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7第2辑总第240辑)》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本汇编收集的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内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编辑说明
法规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3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六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
一、2017年1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二、2017年1月份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本汇编未收的国务院部门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7年第2辑(总第240辑)》:
现将《“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十二五”时期,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8.4%,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2.9%、18%、13%和18.6%,超额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任务,为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三、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实施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的重要内容。发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主要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考核工作;国家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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