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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有限责任及其衍生规则进化 读者对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公司法研究人员
个人与组织边界的模糊,很可能导致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不对称,比股东过度控制更为危险的是过度的股东有限责任。控股股东凭藉有限责任保护而杠杆融资高收益并购的同时,是整个社会为其高风险买单。有限责任对于公司的合作各方而言是彼此合作的默示条款,真正影响合作各方如何行动的并不在于法律文本和“公司章程”如何规定,而是合作各方如何预期自己的利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所面对和要解决的法律与社会现实问题都是大致相当的,“实在论”抑或“拟制论”的公司法律性质判断,是不同哲学思维、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理论的投影,反映出对公司社会存在的不同判断。“法人人格否认”亦或“揭穿公司面纱”,大致相同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具体实施的社会效果很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根本原因即在于剩余立法权和剩余执法权在法院和监管机关之间分配的差异,法律之所以进化,即是法律文本与法律实施不断交织和适应的结果。近代西方崛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保护债权人和保护投资收益的产权制度得到确立、巩固和强制实施,法人独立并非神圣,有限责任亦非绝对,未来中国公司法的修订,应当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予以足够的思考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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