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建设。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突发事件应对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依法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24年作了修改。《一图读懂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一书,对法律中的106条逐一以一图形式,展现法条内容和结构,每一张图的逻辑结构清晰、一目了然、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以其帮助读者快速理解和把握法条适用的核心要点。
闪淳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原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原国务院参事。我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多项安全法规标准主要起草人,主持过多起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现任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专家咨询组专家,北京市、重庆市、陕西省等应急管理委员会专家顾问,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清华大学等兼职教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2条 概念、调整范围和适用规则
第3条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第4条 指导思想和治理体系
第5条 工作原则和理念
第6条 社会动员机制
第7条 信息发布
第8条 新闻报道和宣传
第9条 投诉与举报
第10条 比例原则
第11条 特殊群体保护
第12条 财产征用与补偿
第13条 时效和程序中止
第14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15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16条 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
第17条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报告机制
第18条 协调配合与协同应对
第19条 行政领导机关和应急指挥机构
第20条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权限
第21条 部门职责
第22条 基层职责
第23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24条 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参与
第25条 工作备案与监督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26条 应急预案体系
第27条 应急预案衔接
第28条 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
第29条 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第30条 国土空间规划等考虑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31条 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体系
第32条 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第33条 安全防范措施
第34条 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第35条 安全管理制度
第36条 矿山和危险物品单位预防义务
第37条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38条 应对管理培训制度
第39条 应急救援队伍
第40条 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和资格要求
第41条 解放军、武警和民兵专门训练
第42条 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第43条 学校的应急教育和演练义务
第44条 经费保障
第45条 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和目录
第46条 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生产、供应和储备
第47条 应急运输保障
第48条 能源应急保障
第49条 应急通信和广播保障
第50条 卫生应急体系
第51条 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第52条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
第53条 紧急救援、人道救助和应急慈善
第54条 救援资金和物资管理
第55条 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第56条 技术应用、人才培养和研究开发
第57条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58条 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第59条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60条 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第61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62条 突发事件信息评估制度
第63条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第64条 预警信息发布、报告和通报
第65条 预警信息发布
第66条 三级、四级预警措施
第67条 一级、二级预警措施
第68条 预警期保障措施
第69条 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70条 预警调整和解除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71条 应急响应制度
第72条 应急处置机制
第73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74条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75条 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76条 应急协作机制和救援帮扶制度
第77条 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组织自救与互助
第78条 突发事件有关单位的应急职责
第79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80条 城乡社区组织应急工作机制
第81条 心理援助工作
第82条 遗体处置及遗物保管
第83条 政府及部门信息收集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84条 有关单位、个人获取信息及使用限制
第85条 信息用途、销毁和处理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86条 应急响应解除
第87条 影响、损失评估与恢复重建
第88条 支援恢复重建
第89条 扶持优惠和善后工作
第90条 公民参与应急的保障
第91条 伤亡人员保障
第92条 突发事件调查、应急处置总结
第93条 资金和物资审计监督
第94条 应对工作档案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95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不依法履责的法律责任
第96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97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98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从、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第99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100条 民事责任
第101条 紧急避险
第102条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103条 紧急状态
第104条 域外突发事件应对
第105条 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义务
第106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旧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