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包括中央官制、地方官制、选举制度和俸禄制度4章。研究对象是汉唐时期中央与地方的职官制度。对于这一时期中央职官制度的两大变化:一是从秦汉的三公九卿制变为隋唐的三省制;一是从唐前期的三省制变为唐后期以及五代北宋前期的使职差遣制。着重对史学界讨论不多的后一个变化进行研究,认为使职制度是强化中央集权的产物,同时也是当时形势的需要所使然。而地方职官制度的两大变化:一是从秦汉郡县二级制变为魏晋南北朝州郡县三级制;一是从隋及唐前期州县二级制变为唐后期道州县三级制。同样对史家着墨不多的后一个变化进行分析,认为当时的地方行政区划,都只须实行二级制,新增的第三级,主要是由监察区划演变而成,也是强化中央集权的产物。
★二十四史之《北史》点校者陈仲安先生存世的惟一一部学术著作
★七五期间国家社会科学重点课题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系列专著
★ 绝版25年后的繁体增订版
★ 2017年上海市重点图书
本书为七五期间国家社会科学重点课题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系列专著之一,曾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
这本书所以称为职官制度研究,而不称为政治制度研究,是因为我们觉得,职官制度只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虽然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但毕竟不能包括其全部。政治制度的范围甚广,包括政府机构的组成及其运转、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其应用、军事制度的形成及其变化、文化教育制度的设施及其影响等。我们这里只谈到第一部分,以及与之相关的选举和俸禄等制度,其它各部分只是涉及一点或全不涉及,把它叫作政治制度研究,无异于冒名顶替、不合实际了。
本书论及的汉唐时期,主要由地主阶级统治农民及其他个体手工业者,也包括奴隶,实行的是地主阶级的专制政体。在地主阶级内部分为几个阶层,各个阶层之间存在斗争,如两汉有市籍地主与无市籍地主的斗争,魏晋南朝有士族与庶族的斗争,十六国北朝有少数民族统治集团与汉族地主集团的斗争,隋唐有旧门阀与新贵族的斗争,这些斗争对于职官制度的发展和演变都有一定的影响。
地主阶级的专制政体,内部有各种矛盾,以上所举,并不全面。对于本书来说,该政体的内部矛盾不是研究重点。这里只须举出几个与汉唐职官制度演变有关的特点,作为本书研究的线索。
第一,权力集中于君主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完成以君主为核心的专制政体之后,汉唐各朝无不继承这种政体。这种政体规定,君主是地主阶级权力的最高代表,除了虚无缥缈的天以外,他是天下即人间的主宰,臣民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君主的恩赐。臣民对于君主,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道义上,都要以无限尽忠为准则,任何违背或反对君主的言论和行为,都要受到刑律或行政的制裁,以及社会舆论的谴责。由于权力来源于君主,凡是与君主亲近的个人和机构,都容易借君主的信任、依靠及差使获得权力。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古代,政府重要部门总是由君主身边御用机构发展而来的缘故。而御用机构一旦发展成为政府重要部门,就变得有职无权,或者无职无权。这也正是与君主逐渐疏远的结果。如汉代的尚书,原是君主身边掌管文书的小臣,由于君主对宰相大臣权力过大不满,转而信任他们,遂发展成为政府重要部门,最后取代三公,成为宰相机构。三公从此成为荣誉官位。而尚书成为宰相机构后,由于与君主逐渐疏远,君主又在身边建立中书、门下机构,让他们分割尚书的权力。不久,中书、门下权力膨胀,也发展成为政府重要部门,与尚书鼎足而立,号称三省制。到了唐代,君主又置品位较低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剥夺宰相权力,用身边的翰林学士和由宦官充当的枢密使掌管机要,发展使职差遣制分割尚书省所属机构事务。三省长官又逐渐被排挤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官位。尚书省也逐渐不管行政事务,成为闲置机构。由亲近小臣变为政府大臣,又由政府大臣变为荣誉官位,均与权力集中于君主有关。
陈仲安(19221993),历史学家,汉唐历史研究专家,武汉大学历史系教授。武汉大学历史系毕业,师从著名历史学家唐长孺先生。曾负责二十四史《北史》点校,任《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隋唐五代史》副主编,并具体参与该书词条的撰写。
王素(1953 ),历史学家,出土文献整理研究专家,故宫博物院研究员。武汉大学历史系毕业,师从著名历史学家唐长孺先生。负责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修订工程中西域四夷外国等传修订,先后参加或主持《吐鲁番出土文书》《新中国出土墓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故宫博物院藏殷墟甲骨文》的整理与研究。
第一章 中央官制
第一节 汉代中央官制略论
第二节 汉代三省制的孕育
第三节 魏晋南朝三省制的诞生与发展
第四节 北朝前期官制的性质与后期三省制的建立
第五节 隋及唐前期三省制的完成及相关的改革
第六节 唐后期使职差遣制的流行
第七节 中央行政监察机构的演变
第二章 地方官制
第一节 地方行政从二级制到三级制
第二节 都督区划的形成及其演变
第三节 尚书行台的设置
第四节 地方行政从新二级制到新三级制
第三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察举与征辟
第二节 九品中正制
第三节 科举制
第四节 荫举与纳资
第五节 选举标准与考试制度
第四章 俸禄制度
第一节 年俸与月俸
第二节 力禄
第三节 田禄
后记一(初版)
后记二(再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