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十三五”法学经典案例丛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典型案例集》一书以环境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为基点,选取国外实践经验以及我国现实案例进行分析,力图将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与实际结合。
《高等院校“十三五”法学经典案例丛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典型案例集》主要包括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中以典型案例重点分析环境权、环境法基本理念、环境法律责任等内容;分论以污染防治领域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例分析现有法律规范及立法完善思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教学与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较强的实践性要求理论必须和现实紧密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典型案例》一书以环境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为基点,选取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力图将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与实际结合。
本书由内蒙古财经大学落志筠担任主编;内蒙古财经大学白玉、鹿军担任副主编。具体分工如下:落志筠编写了第四章、第五章、附录的内容;白玉编写了第一章、第二章的内容;鹿军编写了第三章的内容。本书由落志筠负责最后的统稿、审校、排版等工作。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张书君、彭子川、杨涵同学收集整理了大量文献资料,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作者撰写水平有限,书中不足、疏漏之处难免存在,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落志筠,女,山西省朔州市人。博士,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与科研十余年,主持国家课题及省部级课题多项,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出版专著一部,参编著作、教材多部。
第一章 环境权理论
第一节 环境权基础理论
一、环境权的提出
二、环境权的立法发展
第二节 与环境权相关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二、案例评析
第二章 环境法基本制度典型案例
第一节 环境法基本制度概述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
三、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四、排污收费制度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报告制度
六、环境标准制度
第二节 环境法基本制度典型案例
一、周某、张某诉环境保护部环评批复案
二、阿科帝斯电子有限公司诉威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三、2016年冬京津冀20多个城市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事件
第三章 环境法律责任典型案例
第一节 环境法律责任基本原理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三、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节 环境法律责任典型案例
一、黄晔市六通运输队诉新乐市环境保护局纠纷案
二、嘉兴市净湘金龙五金厂诉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纠纷案
三、孙有礼等18人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九被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陈某鱼塘死鱼案
五、村民与运输公司等因交通事故所致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张长建等1721人与福建省榕屏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七、朱某、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污染环境罪
九、污染环境罪
十、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十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十二、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十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十四、非法占用农地罪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
十六、盗伐林木罪
……
第四章 污染防治法案例分析
第五章 自然资源法案例分析
附录 环境保护法主要法律
《高等院校“十三五”法学经典案例丛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典型案例集》:
四、排污收费嗣度
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以筹集治理污染资金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法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费用的制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是为了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而制定的行政法律制度之一。目前我国现行的五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即《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制定了相应的排污收费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1月颁布)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程序做了规定。
2.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规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排污费的征收做了规定。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包括:①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缴纳的排污费。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缴纳的排污费和加倍缴纳的排污费。③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缴纳的排污费以及排放危险废物缴纳的排污费。④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2003年2月28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做了以下具体规定:①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②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③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④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的计算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颁布了地方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标准。在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把收费标准适当提高。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①重点污染源防治;②区域性污染防治;③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依据该规定,排污单位应当缴纳排污费,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待到《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之后,排污者在缴纳环境保护税后,依法可以不再缴纳排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