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涵盖知识产权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 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 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 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 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 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书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 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 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 同时为确保内容准确, 所有文件无注释加工内容。
2023年版,法律法规服务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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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丛书独具多重价值
1、内容全面。涵盖分册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文件。丛书梳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答复。
2、查找方便。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时,本书采用可平摊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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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订 说 明
本书自出版以来,深受广大读者喜爱。此次修订再版,在保持上一版分类及文件排列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了相应地增删和修订。情况如下:
一、新增的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
二、新增案例:
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与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乐清市巴顿电子有限公司与胡正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等。
三、选收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并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其他进行分类。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中国法制出版社以法律法规为立社之本,法规资源权威,编辑团队专业,是读者的不二之选!
一、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020年12月26日)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2021年9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18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2018年5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2022年1月24日)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2020年10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1年9月24日)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
(2021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1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2009年6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2022年11月22日)
·典型案例·
1.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二、著作权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年1月30日)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2020年11月29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7日)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年11月25日)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9年5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
(2020年11月16日)
(二)计算机软件及网络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2月4日)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2005年4月29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2002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2010年11月25日)
(三) 著作权报酬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2014年9月23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11年1月8日)
(四) 邻接权
出版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2019年10月25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12月17日)
·文书范本·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典型案例·
1.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抗诉案
3.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5.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2023年版)》: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根本违约】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法定质量担保义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的特约效力】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检验标准】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