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税务会计》共分为10章,第一章阐述了税法与税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章至第九章分税种阐述各税种基本法律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第十章阐述税务代理的基本概念、法律常识、执业范围与规则等基础理论知识以及日常涉税事项、纳税申报与审查代理的基本工作原理。
《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税务会计》以当前高等职业教育改革新理念以及编者对于职业教育课程和教材的认识为指导思想进行编写。教材内容深入浅出,化繁为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实体法的最新进展,系统阐述了我国现行各个税种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实务。《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税务会计》适用于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会计、财务管理及工商管理等专业学生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税法、财务会计等相关课程的辅助教学用书,还可以作为税务会计人员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参考资料。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收与税法
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三、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节税务会计概述
一、税务会计的概念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第三节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一、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二、税务会计的原则
三、税务会计要素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增值税会计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
二、增值税的类型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五、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六、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八、营改增试点相关规定
九、增值税税收优惠
第二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第四节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增值税纳税期限
三、增值税纳税地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实训题
第三章消费税会计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含义及特点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三、征税范围
四、税目
五、税率
第二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第三节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一、账户设置
二、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第四节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实训题
第四章营业税会计
第一节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纳税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三、营业税税目及税率
四、营业税税收优惠
第二节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一、账户设置
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第四节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一、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二、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实训题
第五章关税会计
第一节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
二、关税政策和关税分类
三、关税的计税方法
四、关税的征税范围
五、关税的纳税人和税率
六、关税的减免
第二节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的计税依据
二、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三、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关税的会计核算
一、账户设置
二、工业企业关税的会计处理
三、商业企业关税的会计处理
第四节关税的纳税申报
一、关税缴纳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三、关税退还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实训题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会计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一、计税基础
二、暂时性差异
三、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一般程序
四、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实训题
……
第七章个人所得税会计
第八章资源税类会计
第九章其他税种会计
第十章税务代理
版权页:
六、关税的减免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