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纂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
一、合同案例
1.福建省福清市鑫富铜业有限公司诉漳州雅色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效力)
2.青海新世纪幕墙窗业有限公司诉青海安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工程技术专用章的效力)
3.北京市同兴昌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案(招投标文件的效力)
4.北京福郁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诉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案(合同及结算单上手写加注条款的效力)
5.山东清华紫光凯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关于质量异议期是否属于除斥期间)
6.王小琴诉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市京江支行等买卖合同案(不动产善意取得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7.武汉市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诉武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拍卖合同案(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8.王荣明诉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违约责任的认定、附属设施履行期限的确定)
9.王智诉海南泰信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案(关联企业关系的认定及其责任的承担)
10.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诉韦翔塑胶(昆山)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民事诉讼中所产生的律师费承担)
11.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法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判定)
12.北京中新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广大制药厂等借款合同案(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逾期利息的处理)
1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鞍山市工业燃料总公司等借款合同案(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行为的法律后果)
14.丛淑敏诉临西县氮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案(外资企业全部资产出售后企业债务承担)
15.姚建平诉韩湧等借款合同案(瑕疵股权转让)
16.吴志定诉新昌县福灵羊毛衫厂等借款合同案(投资人连带责任)
17.徐淑芳诉上海谊林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私自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18.浙江华恒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傅新伟等民间借贷案(配偶是否作为共同被告应视情况而定)
19.李文诉许传禄租赁合同案(房屋登记效力)
20.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成都雷宝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租赁物致第三人损害)
21.陕西宇澳电器有限公司诉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案。(工程承包价的确定)
22.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诉讼时效、违约金)
23.李宗铭诉四川龙浩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违法分包)
24.福建佳日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25.钦州国星油气有限公司诉广西钦州金湾大酒店保管合同案(入住酒店后保管关系的认定)
26.孙小港诉韩辉居问合同案(居间入主体资格的认定)
27.江阴市澳星电子材料厂诉南京永立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案
28.苏江等诉扬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案(农民工工资)
29.袁安卫诉徐秀朋等委托合同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认定)
30.北京君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华岳原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案(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分成约定)
31.宿迁市万里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江苏赛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服务合同案(出租车标志灯广告位的所有权及其收益的确定)
32.柳书咸诉南京天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电子公告服务备案的义务主体认定)
33.吕家福等诉北京名人视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个体经营户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有奖销售活动策划违法的责任承担)
34.孙洪涛诉联智汇通(北京)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合同案(未经授权签订的代理合同无效)
35.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诉陆永斌诉讼代理合同案(法律服务所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风险代理约定有效)
36.昆明极度商贸有限公司诉昆明柏联百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经营合同案(根据市场习惯确定合的有效性)
37.梁兴海诉史天臣其他合同案(采矿权承包的效力认定)
二、公司(股权)、企业案例
38.广州市越秀恒和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浚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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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金融案例
四、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例
五、海商海事案例
六、商事程序性案例
2.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及还款条件是否成就。2006年8月3日,搏创工贸公司、均安化工公司、李海霞协商,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均安化工公司、李海霞持有的搏兴建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搏创工贸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应从以下方面考察,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即均安化工公司是否是搏兴建材公司的股东。虽均安化工公司至今未向搏兴建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否实际出资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能仅以未出资而否定股东资格,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的记载为依据。在搏兴建材公司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均记载均安化工公司为搏兴建材公司的股东。所以,均安化工公司拥有搏兴建材公司的股权,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主体适格。该协议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关键在于出让人均安化工公司是否对受让人搏创工贸公司构成欺诈,即出让人是否告知受让人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在本案中的受让人搏创工贸公司,是搏兴建材公司的老股东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是同一人。搏创工贸公司对出让人均安化工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到位的事实是知道的,故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条件。工商登记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情况,工商登记手续与合同效力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成立生效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登记仅仅是为公示权利,并不决定合同效力。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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