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先治吏。有清一代,沿袭汉制,参用满俗,创设了独特的文官处分制度。全书夹叙夹议,辨法析理,以案说法,展现了260多年清代官员奖惩的生动画卷。
本书以清代文官处分为中心,分析处分种类,分罚俸、降级和革职三种;明确管辖机关,吏部是文官处分的管辖机关,都察院行使对吏部官员的处分,重要的案件还可以由部院大臣会议;提出法律依据,《吏部处分则例》是文官处分的主要法律渊源,会典、事例、条例、律文也可以作为渊源,而且在无法律明文情况下,还可以比议、酌议;强调适用原则,议定处分时区分公罪私罪,强调轻重允协,遵守失入失出原则,等等。同时,书中还对受处分文官的救济制度进行了解析,提出自讼、抵销、解除、呈控等四种救济方式。本书认为,文官处分这项制度,在清代起到了规范官员行为,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但就总体而言,这是个出色的设计。它在清代付诸施行,贯彻始终,至清末改革未有根本变化,充分证明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更值一提的是,它并没有因清朝的覆亡而销声匿迹,而是在后来的历史中得以延续和发展。
上千个一手案例,深度观察清代官员政治生态;
中国古代最后一个处分制度的全面研究,为当代公务员管理提供切实借鉴。
1.古代行政法律制度研究的又一力作。
本书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清代文官处分的种类、管辖、法源、适用、救济等进行系统分类,全面深入分析了文官处分的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是研究清代文官处分制度的重要著作。
2.为现代公务员管理提供切实借鉴。
本书对公职人员如何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违法人员如何处分,都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
3.以案说法,生动展示了清代官员的政治生态。
书中选取了上千个真实案例,是学习和研究清代政治和法律等的重要参考书籍。
董瑞,中国人民大学文史哲实验班本科、清史研究所史学理论与史学史专业硕士、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历任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干部、国家保密局副处长,现任退役军人事务部处长。曾发表《试论清代立法过程中的公文运用——以耗羡归公在福建省实施过程中的奏折运用为中心》等文章。
目 录
绪 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概念界定
一、问题提出
二、概念界定
第二节 研究现状、价值及方法
一、研究现状
二、研究价值
三、研究方法
第三节 历史分期及资料的使用
一、历史分期
二、资料使用
第一章 清代文官处分的概述
第一节 对象
第二节 类别
一、惩戒
二、惩处
第三节 法源
一、会典
二、例
三、律
第四节 事由
一、文官职责
二、具体事由
第二章 清代文官处分的种类
第一节 罚俸
一、俸给
二、差等
第二节 降级
一、品级
二、差别
第三节 革职
一、留任
二、离任
三、永不叙用
第四节 其他
一、罚银
二、削级
三、削职
四、勒休
第三章 清代文官处分的方式
第一节 开始
一、特旨
二、参奏
三、陈请
第二节 管辖
一、吏部
二、都察院
三、会议
第三节 议处
一、等级
二、原则
三、适用
四、查例
五、决定
第四节 惩戒审判
第四章 清代文官处分的救济
第一节 自讼
第二节 抵销
一、议叙
二、议抵
第三节 解除
一、开复
二、捐复
第四节 呈辩
第五章 清代文官处分的评析
第一节 价值
一、完善了法律体系
二、确保了君主统治
第二节 原因
一、善于学习前代
二、勇于实践创新
三、提倡官德官范
四、立法技术缜密
第三节 弊端
一、处分条文繁密
二、皇帝立法坏法
三、官员规避严重
结 语
参考文献
第三章 清代文官处分的方式
清代文官处分运作,并不是某个官员或机构任意行之,而是由特定的机关,遵循特定的方式,有条不紊地展开。本章内容重点讨论处分的开始方式、管辖机关和处分的确定(议处)。
第一节 开 始
道光十五年十月谕云:“朕综理庶政,一秉大公,从不设以成见,遇有应行处分事件,或特旨施行,或交部核议,总期情理悉协,众论允符。若事经数月,于奏定准行事件,纷纷渎请,妄议改更,无此政体,且赏罚为朝廷大权,岂容臣下妄行干预。”[ 《宣宗成皇帝实录(五)》卷二七三,道光十五年十月下,第215—216页。道光十五年十月,“孝慎皇后梓宫典礼,嵩曜等系工部派充总办事宜司员,载铨于事毕后,在梁格庄行营,查询沿途差务,率指嵩曜为家里人,嵩曜当以哈明白登覆,差旋后复向敬敏等呈请代奏。当降旨令载铨明白回奏,并派大学士、军机大臣,传集嵩曜等讯明具奏,随据将传讯各供词呈览,与载铨所奏情节相符。朕因载铨措词过当,并嵩曜负气具呈,恐开属员讦告之渐,复降旨将载铨交宗人府,嵩曜交部议处。旋经宗人府将载铨照例议罚职任俸一年,吏部将嵩曜照例议罚俸九个月。朕酌核情节,均属允协,业经降旨准行。此案载铨以堂官查询司员差务,系为慎重公事起见,本无不合,使非载铨措词过当,嵩曜敢于负气具呈,朕必将载铨处分宽免,重治嵩曜讦告长官之罪。公是公非,权衡至当,本无畸轻畸重于其间,兹事隔两月之久,御史汤鹏率行奏称载铨处分过轻,请再交宗人府量加议处,并请将嵩曜处分宽免等语。……汤鹏此奏,率意渎陈,实属不知事体轻重,不胜御史之任,着仍回原衙门行走”。]
织田万在《清国行政法》中言道:“惩戒之开始,有三种类,有特旨、参奏、陈请是也。特旨者,君主特命惩戒方式之开始也。参奏者,都察院及各地方长官奏请惩戒方式之开始。盖官吏者,属君主机关,君主既有其任免权,终极之惩戒权存于君主,亦固当然耳。何怪惩戒方式之开始出于特旨哉?都察院亦有监督行政之权,得弹劾官吏,既如前述。故又有参奏惩戒之权。又为地方之官之总督巡抚,对其部下官吏,乃为本属长官也。对其他官吏,则有御史之资格,其权限同于都察院。又陈请者,谓官吏有应受惩戒之行为者,自请其惩戒,即陈请检举也。检举者,固为减轻惩戒处分所设之一方法。官吏偶因过误反违职务者,及改其过之时,乃准由此方法,轻减惩戒处分。若不改过及行私者,不准。”[ 织田万:《清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3—424页。]
艾永明在《清朝文官制度》中说:“法律要求督、抚等上司准确地参劾属员。清朝的处分一般多由参劾引起,参劾的准确与否对处分具有重要的作用。”[ 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6页。]
由是观之,处分之开始,自有定制,非随意而行。唯道光帝上谕所言是事实反映,织田万所分类者,于本文意旨最近,艾永明所撰文,实为不全面。今据会典及实录等资料考察,为便于详细说明,本文综论各家之言,将处分开始方式分为特旨、参奏、陈请三种,兹分述如下。
一、特旨
特旨者,皇帝特命处分方式之开始。欲明确“特旨”之意,需先明“旨”之意。盖“谕”与“旨”之关系甚近,“谕与旨,固皆为皇帝意旨,唯其间不无区别。《嘉庆续修会典》称:皇帝以自己意思特赐官厅者曰谕,其或因所奏请而即以宣示中外者亦为谕。若不如此,唯宣示向所奏请之官厅,称曰旨。其方式,则谕必写‘内阁奉上谕’五字,旨必写‘奉旨’二字。各载所奉之年月日,拟写述上,敕裁后发布之”[ 织田万:《清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至是,由特旨开始之处分,即皇帝就处分事件而特别(特地、特意)降旨[ 关于此处“特旨”之“特”字作形容词还是副词用,自有区别。特者,古意大概有七种,或公的,或三岁、四岁之兽,或一头(牲口),或单独,或配偶,或杰出的、优秀的,或作为副词(有三种意思,曰特别、特地、特意,曰仅、只、不过,曰徒然、白白地)。(陈复华主编《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531页。)又清代文献中多“特旨”连用,不宜明意,唯见嘉庆二十五年上谕云:“直省京控案件特降旨交该督抚审讯,其派交之督抚即与钦差无异,自当遵旨亲提审断。”(《钦定台规》卷十四《辩诉》,转引自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5页。)据此,本书将“特旨”初步理解为皇帝就处分事件而特别(特地、特意)降旨,要求相关部院进行处理。],要求相关部院进行处理。特旨作出后,或直接施行(直接施行者,皇帝径决也,不必经部议,详细内容在本章第三节中的《决定》中论述,兹从略),或交部核议(交部核议后,所遵循程序,与参劾、陈请引起的处分处理相同,为免重复,兹从略),自有规程。
对于特旨处分案件,相关部院自不敢怠玩,但当初吏兵二部核议处分案件,每以咨查级纪为托词,迁延时日。
嘉庆十一年十一月定议,“吏兵等衙门,遇有特旨交议之件,该堂官等只须将该员应得降级罚俸处分,查核例案,定议具奏,并于折内声明系奉特旨交议之件,无庸查取加级纪录议抵。俟奏上时,朕核其情节轻重,量予区分。其加恩准抵者,于奉旨后,再将该员有无加级纪录详核汇题。该堂官等不得仍以咨查为词,藉端迟滞,傥复任意延搁,必将该堂官惩处不贷”[ 《仁宗睿皇帝实录(三)》,卷一七○,嘉庆十一年十一月上,第215页。又“加级纪录议抵”后文有述,兹不论。]。
即使如此,仍不免办理迟逾,具奏之事,怠玩之处也不在少。嘉庆十三年十月又议,“嗣后遇有特旨交议之件,该部只须将该员应得降级罚俸处分,查核例案,除例不应抵外,若系公罪,仍将应否准抵之处,声明请旨,候朕核其案情,量予区分。其加恩准抵者,于奉旨后,再将该员有无级纪,行查各该衙门。亦着速行咨覆,毋得任意延缓”[ 《仁宗睿皇帝实录(三)》,卷二○二,嘉庆十三年十月,第692页。]。
嗣后,对于特旨交议,明确了具体的议奏时间。嘉庆二十二年三月上谕规定,特旨交议事件,应于五日之内议上;十一月重申,并准吏部请,对于自请及参劾议处事件著于二十日内议奏。[ [清]文孚等:《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光绪十三年重修,光绪十八年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印,第27—28页。]至是,议奏处分有了时间上的具体限制,立法更具操作性。
又特旨尚有特旨严议问题,关于严议,后文详叙,此不赘述。
为明情由,兹举例说明之:
乾隆三十三年十月丁卯,“谕:前因山西学政吕光亨,失察逆犯张廷瑞一事交吏部检查办过议处成案。该司员等但查出冯钤曾奉特旨从宽革职留任一案,而于吴华孙、李宗文等实降之案,并未查送。朕知其中必有瞻徇情事,令军机大臣再行诘讯,则系姚左垣于所管广东甲内,自行检出此案。马道周又自以值日行文,径行封送,而于各案等差,俱置之不问,因交都察院按例议处。该衙门辄以姚左垣等,与吕光亨并无同乡年谊,仅将姚左垣照推诿例,议以降一级抵销,马道周照不行详查例,罚俸一年。夫有同年乡谊者,必应徇庇,而无同年乡谊者,自不徇庇,有是理乎。姚左垣等,虽与吕光亨并无同乡年谊,而所检之案,有意避重就轻,其为徇庇,更无疑义,若非朕屡经指出,该部或竟从轻议结。姚左垣等,有不向吕光亨市恩结纳者乎。是伊等查案时,彼此特相喻于不言之表,以为巧于高下其手耳,倘不照例议处,将复何以示儆。自来官官相护之习,为害于官方政体者甚大,不可不力防其渐。朕于臣工功罪轻重,一切惟其自取,从不豫设成见。此案已将拟议失当之都察院堂官,交部严加议处,姚左垣等,均照改议降调,仍将前后缘由,通谕中外知之”[ 《高宗纯皇帝实录(十)》卷八二○,乾隆三十三年十月上,第1134—1135页。]。
道光元年七月,“谢天樛,前于嘉庆二十三年钦奉特旨革职,留于东省缉拿六逆。自留缉以来,于祝现等六逆,并未缉获一名,其所获者,亦不过寻常命盗案犯,何得妄行呈诉。惟该抚钱臻,前此接据该革员具禀,因何日久不行批示。着琦善将该革员具禀情节,及钱臻不即批示缘由,查明据实具奏,将此谕令知之”[ 《宣宗成皇帝实录(一)》卷二一,道光元年七月,第379页。]。
道光元年七月,“特旨革职,留于东省缉拿祝现等六逆,迄今未获一名,其所获寻常命盗案犯,皆系会同地方官协拿,无功足录。乃不知愧奋,始而在巡抚衙门具禀,希图奏请开复,继则遣人赴都察院呈诉,妄思邀恩录用,实属谬妄。本应按律治罪,姑念伊前在指挥任内,曾有缉获逆犯微劳,业经革职,即留缉亦属无用,着即押令回籍,若再不知安分,定当严惩不贷”[ 《宣宗成皇帝实录(一)》卷二一,道光元年七月,第391页。]。
道光十九年七月,“景陵茶膳饽饽房,先后失火,事阅八年之久,如将纵火要犯访获究办,一经审实,应即拟斩。景纶等即访有形迹可疑之人,宜如何细心研究,务得确据,乃辄挟其成见,有意邀功。率令承审司员任意熬审,刑逼诱供,该司员等复敢迎合上司,有心锻炼,若非刑部据实平反,岂不酿成冤狱。景纶、有麟,均着照宗人府所议,革去公爵。容照联名具奏,厥罪惟钧,着一并斥革,所遗之爵,着该衙门照例办理。工部郎中候补理事官宗室敉功,兵部郎中国隆阿,礼部员外郎华封,内务府郎中博启通额,承审要案,迎合见好,几致陷人重辟,非寻常承审不实可比,部议降调,实属轻纵。敉功、国隆阿、华封、博启通额,均着即行革职。遵化州知州袁正林,随同覆讯,亦有应得之咎,惟先因案无凭据,碍难悬揣究追,备文申详,与敉功等尚属有间,着加恩改为革职留任。吏兵二部堂官,于特旨严议之案,并不将全案情节及误入罪名,详细核议,率以尚未成招一语,巧为开脱,实属胡涂不晓事体,着交各衙门照例议处”[ 《宣宗成皇帝实录(五)》卷三二四,道光十九年七月,第10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