生波动,无论价格上升或者下降,买卖双方的账面上总有一方盈利,另一方则亏损,亏损方就可能违约。最初,为防止违约,大都采用行政手段,但效果欠佳。于是,1865年起,开始采用“保证金条款”,这是期货交易史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这一制度沿用到我国当前的期货交易所,形成了如下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1. 结算准备金
结算准备金是交易所向会员或者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存入其专用结算账户中为了交易结算而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也就是会员或客户继续可用的资金,由交易所规定。当结算准备金由于交易的实现而逐渐减少到低于规定的最低余额时,交易所应当按照规定方式和时间通知会员按时补足(追加)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对其强行平仓,直至可用资金达到规定的最低余额。同理,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的,期货公司可以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交易头寸或达到最低余额。结算准备金属于会员或客户所有,用于其实现交易的结算,严禁挪作他用。当前,中国证监会已成立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实施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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