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是一项涉及金融、经济、贸易和法律支撑的多维度金融战略工程。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树立不仅仅要依靠合理有序的资金流、信息流、人才流,还需要一系列能够支撑这些资金流、信息流的金融辅助设施系统。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安排和监管规则,我国尚没有建立对金融市场设施统一的管理规则和指引,部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行主要依据监管部门的零散规定,并没有健全的法规予以保障。
在此背景下,本书通过探究目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现有法律保护所存在的背景、问题和根源,尝试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的赋权下为构建满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并为其提供一些可予执行的政策建议和方案。
本书对于了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了解金融监管具有指导意义。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无论在学理还是实务上都存在不同的理解,一切为金融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机构和设施在广义上都可以称之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于金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防范性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认可与关注,世界主要金融市场也已针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存在和运营在不同的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和确认。
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大背景下,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树立不仅仅要依靠合理有序的资金流、信息流、人才流,还需要一系列能够支撑这些资金流、信息流的金融辅助设施系统。就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现状而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构筑了对以股票、公司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统一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构建了为国债、企业债等债券交易提供支持的债券登记结算服务系统;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确立了以场外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和中央对手方清算服务为特点的场外清算服务系统。这些主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存在与发展为快速发展的全国金融市场提供了稳定、有力的清算和结算保障。
但问题在于,在前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既无法像英美判例法系那样创立新例,也不存在德国那样在民商分立模式下由商法独立规范商事交易的立法模式,这导致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安排和监管规则,我国尚未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立起统一的管理规则和指引,现有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监管主要依据监管部门的零散规定,并没有健全的、成体系的上位法予以保障,且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日常运行所依赖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不确定性,亟须修改完善;另一方面,受限于我国法律传统深受民商合一(即将传统民法与现代商法在逻辑体系上视为一家,称之为民商法)理念的影响,现有的法律体系遵循民法体系的基本逻辑,强调对个体交易的公平保护,强调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禁止双方当事人在担保过程中事先设定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担保物所有权自动归属债权人的流质条款,也不承认那种以先卖后买的交易形式所实现的实质上的让与担保。这些传统民法逻辑的路径对于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所有权让与、新型金融产品质押登记、提前终止净额清算的有效性和结算的最终性等方面,导致了一系列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所依赖的法律基础存在不确定性等问题。因此,如何在我国现有的民法、刑法法律框架下合理解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执行金融交易、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则成为目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群体最为关注和担心的问题,因为在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上,为这些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产品提供交易、登记、清算和交收服务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不断面临着所有权转移、担保物登记效力、抵押品快速处置、提前净额结算效力等看似与现有传统民商规则体系不同的内部规则制定和执行语系。因此,本书希望通过探究目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现有法律保护所存在的背景、问题和根源,尝试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的赋权下,为构建满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提供一些良好的法律保障建议,希望能够推动立法层面对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更为有效的制度供给。
本书为笔者接受上海市金融办2017年3月委托所进行的构建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需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障体系之课题成果。其中,郑彧副教授负责本书的总体写作框架和统稿,撰写了本书第一章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一部分(合写)、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第三章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合写)、第四章第一部分、第六部分及第七部分的内容;季奎明副教授负责撰写本书第一章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一部分(合写)和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四部分、第四章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以及附录1有关信托登记疑难问题研究的内容;曾大鹏副教授负责撰写本书第三章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合写)、第四章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廉鹏老师提供了数据分析的支持,以下同学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国际经验资料收集方面提供了帮助:王静慧、叶勇攀、张钰、李麦欣、陈慧琳、王念东、张柏森、庞纯晨、林航、史一单、陈君琦、高倩、谢嫣雯、李经浩、魏舒、徐姗、罗浩亮,由此一并收录他们相关的成果作为本书附录5,在此一并致谢他们的辛勤付出。最后感谢上海人民出版社对本书的支持,也感激本书责任编辑夏红梅女士对本书付梓过程的包容和辛勤工作。
二零一八年八月
郑彧,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曾大鹏,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季奎明,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自序/1
第一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争议及前行
一、何谓金融市场基础设施?/1
二、本书的语境与定义/4
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基石作用:金融市场系统稳定性的基础保障/6
第二章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国际经验与启示
一、立法对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地位的明确授权/12
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规则优先性和最终性的法律
保障/21
三、对于商事习惯的优先承认与保护/28
四、高效的商事纠纷快审快裁和专业裁决制度/32
第三章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37
二、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变动规则与传统民法要求存在冲突/43
三、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交易标的的出质、质押登记及质押物的处置效力并无法律授权/49
四、提前终止净额结算的效力缺少法律保护/66
第四章 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之提升路径
一、尽快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定地位,通过法律或者司法实践赋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内部规则的普遍对世权/71
二、赋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交易过户中所有权变动的特别保护规则/79
三、应该通过司法实践承认商事担保规则与民事担保规则的不同适用标准/84
四、尽快赋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金融产品质押的登记生效的功能/94
五、赋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标准合约中提前终止净额结算约定的法定化效力/98
六、通过司法实践或司法解释尽快将商事习惯直接作为法源进行承认与保护的条件与标准/104
七、建立涉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纠纷的专属管辖或指定管辖机制/112
结语/129
附录1信托登记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131
附录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186
附录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194
附录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支付及交收系统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的金融市场基建的原则适用范围的指引/198
附录5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保护的国际经验/207
附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
规定/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