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根据法考最新大纲和法律法规变化编写, 涉及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经济法、商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每册分别对应一门学科, 囊括相关法律法规, 并将相应的司法解释分拆到主法条下, 对重点法条进行标注以及详细讲解, 辅以历年真题方便考生及时检验对知识点的掌握。
部分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情报信息
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四节审查监管
第五节危机管控
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
第一节立法权限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法律解释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行政法规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规章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选区划分
第七章选民登记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选举程序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五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4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四节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节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四节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四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五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五章经济
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土地契约
第三节航运
第四节民用航空
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