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手册
定 价:80 元
- 作者: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编
- 出版时间:2018/11/1
- ISBN:9787511138521
- 出 版 社:中国环境出版集团
- 中图法分类:X321.2-62
- 页码:335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手册》整理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要求,列出了认定的考核县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监测点位/断面和污染源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以方便参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使用。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在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对维护国家或地区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国务院发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方案,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及禁止开发区四类,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作为限制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出了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四种生态服务功能类型的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同时确定了每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的县域名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功能定位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地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引导超载人口逐渐有序转移。在开发管制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对各类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管制,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不得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②开发矿产资源、发展适宜产业和建设基础设施,都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空间范围之内;③严格控制开发强度,逐步减少农村居民点占用的空间,腾出更多的空间用于维系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④实行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环境标准,严把项目准入关;⑤在现有城镇布局基础上进一步集约开发、集中建设,重点规划和建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强的县城和中心镇,提高综合承载能力;⑥加强县城和中心镇的道路、供排水、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国函[2016]161号),新增240个县(市、区、旗)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并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合理调控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内容和边界,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新纳入的县(市、区、旗)要尽快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确保在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等优惠政策的同时,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谋划经济社会发展。
为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08年,财政部开始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财政转移支付,探索建立国家主体功能区中限制开发区的生态补偿制度,制定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用以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绩效及奖惩。截至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涉及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818个县(市、区、旗)。该项资金对引导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切实维护和提升功能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等生态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为评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2009年,原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启动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定量化评价作为衡量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的依据,建立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和业务化运行体系。随着国家生态环境管理形势需要以及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不断深入,原环境保护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用于指导“十三五”期间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本书整理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要求,列出了认定的考核县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监测点位/断面和污染源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以方便参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使用。
上篇 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中篇 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新增转移支付县域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布设及污染源监测名单认定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下篇 县域名单及环境监测点位信息
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名单
环境空气质量点位信息
地表水水质点位信息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点位/断面信息
污染源(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