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书作者从先秦典籍、正史、笔记中撷取大量资料,深入分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法律中体现的人情观、道德观、人治观、平等观、自然观、法治观,并论及这种融习俗、人情、道德等一体的法律体系的特征、渊源、社会影响及其对现实法制建设产生的利弊,提出:中国古代社会有别于西方其突出的表现为社会的治理以道德为基础,由里及表。这种观点对于现代法制的建设仍有积极意义。
《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的独到之处:一是作者选择了一个有理论深度和广度,同时又极具现实意义的课题。法律观属于社会观念的范畴,与物质生产、制度建设密切相关,但研究起来更为复杂,可以说是多层次、多角度的。作者数年来关注、研究这一课题,从先秦典籍、正史、笔记中撷取资料,先后发表过多篇研究论文,填补了法律史研究领域中的这一空白。二是可以看出作者在资料的搜集与运用上颇费了一番功力。她不但从一般法治史者必读的二十五史《刑法志》中寻觅资料,而且遍览与此课题有关的二十五史中的《孝义》、《列女》、《游侠》、《独行》等传,《礼》、《乐》、《五行》等志,以及民俗方面的资料,作者也给予了重视。
总序
袁行霈 吴同瑞
中国的历史和文化源远流长、光辉灿烂,曾对世界文明的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今天,当历史车轮进到20世纪和21世纪交替的年代,中国人民又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历史使命。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既有重重困难,也有种种有利条件。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宝藏,对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传统美德教育,就是我们的一大优势。毫无疑问,普及祖国的历史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向社会提供营养丰富的精神食粮,将对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具有积极意义。有鉴于此,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与大象出版社携手合作,共同推出“中国历史文化知识丛书”。我们希望这套丛书能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
北京大学具有研究和弘扬中国历史文化的传统和优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进一步发挥这一优势,学校领导于1992年初决定成立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中心成立后,依托中文、历史、哲学、考古等系,组织各方面的教师和专家开展工作。一方面,致力于专深的学术研究,编辑出版《国学研究》年刊和《国学研究丛刊》;另一方面,注重于文化普及工作,“将大学课堂延伸到社会”。与有关单位合作制作的电视系列片《中华文化讲座》和《中华文明之光》,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编写这套丛书是中心普及工作的又一尝试中心希望丛书的作者们“眼界向上,眼光向下”,用大手笔写通俗性著作,学术性、知识性、可读性并重,力求深入浅出.使广大读者增长知识,陶冶情操。
中国传统文化是历史的产物,有精华也有糟粕,不加以区分不行;中国是世界的一部分,中国文化与世界其他文化曾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交流、碰撞与融合,研究中国传统文化,没有纵览古今、通观世界的眼光不行。我们抱着历史的态度、分析的态度、前瞻的态度、开放的态度,从事发掘与研究工作。这种态度也力求贯彻到本丛书中。然而,深入浅出地介绍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文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我们的选题只能侧重于重大的历史事件、重要的历史人物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对那些目前尚未充分注意的学科如法律思想史等,也适当予以注意
从选题和内容来看,这套丛书可分为文学、语言、历史、哲学、考古、法律、科技、中外文化交流等若干系列,每个系列都由研究中心聘请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担任主编,每部书稿都经同行专家审阅。因此,中心不再对丛书作统一的审定工作。
大象出版社的领导和责任编辑们非常重视这套丛书它列为重点出版书目,并为丛书的及时出版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辛勤的劳动,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本丛书的策划、编写工作一定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敬希读者批评指正。
1997年2月
一 开明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开明之表现
(二)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开明之原因
二 祀与戎——中国古代法律的源头
(一)刑起于兵
(二)法出于礼
三 孔子——中国古代法律观的奠基者
(一)孔子论法与中国古代法律观的形成与发展
(二)孔子法律观的影响及评价
四 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人情观
(一)性情礼法的关系
(二)人情即法
(三)情重于法
(四)小结
五 明刑弼教——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道德观
(一)孝子与法
(二)列女与法
(三)侠、义、盗与法
(四)小结
六 其身正不令而行——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人治观
(一)人治与法治的理论探讨
(二)圣君清官与社会的综合治理
(三)清官观念与法制
七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平等观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平等观的特征
(二)中国古代法律平等观的社会基础
(三)小结
八 顺天则时——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自然观
(一)自然、圣人、王政
(二)自然、立法、司法
(三)余论
九 法设而无犯,刑设而不用——中国古代的法制与“法治观”
(一)皆有法式——法制的发展
(二)德主刑辅——法治观的淡化
(三)历史的借鉴
十 中国传统法律的启示
(一)“情”字的功罪
(二)“政治早熟”与道德体系的重建
(三)改造传统法律形象
后记
二 祀与戎——中国古代法律的源头
(二)法出于礼
礼,最初也是部落风俗之一,它源于部落中的祭祀活动。人类伊始,对天地鬼神的相信并不亚于今人对科学的信仰。世间万物,人类吉凶莫不受生活于冥冥之中的神明支配,对当时人来说绝无一丝一毫的荒谬。部落要兴盛、繁衍,必须依赖天地鬼神的庇护。因此,争取神明的欢喜、保佑是部落头等大事。而讨取神明欢喜、保佑的唯一途径就是向神明贡献出最好的最珍贵的物品,这就是祭祀。祭祀须有仪式程序,这就产生了礼。《礼记·礼运》描述了礼的起源:最初的礼,是从饮食开始的。先民们将粟粒放在火中烧,将猎物放在火上烤,在地上挖个洞盛满酒浆。用蒯草扎成鼓槌,以地为鼓,载歌载舞,将食物敬献给鬼神。祭祀中,必须按照礼所规定的程序仪式去做,才能表达出人们对天地鬼神的敬畏之心。人们确信,只有举止如礼,神明才能接受供物。不如礼,甚至违礼的祭祀,不仅不能讨取神明的欢心,反而会惹怒神明,受到神的惩罚。因此,礼不仅带有神秘性,而且带有强制性,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礼无疑具有法的性质。当社会发生巨变,部落的风俗已无力规范本部落成员言行时,礼的内容便超越了祭祀的范围,担负起改造旧的风俗习惯,建立新的行为规范的使命,即将人间的秩序、赏罚归结为神的意志。传说黄帝之后的颛顼,从事了一场“宗教改革”,《国语·楚语》记观射夫之言,其中说道在颛顼之前,“民神杂糅”,人人皆可通神。平等固然平等,但部落首领或军事首长的权威却时时受到威胁。于是颛项派重与黎两人(或神)“绝地天通”,分天地之序,神属天,民属地,天地神人“罔有降格”。人们自由交通天地鬼神的权利被剥夺了,神意通过在人间特有的代言人传达给普通部落成员。新的行为规范——礼,借助于已被垄断了的天地鬼神的力量,迅速建立起来,这种新的规范可称为名副其实的“神权法”。夏初,神权法的地位已牢不可破。传说与大禹同时的司法官吏皋陶用獬豸断狱,獬豸是独角神兽,性知有罪与无罪。每当人们争讼,难断曲直时,皋陶便以獬豸试之,獬豸以角触之者,便是有罪。夏启征伐有扈氏时,宣布有扈氏的罪行是“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得罪了上天。又对跟随自己讨伐的人说:“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即听从命令者,将在祖先牌位前得到奖赏;不听命令者,将在社主神位前被斩首。以神兽裁判及在神位前进行赏惩,暗示着国王或部落首领是秉承天意而行事的,人间的规范法度也来源于神意,正所谓:“所谓礼义者,五帝三王之法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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