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二十三辑)/民事程序法研究》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刊第二十三辑,收录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重要学术研究成果,以民事司法改革、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背景,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进行法理分析,阐述民事诉讼程序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力求体现新的学术研究动态。在此基础上,论述如何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构建公正、高效的民事司法制度。
《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二十三辑)/民事程序法研究》包含包括学理研析、制度研讨、立法建议、域外法眼等部分,内容翔实丰富,充分体现民诉法理论前沿和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理论成果。
“以问题为导向”是现在人们在申请课题项目或撰写对策性文章时经常使用的一句话,以此说明自己的课题项目或文章是有实际意义的,有针对性的,是要解决问题的。课题项目和文章当然要有针对性,要解决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从问题出发,不是唯问题而问题。尤其是理论研究,需要探究问题的原因所在、解决问题的方法及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作为法律问题,当然是追究解决特定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依据以及法理所在。没有理论的支持,法律适用就可能只是自己的臆想而已。尽管自认为出自公平正义的直觉,但却不知是基于自身利益还是经验感知,这种感觉是靠不住的。
不久前,遇到一个民事诉讼的实践问题。原告以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受理法院是原告所在地法院。原告的理由是对方不正当竞争行为系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法院。被告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当予以移送。这里涉及的解释论问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规定,管辖权有无的判断与案件性质有关,那么,对于管辖而言。案件的性质是按照原告的主张,还是按照实际情形呢?该案的原告认为应当按照原告的理解,被告则认为不能如此,应当按照实际情形,也就是法院的判断(被告当然不会主张按照自己的认识判断)。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不是不正当行为引起的侵权案件,而是合同案件,则案件就应当移送。
我们认为,在管辖(注意不是对原告请求的实体裁判)上,应当按照原告的请求及性质来确定管辖。问题是,法理依据是什么呢?有的主张法理是处分原则;有的主张是不告不理;有的主张是当事入主义。“不告不理”针对的是民事诉讼的启动问题,没有原告的起诉,民事诉讼不能启动。当事入主义的涵盖过于宽泛,针对性不强,抽象地看当然是成立的。最直接的答案应当是处分原则,不仅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还包括法院审理裁判的对象,应当受到原告请求范围的限制,即原告享有可以要求审判、特定并限定审判对象的权能以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不经判决终结诉讼的权能。在法理上,法院针对的是原告的诉求,以其诉讼请求为中心,最终作出是否成立的裁决。法院的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都是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无论是事实主张还是法律主张。不同的实体请求,其实体上的依据也自然不同。既然是针对原告请求主张,当然管辖法院的判断根据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原告的请求是否成立,必须经过诉讼审理程序才能确定。原告主张为不正当竞争侵权,法院需要审理和判断的是,依据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该主张是否成立,不成立则以判决予以驳回便是,无须在案件管辖阶段确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是否成立。如果是这样,即是将实体裁判前置于起诉立案阶段,也就阉割了诉讼审理程序。本案具有迷惑性的地方在于,所谓“真实”,对管辖的判定,不是从原告的诉求即主观出发,而是从“真实”出发。一旦打出追求“真实”的牌,诉讼的逻辑就被打乱了。当然,理性的判断不允许如此。
刊首语
理性的力量
学理研究
“接近正义运动”与两大法系诉讼费用制度改革
——兼论域外诉讼费用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从工具理性走向交往理性
——民事司法改革的逻辑转换
[法]雷蒙德·13一15世纪法国北部里尔民事诉讼程序的变迁
制度探究
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研究
民事法律上推定效果二元论及其确定方法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运用
实务探微
论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
驳回起诉的合理性分析:以论离婚诉讼中的
“不予受理”抑或“驳回起诉”为例
论一般破产主义下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定位
立法建议
我国民事非讼程序法建议稿
紫荆沙龙
洪刚孙露第十二届紫荆民事诉讼青年沙龙实录
域外法眼
[德]彼得·哥通过法律费用保险资助民事诉讼的德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