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概述;工伤保险、医疗、养老各项制度;争议处理方式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努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既是新农村建设取得进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的基本保证。
为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将已开展三期的“万家社区图书室援建和万家社区读书活动”由城市全面拓展到农村,“十一五”期间计划在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委会开展农村图书室援建和读书活动,使两亿多农民由此受益,让这项造福城市居民的民心工程同时也造福亿万农民群众。中央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发展中一个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在农村开展图书室援建和读书活动,为亿万农民群众送去读得懂、用得上的各种有益书刊,对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满足农民全面发展的需求,将发挥重要作用。对这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活动,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第一章 农民工社会保障概述
一、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章 农民工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概念及范围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保护现状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
一、医疗保险的概述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概述
三、深圳、北京、上海、成都农民工医疗保险主要内容
四、国家有关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第四章 农民工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含义及其特征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状
三、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四、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农民工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及其特征
二、失业保险的现状
三、农民工失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
四、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失业保险的规定
第六章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争议解决
一、社会保障争议与社会保障争议法
二、我国有关社会保障争议的法律性文件
三、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主要途径
第七章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保障
一、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保障的现状
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规定
附录: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一、《工伤保险条例》
二、《工伤认定办法》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四、《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五、《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六、《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七、《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试点办法》
八、《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九、《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十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改)
十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十四、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十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六、《失业保险条例》
十七、《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十八、《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二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二十一、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二十二、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十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关于投诉的规定》(节录)
二十五、《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
二十六、《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为外地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第五条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外地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到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本市为外地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经本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市规定执行,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