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研究成果,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本书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吸收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结合实务,根据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学习特点和教学规律,系统阐述民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和适用
第一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二节 民法的效力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和身份证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种类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十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期限
第二编 人身权
第十一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
第十二章 人格权
第一节 生命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五编 债法分论
第六编 继承法
第七编 侵权责任
《民法(第4版)》:
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须代理人有代理权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则该行为也就属于代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是否对被代理人有效决定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代理权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是指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代理权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权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应及时决定是否追认,经相对人催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被代理人未作出追认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仅对行为人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有撤销权,善意相对人于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前将撤销的意思通知行为人的,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因被撤销而为自始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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