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制的日趋完善与环境问题的日趋恶化的反差,显示出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综合性与整体性问题。从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效果的角度审视,目前环境法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利益衡平的功能。本书指出在生态危机时代对生态利益的关注及保护不足正是导致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本书内容包括生态利益原论,生态利益衡平的基本蕴涵,生态利益衡平的学理证成,生态利益衡平的法制路径,生态利益失衡的制度检讨,生态利益有效供给的法制保障,生态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制保障, 生态利益合理补偿的法制保障。本书提出“生态利益衡平”这一新型法学利益观,其基本理论预设:生态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价值巨大的新型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全面调整,进而成为环境法的实定法益;环境法对生态利益调整的过程,就是对不同利益诉求进行动态协调衡平的过程。
导论
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生态危机的时代,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各国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瓶颈。在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环境污染加剧、资源约束趋紧,本已脆弱的生态系统更趋退化,我国面临的生态环境形势空前严峻。幸运的是,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报告更进一步提出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并做出了要“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及“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的庄严承诺。我们知道,法律是治国理政之重器,而良法却是善治之前提,同时也是治愈社会痼疾的良药。因此,要真正实现“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要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特别需要环境法理论和制度的不断创新与完善。
一、研究的缘起
环境法律制度的设置及其实施效果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前提和关键。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和环境立法实践尚存在诸多不足。在理论研究方面,一些学者因受后现代主义的思想启蒙,在环境法学领域掀起了“主客体一体化”“生态化模式”等研究范式的变革史玉成:《生态补偿的法理基础与概念辨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以整体主义视角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传统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形成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同时,作为草创时期的部门法学,环境法学的概念体系还不完备,基础研究极其薄弱,理论自足性、系统性严重不足,难以完成现代法学在环境领域的“建构”性任务。在环境立法实践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等门类相对齐全、结构相对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但由于立法体系的渐趋“完备”与立法内容的保守性、冲突性、滞后性并存,加之环境执法软弱无力,使环境法的实施效果不能尽如人意,未能改变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整体状况。史玉成:《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建》,载《法学家》2005年第1期。
环境法制的日趋完善与环境问题的日趋恶化的反差,显示出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综合性与整体性问题。从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效果的角度审视,目前环境法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利益衡平的功能。在生态危机时代对生态利益的关注及保护不足正是导致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我国现有的环境法无论是基本法还是各单行法均体现出强烈的政府管制色彩,而非同时对政府行为和私人行为进行规范的“利益衡平法”。史玉成:《环境利益、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的分层建构——基于法益分析方法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5期。政府管制手段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虽然不可或缺,但缺少对不同主体合理利益诉求的动态协调与平衡,环境法律将难以内化为公众的自觉意识与行动,难以扭转现代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关注环境法对生态利益的保护和协调,研究环境法的利益衡平功能,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显而易见。
“生态利益”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当代环境问题的显现,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存在普遍需求和广泛冲突的利益类型,亟须法律对其加以确认、衡平和保障。对以上问题的认识和思考,是本课题研究的基本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