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陷入困境, 是市场竞争的产物, 也是市场经济固有的“顽疾”。困境企业的拯救, 涉及债务人及实控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等多方相关权益人, 需要很好的利益平衡谈判能力、公共资源协调能力以及专业技术系统应用能力, 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实务中, 我们对困境企业的拯救有自己的认知、思考和总结。本着实用主义的原则, 结合相关案例, 本书以比较通俗的语言, 尽可能准确、完整地表达相关的专业术语和专业观点, 以期为处理困境企业的专业人士提供参考。
自 序
企业陷入困境,是市场竞争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固有的“顽疾”。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时期,大量的债务人陷入困境;为了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破产和解制度应运而生。到了20世纪60年代,以积极拯救困境企业为目标,美国确立了破产重整制度。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英格兰银行创立的法庭外债务重组“伦敦模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困境企业拯救并获得很大的成功。困境企业拯救机制经过不断地改进和发展,形成了以破产重整为核心的司法拯救机制和以庭外重组为核心的非司法拯救机制。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预重整程序作为破产法发展变化的副产品在美国出现。如今,困境企业的拯救已发展成为多元化的拯救机制。
重整制度于2006年被引入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但其所具有的拯救功能并未得到有效发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重整制度作为重新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被更多地应用。一些有影响力的困境企业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了“康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遭遇困境的企业,就像“烂尾工程”,会面临很多现实的问题,不知道从何下手解决为好;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
困境企业的拯救,往往“挣扎”在资产权益、控制权益博弈的旋涡中,对企业潜在的风险及法律责任和后果缺乏足够的认知,或许还会存在一些侥幸的心理,不甘于放弃既得利益。对困境企业的拯救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似乎只要解决了“钱”的问题,就可以扭转企业困境的局面。
困境企业的拯救,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经济、金融、资本、管理、产业等多行业、多领域;我们更加重视系统化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处理方式。
困境企业的拯救涉及债务人及实控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等多方相关权益人,需要很好的利益平衡谈判能力、公共资源协调能力以及专业技术系统应用能力,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实务中,我们对困境企业的拯救有自己的认知、思考和总结。本着实用主义的原则,结合相关案例,以比较通俗的语言,尽可能准确、完整地表达相关的专业术语和专业观点,为的是让更多的非专业的朋友们能够很好地理解;我们希望本书能给您带来一点启示。
2022年9月15日
关振海,盈科全国企业风险化解及债务重组中心律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执业生涯二十余年。曾担任主编出版《商业保理融资指南》,担任第一副主编出版《困境与突围——企业重整与可持续发展》,因参与破产重整案件而对困境企业拯救机制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现聚焦于企业纾困法律业务。
满翔宇,盈科全国企业风险化解及债务重组中心主任,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中国地方AMC论坛发起人和专家委员会委员。曾长期担任地方AMC主要领导,具有多年政府经济管理、外资企业管理、国有企业管理的工作经历和丰富的金融领域重大风险事件化解与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主持、参与了部分上市公司、大型综合性国有企业集团、大型金融机构、知名房企大型企业的资产和债务重组工作。
侯晓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执业二十四年,曾从事高校教育工作八年;现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北京破产与不良资产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监事会副主任。
李亚辉,盈科北京破产与不良资产法律事务部律师。曾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国企法律顾问,参与多起股权并购、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现专注于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并购重组及破产重整业务。
第一篇基础篇
第一章困境企业拯救之路
第一节 困境企业含义界定
第二节 企业困境成因分析
第三节 困境企业拯救之渊源
第四节 困境企业拯救之目的
第五节 困境企业拯救之选择
第六节 困境企业拯救之依据
第二章困境企业拯救之宏观认识
第一节 困境企业拯救与营运价值
第二节 困境企业拯救与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节 困境企业拯救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四节 困境企业拯救与破产文化
第三章困境企业拯救——司法拯救
第一节 破产重整
第二节 破产和解
第三节 破产清算与强制清算
一、破产清算
二、强制清算
第二篇指南篇
第四章重整模式选择
第一节 存续型重整模式
一、实证案例
二、适用特点
第二节 清算式重整模式
一、实证案例
二、适用特点
第三节 出售式重整模式
一、实证案例
二、适用特点
第四节 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
一、实证案例
二、适用特点
第五章重整程序启动
第一节 启动条件
一、重整前提条件
二、重整附加条件
第二节 启动主体
一、债务人启动
二、债权人启动
三、股东启动
第三节 启动模式
一、直接启动模式
二、“预重整+司法确认”模式
第六章破产管理人履职
第一节 指定管理人方式
第二节 管理人任职资格
第三节 管理人法定职责
一、对债务人实施接管
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从事民事活动
四、编制债权表
五、制订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节 管理人工作指引
第五节 管理人履职风险
一、风险识别
二、防范措施
第七章遴选重整投资人
第一节 重整投资人作用
第二节 重整投资人遴选
一、遴选时机
二、遴选主体
三、遴选原则
四、遴选方式
五、遴选程序
第三节 重整投资人权益保护
一、风险因素
二、保护措施
第八章制订重整计划
第一节 制订主体
第二节 制订期限
第三节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必要性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原则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规则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与股权质押
第四节 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
一、债权调整原则
二、债权调整范围
三、债权调整方式
四、债权受偿方案
第五节 经营方案
第六节 强制审批
第七节 执行和监督
第八节 重整计划变更
第九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召集主持
第二节 法定职权
第三节 表决规则
第四节 表决和批准
第十章重整涉税
第一节 资产重组增值税
第二节 债权调整企业所得税
第三节 债权转股权税费
第四节 以物抵债税费
第五节 重整纳税信用修复
第十一章重整成本和收益
第一节 重整直接成本
第二节 困境间接成本
第三节 重整收益
第十二章关联企业重整
第一节 实质合并重整
第二节 协调审理重整
第十三章困境企业拯救——庭外重组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操作流程
一、重组筹备启动
二、成立债权人会议
三、设立债务暂停期
四、中介机构进场
五、履行尽职调查
六、偿债能力分析
七、债权分类及重组
八、资产与业务重组
九、引入战略投资人
十、拟定重组方案
十一、签署、执行和监督
第三节 案例分析
第四节 问题、困境与解决方案
一、“钳制”问题
二、制度困境
三、解决方案
第五节 重整与重组之区别
一、定义不同
二、适用范围不同
三、自主性不同
四、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五、成本不同
六、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七、计划或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八、时间效率不同
第十四章困境企业拯救——预重整模式
第一节 预重整之预先
第二节 预重整之特点
第三节 基本操作流程
一、基本流程
二、关键环节
第十五章企业纾困——公司治理
第一节 公司控制权配置
第二节 财务杠杆管理
第三节 合规经营管理
第四节 企业纳税管理
第三篇案例篇
第十六章困境企业拯救典型案例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个典型破产案例(2016)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十个破产典型案例(2018)
第三节 重庆破产法庭两个典型破产重整案例(2020)
第四节 宁波法院五个典型破产重整案例(2021)
第五节 重整计划草案范例
第四篇法规篇
第十七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
第一节 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节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选)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第三节 政府文件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节选)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节选)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节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