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定 价:59 元
丛书名: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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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永军 著
- 出版时间:2020/8/1
- ISBN:9787300284644
-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3.6
- 页码:426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5
- 开本:16开
作者根据民法典合同编新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对全书进行了系统全面修订。《合同法(第五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共分二十九章,主要内容包括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及效力待定、合同债权的保全、合同解释规则、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移转、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及各类具体的合同等。每章包括提要、重点问题、正文论述、法律应用和课后复习等几个部分。
我一直认为,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契约自由中的平等观,用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的话来说,贯彻了自然法思想,但契约自由所体现的人文主义色彩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特别在我国尤其如此。契约自由的核心是:任何人只能被他所同意的义务所约束。这就体现出契约法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了对人之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故梅因之“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已经远远超出了契约法本身。
契约自由的这种价值理念也正是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所需要的,因为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思想之上的:市场上的每一个人均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让他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为,必然能够得到财富的最大增长。而社会的财富就是个人财富的总和,所以,个人财富的增长就是社会财富的增长。契约自由巧妙地配合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为资本主义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它被认为是私法的原则也就极其自然了。今天,我们也处在商品经济的浪潮之中,契约自由是我国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当属无疑。
既然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那么必然的结论就是:如果一种义务不是来源于当事人之自由的意思,它就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应对意思瑕疵进行救济。所以,各国合同法(或民法典)均规定了对于因错误、胁迫、诈欺等产生的对当事人意思的扭曲进行救济的制度。
契约自由原则因反映了自然法的思想,故其中也应包括正义与公平。在古典契约理论家看来,契约即公正。因为平等、自由的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契约时,不可能同意被对其不利的契约条款所约束,故契约即为公正。但随着法人制度的不断发展,自然人成了这种曾是自己创造物的真正奴隶,经济地位上严重失衡,使得定式合同大量出现,其中的不公平条款处处可见,并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样,“契约即公正”的公式在大部分场合就不能认为是正确的了,故对于违背公平的条款进行规制,也就成为契约法的当务之急。所以,各国法均对不公平条款进行规制,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也越来越显著。
然而,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契约自由原则总是与民主制度、过错责任及结果自负相伴而生,并如影随形。如果没有民主制度作为其政治基础,真正的契约自由也就难以贯彻。因为民主制度与契约自由具有共同的出发点:尊重个人的选择;而过错责任与结果自负则是保障契约自由不被滥用的手段。私法之所以自治,是因为无论自治的结果是利益还是不利益,均由自治人承担,所以,私法上的自治就有了坚实的基础。而公法之所以不能自治,就是因为决策人对于决策的结果之利益或者不利益不承担后果性责任。一个私法上的个人建筑房屋,无论花费多少资金,均由他个人负责,因此,他可以自由决定。而市政建设则大为不同:为此掏腰包的是纳税人而非决策人。因此,市政建设必须要讲清楚为什么建设以及需要多少费用,然后由纳税人或者其代表根据法定程序决定。至于过错责任,是自治的界限:任何人在决定自己的行为并追求自身利益时,必须对他人的利益给予必要的注意,否则,他就具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合同与侵权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契约虽然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但这种“一致”一旦形成,便成为独立于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异化物,任何一方均无权改变这个曾经是自己意志的产物,而应当遵守它,故法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它,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便是违约与救济的问题了。
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对日常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许多典型合同进行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这些类型化的合同规定了一些合同法一般规则之外的特别规则,为交易当事人及法律适用提供了方便。
作为作者,我是以一名多年从事法学教学的一线教师而不是学者的身份写成这本教材的。我认为,教材反映最高的教学成果,但不一定反映最高的研究成果。因此,这本教材的写作也许在客观上已经超出了我本人的能力,但我愿意接受同行与前辈的批评和指点,共同携手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尽一点微薄之力。
李永军,民商法博士、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
目录
第一章民法典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我国民法典下合同法的基本构造
第二节合同的概念
第三节比较法上的合同概念
第四节合同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节合同在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六节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一节契约自由的含义
第二节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
第一节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的概述
第二节合同成立的第一步――要约
第三节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
第四节契约成立的性质和要件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契约的生效
第一节契约生效概述
第二节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第三节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第四节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且标的合法
第五节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因素
第五章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及效力待定
第一节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瑕疵的救济制度构造
第二节无效与可撤销的基本概述
第三节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
第四节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
第五节对无效与可撤销原因的合同的法律救济
第六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六章合同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债权保全的概念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章定式合同(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第一节定式合同概说
第二节定式合同产生与存在的基础
第三节对定式合同规制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对定式合同的规制
第八章合同解释规则
第一节契约解释概述
第二节解释的基本原则概述――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历史与现在
第三节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
第四节补充性解释
第九章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移转――债权转让
第一节合同权利与义务移转概述
第二节合同债权的让与
第三节债务承担
第四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关于合同履行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中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第三节利他合同
第四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五节合同履行的定金担保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及违约形态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几种特别的违约形态
第三节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
第三节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而终止
第十三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风险负担
第四节瑕疵担保责任
第五节特殊买卖
第六节关于“一物数卖”的说明
第十四章赠与合同
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章借款合同
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借款合同的效力――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保证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证的成立
第三节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十七章租赁合同
第一节租赁合同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租赁合同的特别问题
第十八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及后果
第十九章保理合同
第一节保理合同的概述
第二节保理合同的基本效力
第二十章承揽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运输合同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章保管合同
第一节保管合同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章仓储合同
第一节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章委托合同
第一节委托合同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委托合同与间接代理
第二十七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节物业服务合同概述
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和物业服务人的解聘
第二十八章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
第一节行纪合同
第二节中介合同(居间合同)
第二十九章合伙合同
第一节合伙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伙合同的内部与外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