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
本分册涵盖刑事诉讼领域重要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收录的文件均为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全面、及时掌握相关规定。本书对重要法律规定的重难点条文进行详细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权威解读的基础上,结合最新公布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全新撰写,保证注释内容的准确性与时效性。在相关条文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相关函复等,提炼实务问答;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及公报案例案例要旨。本书重在多角度全面阐释重要法律规定,并收录相关领域重要法律文件,是掌握、适用相关领域法律文件的实用工具书。
“注释法典”丛书【新五版】 全新推出
因为专业 所以卓越
丛书独具七重价值
1. 内容全面 。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收录的文件均为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全面、及时掌握相关规定。
2. 注释精炼。(1)在重要法律文件前设【理解与适用】,介绍该法历史沿革、主要内容、适用注意事项。(2)对重要法律文件重难点条文进行详细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权威解读的基础上,结合最新公布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全新撰写,保证注释内容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3. 实务问答。在相关法条下设【实务问答】,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相关函复等,解答法律适用中的重点与难点。
4. 案例指导。在相关法条下设【案例】,案件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及公报案例,整理【案例要旨】,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权威实例。
5. 关联法规链接。在相关法条下以【链接】的方式索引关联条文,提供相关且有效的条文援引,全面体现相关法律规定。
6. 层级清晰 检索便捷。(1)目录按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及文件、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四个层级。(2)每一层级下法律文件大多按照公布或者最后一次修改时间排列,以方便读者快速定位目标文件,但为了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进行集中查找,本书将一些联系紧密的文件进行了集中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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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每年出版图书约1000种,涵盖法律法规、法律工具书、法律基础知识读物、法律职业考试、法律实务、法学学术、法律教材教辅、大众社科等领域。
一、综合
●法律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18年10月26日)
●监察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节录)
(2021年9月20日)
●部门规章及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2005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7年11月24日)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2021年12月3日)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6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019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节录)
(2012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2016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9年10月11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5月11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2021年12月2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2021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节录)
(2022年12月22日)
二、管辖与回避
●法律及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1993年12月29日)
●行政法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20年8月7日)
●部门规章及文件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2016年6月16日)
●司法解释及文件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2000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2021年9月6日)
......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注释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的规定,“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死刑复核监督,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3)询问办案人员;(4)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5)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6)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7)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8)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9)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10)其他调查核实方式。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案例1.李某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87号)
案例要旨:(1)检察机关在办理存在“套路贷”行为的涉黑涉恶案件时,应当注重强化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协同,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格审查追诉犯罪,又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以发现的异常案件线索为基础,开展关联案件的研判分析,并予以精准监督。(2)对涉黑涉恶案件中存在“套路贷”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存在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实现“套路贷”非法利益的情形。对此,可围绕案件中是否存在疑似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是否为统一格式,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是否符合常理,被告是否缺席判决等方面进行审查。发现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妨害司法秩序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及时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书。(3)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行业监管漏洞、诚信机制建设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分析监管缺位的深层次原因,注重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行业监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同时,还应当积极会同纪委监委、法院、公安、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单位建立金融风险联防联惩体系,形成监管合力和打击共识。
2.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2021年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99号)
案例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必要时可组织听证,增强办案透明度和监督公信力。听证是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健全完善涉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有效举措。检察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做好听证准备,整理好争议点,选取合适的听证员。听证应围绕涉案当事人对刑事立案所持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公安机关立案的证据和理由、行政执法部门及听证员的意见展开,重点就侵权抗辩事由是否成立、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等焦点问题进行询问,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以准确认定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是否成立。通过听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有助于解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分歧,化解矛盾纠纷,既推动规范执法,又增强检察监督公信力。
链接 《宪法》第13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三;《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8—25条
......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注释 本条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辩护人阅卷的权利作了规定:(1)辩护人有权阅卷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2)辩护人阅卷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摘抄、复制。(3)辩护人阅卷的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7条第1款的规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4)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后三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场所和便利,配备必要的设备。因复制材料发生费用的,只收取工本费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复制材料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者减收。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根据《刑诉解释》第54条的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刑诉解释》第55条的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问答 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如果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链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