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治理问题是一项涉及经济、法律、政治和国际关系等多学科领域的课题。跨国公司带来了很多经济和社会问题。一国政府的力量无法对其有效治理,跨国公司治理需要建立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之上。但国际社会对其行为进行统一治理的努力,迄今为止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现有跨国公司治理机制的盲点在于其一直徘徊在二元社会结构框架之内,走不出山重水复的泥沼。马克思曾说过: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整栋大厦的栋梁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轻蔑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这就要求我们突破二元论的束缚,在三元社会结构内寻找柳暗花明的出路。基于这样的思路,本研究尝试综合运用经济学、国际关系学和法学分析方法,探讨跨国公司规制的动因,分析了跨国公司与政府关系,并在梳理现行跨国公司治理规则的基础上,建构了跨国公司全球管制治理机制。这一机制的设计是建立在政府、市场和市民社会三分社会结构基础上,对现行治理机制的改良,是全球善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球管制治理机制并不是空中楼阁,需要建立在国家实践的基础上。本部分将其运用于中国的实践,探讨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跨国公司管制治理机制,迎接中国入世后跨国公司在华蓬勃发展的挑战。
跨国公司带来了很多经济和社会问题,然而跨国公司特殊的身份使得单独一国政府的力量无法实现对其有效治理,治理必须建立在国际合作基础上。但国际社会对其行为进行多边治理的实体法努力,自巴黎和会提出《外国人待遇协定》以来,迄今为止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传统的强权自由主义国际投资法律机制没落了,而发展中国家倡导的NIEO国际投资法律机制尚未获得稳定地位,国际投资领域至今没有一套重要的专门调整外国直接投资的国际制度。
笔者认为现有跨国公司实体治理机制的盲点在于其一直徘徊在二元社会结构框架之内,走不出山重水复的泥沼。马克思曾说过: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整栋大厦的栋梁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轻蔑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这就要求我们突破二元论的束缚,在三元社会结构内寻找柳暗花明的出路。跨国公司治理问题是一项涉及经济、法律、政治和国际关系等多学科领域的课题,需要寻找综合性的治理方法,而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全球治理理论的提出无疑为其提供了有利的思想武器。
基于这样的思路,本书尝试综合运用经济学、国际关系学和法学的分析方法,在剖析跨国公司的本体问题和跨国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基础上,梳理现行跨国公司治理机制,认为政府和市场的二元监管模式是现行跨国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桎梏。完善的途径之一是建构政府、市场和市民社会结构下的跨国公司全球管制治理机制。二是充分重视冲突法机制的作用。最后,尝试运用全球管制治理机制和冲突法方法解决在华跨国公司的监管难题。
本文从结构上可分为5部分,共15章。
第一部分:跨国公司的解构
本部分主要围绕跨国公司的本体问题展开。有效的治理是建立在全面认识治理对象的基础上的。因此从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多视角全面审视跨国公司的本体性问题,剖析跨国公司的行为模式,就成为有效治理跨国公司的前提。
第二部分:跨国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本部分首先分析跨国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其次从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多视角考察跨国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重点分析跨国公司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最后,探讨跨国公司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东道国与母国的管辖权冲突,从而奠定跨国公司监管机制由二元监管走向三元治理的基础。
第三部分:现行跨国公司治理机制及其制度性缺陷
本部分在系统梳理现行跨国公司治理规则的基础上,剖析其存在的缺陷。首先,剖析跨国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及其缺陷。其次,以不同层面的监管制度为经线,以跨国公司投资的不同阶段为纬线,描绘跨国公司的外部投资监管机制及其缺陷。国内机制存在管辖权的短板,单一国家无法实现对跨国公司全球经营的有效监管。国际机制又都是国家在跨国公司监管问题上做出的部分主权让渡和妥协,不可避免地存在国家中心主义。此外,现行外部治理机制的碎片化严重制约了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而冲突法机制的薄弱更是跨国公司法制上的重大缺陷。
第四部分:走向全球管制治理的跨国公司监管机制
本部分系统阐述了跨国公司全球治理机制形成的依据、具体模式和实现途径。原有的徘徊在二元结构框架之内的监管机制不能够满足全球化时代对跨国公司监管的客观需要。这就要求我们突破二元结构的束缚,在国家、市场、市民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内寻找出路建立跨国公司的全球管制治理机制。
全球管制治理没有简单的模式,而是一种不断演进的动态互动决策过程。它由三个层次的治理构成:跨国公司自治、国家中心治理与全球市民社会治理。强调国家、跨国公司、市民社会的共同参与,彼此间不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全球管制治理规则包括法律(国家法和国际法)、政策与关系规则,三者存在互补、替代与转化关系,而国家法仍居中心地位。
第五部分:在华跨国公司监管机制之完善
全球管制治理机制并不是空中楼阁,需要建立在国家实践的基础上。本部分将其运用于中国的实践,探讨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跨国公司管制治理机制,迎接中国入世后跨国公司在华蓬勃发展的挑战。
贾琳?获吉林大学经济学学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商系副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分为两部分:经济类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法律类的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