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字学习版
定 价:25 元
-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2/6/10
- ISBN:9787521626452
-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14
- 页码:160
- 纸张:
- 版次:1
- 开本:16开
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为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22年推出的法律法规系列图书,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本丛书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处理,以帮助广大读者记忆、学习。
本分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册,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部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学好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够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大字醒目、双色标注、关联注释、实用图表、案例指引、学法测试
◎大字醒目 大字号、宽行距,版式疏朗,阅读顺畅,体验更佳
◎双色标注 以双色、星级及波浪线等多种形式标注,方便读者迅速把握法条脉络
◎关联注释 注释+案例+相关法条+小测试,多维度帮助读者学懂弄通会用
◎实用图表 以图表形式总结提炼,法条重点,一目了然
◎案例指引 精心选取相关案例,贴近生活,通俗易懂
◎学法测试 判断+选择+填空,三种题型,及时检验学习效果
编辑说明
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为方便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中国法制出版社全新编写了“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丛书。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体例新颖,内容翔实,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真正让法律走到读者身边、走进读者心里。
本丛书的特点如下:
1.大字醒目。正文法条内容通过双色印刷、大字号、宽行距等精心设计,版式疏朗,阅读顺畅,致力于为读者带来更佳的阅读体验。
2.双色标注。对法条以双色、星级及波浪线等形式标注,既能有效消除读者对复杂、烦琐法条的畏难心理,又能帮助读者迅速把握法律法规的脉络。
3.关联指引。在法条下方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查找翻阅关联内容,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同时对不易理解的法条,通过【注释】【生活小案例】【典型案例】【关联指引】【小测试】等版块设计,从立法背景、内容要义、实践应用等多维度帮助读者理解,力求帮助读者学懂弄通会用。
4.实用图表。立足读者实际需求,以图表形式对所收录的法律法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提炼,贴近生活,通俗易懂,帮助读者更加直观地理解核心条款。
5.电子增补。为了帮助读者随时掌握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本丛书将适时进行电子增补,请读者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网站http://www.zgfzs.com“出版服务”中的“资源下载”频道或者关注我社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制出版社”免费下载。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涵盖法律法规、法律工具书、法律基础知识读物、法律考试、法律实务及案例、法律学术、法律教材教辅、社科经管等领域。出版形式包括图书、活页、音像、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产品。发行渠道遍及网上书店、全国各省市新华书店和法律专业书店。连续多年在法律图书市场总体占有率、品种规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机动车登记制度】
第九条【注册登记】
第十条【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第十二条【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检】
第十四条【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第十六条【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证】
第二十条【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第二十四条【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分类和示义】
第二十七条【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
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患
的防范】
第三十条【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三十四条【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
第三十七条【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
第三十八条【遵守交通信号】
第三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
第四十条【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授权国务院规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不得超车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交叉路口通行规则】
第四十五条【交通不畅条件下的行驶】
第四十六条【铁路道口通行规则】
第四十七条【避让行人】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
第五十条【货运车运营规则】
第五十一条【安全带及安全头盔的使用】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故障处置】
第五十三条【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养护、工程作业等车辆的作业通行权】
第五十五条【拖拉机的通行和营运】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的停泊】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通行规则】
第五十八条【非机动车行驶速度限制】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的停放】
第六十条【畜力车使用规则】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通行规则】
第六十二条【行人横过道路规则】
第六十三条【行人禁止行为】
第六十四条【特殊行人通行规则】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规则】
第六十六条【乘车规则】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高速公路通行规则、时速限制】
第六十八条【故障处理】
第六十九条【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交通事故处理及报警】
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
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七十四条【交通事故的调解或起诉】
第七十五条【受伤人员的抢救及费用承担】
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道路外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交警管理及考核上岗】
第七十九条【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十条【执行职务要求】
第八十一条【收费标准】
第八十二条【处罚和收缴分离原则】
第八十三条【回避制度】
第八十四条【执法监督】
第八十五条【举报、投诉制度】
第八十六条【交警执法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
第八十八条【处罚种类】
第八十九条【对违法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第九十条【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醉酒驾车处罚】
第九十二条【超载行为处罚】
第九十三条【对违法泊车的处理及拖车规则】
第九十四条【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
第九十五条【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志、
未携带证件、未合理安放
号牌的处理】
第九十六条【对伪造、变造行为的处罚】
第九十七条【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对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及应报废机动车的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终生禁驾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对专业运输单位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管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对妨碍交通标志行为的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当场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罚款的缴纳】
第一百零九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权作出拘留裁决的
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扣留车辆的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吊销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四条【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进行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交警及交管部门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违规交警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构成犯罪的交警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交管部门、交警违法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用语含义】
第一百二十条【军警机动车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拖拉机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境外车辆入境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授权制定执行具体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生效日期】
附录一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附录二实用图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注释
本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法中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
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
第三条【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注释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