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汉大学法理学博士生文丛·《老子》法观念探微:开启中国自然法及其目的的价值体系
定 价:32 元
- 作者:费小兵 著,付子堂 编
- 出版时间:2013/6/1
- ISBN:9787562041115
-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B223.15
- 页码:332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32开
《西南政汉大学法理学博士生文丛·<老子>法观念探微:开启中国自然法及其目的的价值体系》中另一个有现实意义的辩证法,是要区分传统文化中的糟粕与古经典(尤其是先秦原典)的价值:在汉武帝一尊儒术后,当权者把“天子”变为“天”的代言人,“道”不再具有超天的地位。因此,仅需拨开后世对《老子》本来面目的遮蔽,就可恢复“精神性”、“主体性”、“独立自由性”的生存论冲动,足以使中国哲学的本来根据内生长出新的利于全人类的东西,无需如同邓晓芒先生所言“给道家增添一种‘本质’意义上的‘自然’含义,而改造为新道家”。
现代已有许多西方的现成且较完善的法律理论传入中国,是否还有必要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古典精华进行发掘?为何“道”作为中国传统中最崇高的哲学概念之一,今日却似不太受法学界重视?是“道”本身有问题还是其真义被历史遮蔽?
在多元、无根、浮躁之时代,现代转型期的中国文化(及其法律精神)面临传统、外来诸文化间“目的”或“方法”的诸多含混不清,亟须寻找“向何处去”的某些启示。因此,如果我们要走向“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和“主体性中国”(邓正来语),而不以“西方范式”作为标准、坐标来评判中国及其法律文化,其结论必然是中国存在自己的范式、基准及其“目的价值体系”。而从中国古代经典中或能寻到这种启示,为现实中各种法律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冲突,提供参考、方向、坐标或评价基准——这是本书的线索、缘起和论题。当然,现实中的各家各派、各种价值皆各有其意义。笔者只是提醒人们,当价值冲突无法解决时,不妨回到古代哲人(不仅是儒家、法家等,更有其师老子)那里,寻找解决的智慧,仅此而已。
因此,我试图从《老子》中探索传统经典的合理内核向现代转化的一种路径。顺带提及的是,从西方亚里士多德延至近代的主流传统如主知论或主情论中,能否找到真正的自然法,是值得商榷的!他们要么是人或神设计的、彼岸的自然法,要么是激情至上的自然法,似乎皆是分裂的自然法!不过西方现代哲学中的海德格尔现象学等似乎回到了“现象”,但似乎却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关注本质与现象的“心物一体”之时,忽略了本质与现象的“不二”,以及本质的重要。而在《老子》中恰有法自然的、此岸的、被直观发现的、本质与现象“不二”的自然法。这是对真正的自然法的一种探寻,回应如何走出“西方范式”、回归祖先智慧,继往开来,以人文复兴促进“主体性中国”的诞生。
区别西方而证立“中国自然法”,不得不回顾近代中国,在翻译“Natural Law”时使用的“性法”、“形气自然之法”、“自然法”等词,这些词皆试图用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词来对应“Natural Law”,但似乎都难以绝对准确表达西方的“Natural Law”(以逻各斯精神为源头和内涵)。
虽然在“超越的最高法则”这一点上,“Natural Law”与“道”有同一意素,但为了与西方“Natural Law”的不同意素相区别,本书不得不将“道”冠之以“中国自然法”的代名词。当然,宇宙真理只有一个!
费小兵,笔名冰消,女,汉族,重庆市北碚区磨心坡人,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师,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2010~2012年在西南科技大学工作,2005~2007年在江西理工大学工作。在《人大复印资料·法理法制史卷》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愿做一个寻道者,爱我所爱,无怨无悔。】
前言
导论
一、缘起:从《老子》中开启中国自然法
(一)在价值多元中探寻评价基准
(二)翻译西方“Natural Law”的“性法”与“自然法”
(三)与西方“Natural Law”的比较中证立“中国自然法”
二、文献综述
(一)概览老学界《老子》研究
(二)概览法哲学界《老子》研究
三、研究对象、版本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版本:楚简本结合帛书本的《老子》批判性版本
(三)研究方法:以符号学为基础的综合方法
四、凡例
第一章 “道”——中国自然法
一、礼崩乐坏与绝伪弃虑
(一)礼崩乐坏与道术分裂
(二)弃绝妄伪与继承回归
二、入静与直观
(一)实践方法:入静
(二)思维方法:直观
(三)略览老子与费希特的“直观”
三、法自然与自然法
(一)直观方法下的“道”
(二)“道”如何法自然
(三)“意素”比较:“道”与“逻各斯”思维下的“自然法”
四、小结:“道”是“中国自然法”
(一)“道”是直观与逻辑统一的“自然法”
(二)从传统遮蔽中去蔽
(三)“道”是真正的“自然法”
第二章 “德”——“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目的
价值等级体系”
一、向”道”返回形成的德性等级
(一)向“道”返回的方法:五种无为
(二)五层德性形成的坐标
二、五层德性与“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之重合
(一)法的价值追求:向“道”返本
(二)“返本”的前提:人之“本性”
(三)倒金字塔:五层德性与广义之法之重合
(四)广义之法与“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之重合
(五)小结:“德”在“道”的基准下可建立古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
三、《老子》对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的启迪
(一)以符号学为方法:古今“目的价值”的“意素”对比
(二)通过“意素核”中转:呈现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
(三)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是法治的整体目的
四、小结:在“道”的基准下可呈现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
第三章 “法”——以“目的价值等级体系”为坐标
一、引子:从形而上的“道”到形而下的“法”
二、“目的价值等级体系”坐标中的法及其现代阐释
(一)与道立约:VS社会契约
(二)食税合道:政治存亡之基石
(三)刑杀不用:死刑存废中西之争
(四)小邦寡民:地方自治与理想图景
(五)大国宜为下:新国际准则
三、小结:“中国自然法”通过“目的价值等级体系”而指导实在法
第四章 结语
一、“中国自然法”及其“目的价值等级体系”可作为解决法律价值:中突的坐标
(一)前提:通过孔、老对比而凸显《老子》特点
(二)兼容儒佛的中国之“道”概述
(三)小结:“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是实在法的标准
二、通过“道”思维创新法学方法
(一)关注直观与逻辑统一的法律思维
(二)创新哲学与社会学结合的研究方法
(三)向“上德”升华与法学多元学派的辩证统一
(四)对三个当代法律原则的补充论证
(五)小结:“道”思维的运用在当今可创新法学方法
附录:《<老子>批判性版本》的内容——基于楚简本与帛书本的结合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