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预先指示制度隶属于意定监护制度,是新型的支持型决定制度。它是指当老年人意识清醒时,有能力为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医疗处置事项作一个预先的指示和说明。该项说明一般以书面形式签署,可以包括有关医疗一般、特殊事项,或一份授权委托声明,该声明内容包括对自己医疗事项的态度与观点(生前预嘱),也包括医疗替代决定代理人的选任。
全书分六章,大体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章,主要从法律结构、意思表示层和法律行为层介绍医疗预先指示制度与民法基本理论的融贯。无论是生前预嘱的作出明确指示还是代理人在概括指示下对预嘱人真实意愿的探究与模拟均需建立在本人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第二部分包括第三、四章,主要介绍医疗预先指示人之知情同意及权利救济路径。第三部分即第五章,着重对域外医疗预先指示的条文、案例与司法规则进行探讨性介绍。第四部分为第六章,探讨医疗预先指示制度的立法实现,即如何立足《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作解释论完善和对医疗预先作制度续造。
李欣,女,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山东大学法学博士后。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专业方向:民法学、婚姻家庭法学,多年深耕民法之监护研究。
学术兼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金融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老年法学》期刊副主编。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项,主持包含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中国博士后特别资助等省部级课题5项,以第一参与人参与国家及省部级课题若干项。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发表于《现代法学》《法学杂志》《安徽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13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论文3篇,发表于《高管信息》2篇。出版学术专著2部,参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必修教材)。2次获得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优秀成果二等奖,2次获得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参加国际监护法学术年会2次,并做英文主题发言。
导 论
一、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医疗预先指示制度基础理论
第一节 医疗预先指示制度概述
一、医疗预先指示的制度背景:需面对的问题
二、医疗预先指示制度的概念阐释与类型划分
第二节 医疗预先指示的伦理探讨与权利基础
一、生命权、尊严与医疗预先指示制度
二、人格权与生命权
三、医疗预先指示制度与人格权保护
第三节 医疗预先指示的本质
一、医疗预先指示是否为法律行为
二、医疗预先指示的法律结构
第四节 医疗预先指示的生效要件
一、医疗预先指示的实质要件
二、医疗预先指示人的意思能力
三、医疗预先指示的程序要件
第二章 医疗预先指示的法律分析
第一节 医疗预先指示的局限性:双层六阶段理论下的反思
第二节 意思表示层的考察
一、医疗预先指示中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
二、医疗预先指示中的意思瑕疵和法律效力适用规则
三、医疗预先指示中意思表示瑕疵及适用路径
四、预嘱中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果
五、医疗预先指示中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法律行为层的考察
一、医疗预先指示的形式要件
二、形式瑕疵指示的效力认定
第四节 代理型医疗预先指示的法律分析
一、代理型医疗预先指示的法律结构
二、代理型医疗预先指示的本质探讨
三、代理型医疗预先指示之基础法律关系
四、代理型医疗预先指示的消灭
第三章 知情同意、协助决策与医疗预先指示
第一节 医疗知情同意及其局限性
一、知情同意概述
二、知情同意的法理分析
三、知情同意的典型案例与实证总结:以美国法为例
四、医疗知情同意程序的改革建议:学者观点
第二节 协助决策法
一、协助决策及其重要性
二、医疗预先指示中协助决策的适用方法
第四章 医疗预先指示的权利救济
第一节 医疗预先指示在司法实务中的尴尬处境
一、韦斯曼案:被赋予生命不是一种伤害
二、Alicia案:和稀泥的庭外和解
三、Jamie Sams案:漠视医疗预先指示的持续
第二节 医疗预先指示的权利救济路径
一、医疗预先指示的适用局限:缺乏救济措施
二、不足的补救措施:美国法上的追偿理论
三、错误延长生命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四、小结
第五章 医疗预先指示的运行:域外经验
第一节 美国医疗预先指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美国医疗预先指示的联邦立法
二、Cruzan案及影响
三、美国的州立法变革:以佛罗里达州为例
第二节 德国医疗预先指示的条文、案例与司法规则
一、德国高等法院的案例与判决
二、德国医疗预先指示的法律体系及完善方向
第三节 西欧诸国的医疗预先指示的本土化立法和实践
一、西欧诸国立法概述
二、罗曼语国家的医疗预先指示:医师中心主义
三、英语国家的医疗预先指示
第六章 医疗预先指示的国内立法设想
第一节 医疗预先指示的法社会学调研
一、大众问卷调查:对医疗预先指示持乐观态度
二、特定群体问卷调查及分析结果:形态各异的生死观
三、医疗预先指示访谈分析:个性化需求与缺失的法律保障
第二节 医疗预先指示的立法实现
一、医疗预先指示的立法范式:协助决定范式
二、医疗预先指示的适用前提:知情同意与信息披露标准
三、医疗预先指示的适用核心:医疗决定能力评估
四、医疗预先指示的程序设置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