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一书,较为全面系统地研究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包括四章及结论。首章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人工智能在智力成果领域的技术发展、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类型化、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挑战及回应、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资格及权利归属问题、人工智能科技政策与知识产权立法互动问题。第二章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客体问题,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性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思想与表达二分法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创造性问题、人工智能技术方案发现与发明二分法问题以及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可专利性问题。第三章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雇佣作品保护模式、孳息保护模式、邻接权保护模式和孤儿作品保护模式问题。第四章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产生与特征、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认定问题、商标相似性人工智能判断机制问题以及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与诉讼模式问题。
本书除结论外分为四章,按照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问题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客体问题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思路展开。
第一章 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问题。
(1)在人工智能在智力成果领域的技术发展方面,人工智能能够利用计算机算法模拟人类思维活动、从事智力成果的生成与传播活动。人工智能可以成为辅助性创作工具,也能够独立生成智力成果。人工智能创作活动具有模式化特点,兼具文本性发明和实质性发明的功能。
(2)在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类型化方面,包括两种主要类型,涉及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内容等问题。在主体制度方面,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会冲击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制度。在客体制度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会陷入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和创新性标准认定的难题中。在权利内容方面,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保护会面临人身权保护、权利期限、权利限制等方面的困境。
(3)在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挑战方面,人工智能生成智力成果能力的提升给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带来了伦理与经济学方面的挑战。在伦理方面,产生了主客体界限模糊、劳动理论与人格理论被颠覆、数字鸿沟及作品鸿沟等问题。在经济学方面,主要是激励不足、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秩序被破坏等困境。为此,有必要改变知识产权主客体二分的思维定式、克服作者中心主义的障碍并转向债权保护模式。
(4)在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资格及权利归属问题方面,人工智能在尚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成为知识产权的创作者存在资格缺失问题。否定说认为,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及自然人的生物学特征,从而导致其不具备被制度激励的可能性。为了克服否定说所带来的不足,应当采用肯定说。认可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创作者可以实现对相关主体的间接激励,有利于彰显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促使人工智能智力成果更多地涌现。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创作者的制度构建存在障碍,可以通过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发明人或者创作者,或者将人工智能设计者或使用者视为创作者,或者取消创作者作为获得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以此作为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创作者的制度路径。在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及权利归属方面,可以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权利主体,并由其享有创作物的知识产权。应当对人工智能财产权利进行保障和合理分配,通过双重主体参与制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协调。
(5)在人工智能科技政策与知识产权立法互动方面,各国在科技政策层面均非常重视人工智能技术及产业发展,然而在知识产权立法理念和立法进程方面则显得较为滞后。因此,应当通过科技政策推动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立法,包括采用进取型立法理念、以产业发展为导向进行立法,并适用与我国人工智能科技发展相适应的保护水平,以期为我国人工智能发展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
刘强,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3D打印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以及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在《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学论坛》《知识产权》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八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职务发明奖酬法律问题——理论、制度与实践》《协同创新战略与专利制度发展》《3D打印与知识产权法》《机会主义行为与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交易成本视野下的专利强制许可》等。
第一章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问题
第一节 人工智能在智力成果领域的技术发展
一、人工智能的含义及其应用
(一)人工智能的含义
(二)人工智能在智力成果领域的应用
二、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工具性使用阶段
(一)人工智能能够成为辅助性创作工具
(二)人工智能工具性使用阶段对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不明显
三、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创造性主体阶段
(一)人工智能进入创造性主体阶段
(二)人工智能创造性主体阶段对知识产权制度形成挑战
四、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创作方式的特点
(一)人工智能模式化创作
(二)人工智能文本性发明和实质性发明
第二节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类型化
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两种主要类型
(一)第一类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二)第二类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二、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困境
(一)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的制度障碍
(二)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的法理困境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利益内外部分享机制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困境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涉及的知识产权客体范围问题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新性问题
四、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内容制度的困境
(一)知识产权人身权利制度难以适用
(二)知识产权权利期限不适应人工智能
(三)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存在缺失
第三节 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挑战及回应
一、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伦理挑战
(一)主客体界限模糊问题
(二)劳动理论与人格理论颠覆问题
(三)数字鸿沟与作品鸿沟问题
二、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挑战
(一)激励不足问题
(二)海量作品许可成本与“反公地悲剧”问题
(三)竞争秩序破坏问题
三、知识产权理论对人工智能挑战的应对
(一)克服主客体二元思维
(二)克服作者中心主义
(三)克服交易成本
第四节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资格及权利归属问题
一、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资格问题
(一)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法上创作者的理论障碍
(二)人工智能成为知识产权法创作者的肯定说证成
(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创作者问题的制度完善路径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问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的法律拟制路径
(二)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法律拟制的制度构建
第五节 人工智能科技政策与知识产权立法互动问题
……
第二章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客体问题
第三章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问题
第四章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