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章将至少2个案例作为参与式课堂教学案例, 可以根据教学内容不同进行增加, 最多不超过6个。纸质版教材中提供案例简介、问题 (即通过问题进行解题步骤的引导), 融合教材中提供详细解题思路、重点回顾。开阔学生视野, 提供各种类型的参考资料, 即各章均在融合教材中提供本章相关法律规范、网站、书籍、论文等, 要求学生通过学习教材知识和参考资料解决课堂案例, 从而提高学习主动性与自学能力。为了便于学生抓住重点、理清章节脉络, 每章都附有一个思维导图来展现本章各个重点概念、知识及相互间的逻辑关系, 把“学霸笔记”搬进教材里。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如果说2016年10月25日颁布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开启了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建设新的历史阶段,那么将于2020年6月1日实施的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则为“健康中国”战略奠定了法律基础,为我国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转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本教材即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出版的,应当说恰逢其时。她不仅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卫生法制建设成果进行了全面展示,更是在新的时期面向中国卫生事业的未来,传播卫生法制观念,培养卫生法律行为,从而促进新时代医疗卫生领域法律秩序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我国的卫生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卫生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其历程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前。1952年新中国卫生工作四大原则确立: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基于此,国家颁布了大量卫生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我国在短短30年间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控和母婴健康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第二阶段是从1978-1995年,这一时期我国迅速恢复、重建了卫生法律体系,以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规范为主,还有药品管理法律框架,并启动了医疗服务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第三阶段是1996年至今。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我国的卫生法制建设也步人了快车道,目前已形成内容相对完整的卫生法框架。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医疗管理、加强公共卫生、保障推动医改、加强行政监督。同时,由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和禽流感的爆发,我国迅速构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体系。总体来看,虽然我国卫生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缺少一部系统全面的基本法,一直是我国卫生立法领域的一大遗憾。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入了全面为“健康中国”战略保驾护航的新阶段。
卫生法学学科的发展是与我国卫生法制建设历程紧密相连的,而卫生法学教材作为传授知识的工具和传播卫生法律价值理念的载体,在卫生法学教育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教材建设一直是教育工作的核心。与其他同类教材不同的是,本教材称为《卫生法》,而不是《卫生法学》,原因是本套教材是全国高等学校临床医学专业应用型本科创新规划教材,主要针对省属医学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学习的主要目的是能够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使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正确处理与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与患者的关系,预防并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因此有必要在理论方面降低一定的难度,更突出实用性,使用《卫生法》能够更加清晰地表达我们编写的目的。
基于“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本教材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探索:
第一,由于授课对象主要是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生,因此本教材不仅系统梳理了医务人员必须掌握的公共卫生知识,还扩展了患者权利保护和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侵权责任的内容。
第二,通过案例为学生提供不同的法律事件情景,增强了教材内容的实用性。每章将至少两个案例作为参与式课堂教学案例,纸质版教材中提供案例简介和问题,通过问题进行解题步骤的引导,电子教材中提供详细解题思路。
第三,每章均提供多种类型的参考资料。各章在电子教材中提供本章相关法律规范、书籍、论文等,要求学生通过学习教材知识和参考资料解决课堂案例,从而扩大学生阅读面,提高学习主动性与自学能力。
第四,紧紧围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大纲,精选配套习题。电子教材中的所有习题均来源于近五年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使学生在提高卫生法律修养的同时也能有的放矢地学习卫生法律知识。
第五,为了便于学生抓住重点、理清知识脉络,有的章节在电子教材中提供了思维导图来展现本章重点知识及相互间的逻辑关系。
教材付梓之际,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之时。幸甚,我们有强有力的政府,有成千上万置自身安危于不顾的医务人员、疾控人员奋战在抗击病毒一线,还有全体国民的坚定支持。我们一定可以度过这个寒冬,迎接春天的到来!同时,我们也看到,2003年以后我国陆续出台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法律规范在这一场战役中已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尽管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还需不断完善,但相信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未来必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由于卫生法是一个年轻的学科,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加之作者水平有限,教材中难免存在不当与疏漏,请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蒋祎,女,1977年12月出生于重庆市,重庆医科大学教授,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访问学者。现任中华预防医学会重庆分会理事、重庆市行政管理学会理事、研究型医院协会QSHE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卫生法学会成员,国际循证医疗卫生研究联盟中国循证卫生保健协作网核心成员。曾参加《重庆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重庆市小摊贩管理办法》《重庆市学生营养条例》(专家建议稿)等法律规范的起草和修改。2013年1月-2015年1月三次赴瑞典麦拉道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讲授中国公共卫生领域卫生法专题课程。2012年11月以“3ie”组织特邀嘉宾身份参加国际循证社会科学研讨会并做主旨发言。
从事卫生法教学与研究16年。近五年主编教材3部,参编7部,获得重庆市教学改革重大项目1项。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6项,厅局级、横向项目6项;作为首主要研究人承担WHO、世界银行、欧盟国际合作项目3项。以首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SCI、SCI、CSSCI和CSCD核心、北大中文核心以及其他中英文文章40余篇。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一、卫生法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三、卫生法的特征
四、卫生法的效力
五、卫生法的渊源
六、卫生法的作用
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社会和个人健康权的原则
二、医防融合、预防为主的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患者自主原则
第三节 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二章 卫生立法与卫生法的实施
第一节 卫生立法
一、卫生立法的含义
二、卫生立法的特点
三、卫生立法的依据
四、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
五、卫生授权立法
第二节 卫生法的实施
一、卫生法实施的含义
二、卫生执法
三、卫生司法
四、卫生法的遵守
第三节 卫生行政执法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二、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章 卫生法律救济
第一节 卫生行政救济
一、卫生行政救济概述
二、卫生行政复议
三、卫生行政赔偿
四、卫生行政补偿
第二节 卫生司法救济
一、卫生司法救济概述
二、卫生民事诉讼
三.卫生行政诉讼
四、卫生刑事诉讼
第四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一、我国传染病防治的立法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规定
三、传染病防治管理体系
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与信息公布
一、传染病的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与公布
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的控制
一、一般性措施与紧急性措施
二、疫区的宣布和封锁
三、传染病的医疗救治
第四节 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艾滋病概述
二、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
三、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艾滋病的治疗与救助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五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第一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概述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和特征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原则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控制体系
第三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和发布
第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终止和善后
第五节 三类特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一、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理制度
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理制度
三、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理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七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八章 精神卫生法律制度
第九章 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
第十章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药品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医疗器械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卫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患者权利与义务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现代医学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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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测试卷
《卫生法(本科/应用型教材/配增值)》:
卫生行政执法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保障市场经济和各种社会活动中的正常卫生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健康权益。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行使卫生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特点,结合一般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规定,,卫生执法主体主要包括三类。
(一)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部门
此类行政部门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对卫生健康领域的相关事务进行管理的国家机关。此类国家机关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等。国家机关之间在横向职权界分方面、在纵向职权划分方面均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1.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是指依据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卫生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阶段卫生行政部门改革目标是: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第一,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第二,保障国民均能享受卫生健康公共资源,改善基层、农村、偏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的健康服务。第三,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第四,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卫生行政部门在健康领域内的相关主要职责有:①制定并组织推行健康政策、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等政策措施。②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③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④组织制定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⑤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2.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疗保障体系、待遇、监管和医药服务、价格、保险、监管等事务进行管理的国家机关。现阶段医疗保障部门的改革目标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医疗保障部门在健康领域内的相关主要职责有:①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组织实施机关规章。②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③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④组织制定城乡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人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⑤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管理的行政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健康领域内的相关主要职责有:①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标准管理、注册管理、质量管理、上市后风险管理及监督检查。②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③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工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等相关事务进行管理的国家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健康领域内的相关主要职责有:①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②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政策、食品安全应急体系、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③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包含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及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5.国境卫生检疫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是我国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修正)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二)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将本属于行政部门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授予不是行政执法部门的组织行使,而使该组织取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此类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卫生执法权的组织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类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具有熟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业务的人员;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能力,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比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就是此类组织。
除此之外,还有受委托的组织能够行使卫生行政执法的权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有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能力。受委托组织接受委托后,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执法,且不能再委托其他组织执法。委托机关在行使委托权时,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依据,且只能在自己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相关执法事项,还要监督受委托组织的执法行为。对于受委托在受委托事项内的执法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被委托的组织本身不是行政主体。目前,受委托组织多为县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所等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