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分上、中、下三编。上编除中国以外,还介绍了英、美、法、日四个发达国家,印度、埃及两个发展中国家和转型中的国家俄罗斯的新闻传播法的历史与现状。中编论述新闻传播法的实体部分,包含新闻传播法对新闻传播与国家、新闻传播与社会、新闻传播与公民的关系的调整这三大板块。下编探讨新闻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的处理,以及如何防止新闻纠纷的发生。本书对公众利益原则与公民几种权利的克减问题、法律与道德相重合的新闻传播规范,以及国际公约中的新闻传播规范等未见有人触及或深入研究的领域,均作了系统的分析或探究。
本书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采用对于新闻传播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分类来结构全书;二是充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中国、外国兼论,原理、案例兼有。本书有益于新闻传播法的教学与研究,书中所提供的大量的世界各国的新闻传播法资料,对于我国的新闻立法、执法也会有所启发。
这是一本汇集东西方新闻法文明成果的著作。全书共分上、中、下三编:上编除中国以外,还介绍了英、美、法、日四个发达国家,印度、埃及两个发展中国家和转型中的国家俄罗斯的新闻传播法的历史与现状;中编论述新闻传播法的实体部分,包含新闻传播法对新闻传播与国家、新闻传播与社会、新闻传播与公民的关系的调整这三大板块;下编探讨新闻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的处理,以及如何防止新闻纠纷的发生。 本书不但有益于新闻法的教学与研究,而且它所提供的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资料,对于我国的新闻立法人员、执法人员也将不无启发。
孙旭培,安徽怀宁人。1981年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获硕士学位。现任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论坛课程教授、安徽大学兼职教授、上海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等。曾任人民日报记者,中
绪论
第一节 新闻传播法所属的两个法系
第二节 新闻传播法律规范的若干层次
第三节 本书的两个特点
上编 中外新闻传播法的历史
第一章 若干发达国家新闻传播法的历史
第一节 英国
第二节 美国
第三节 法国
第四节 日本
第二章 若干发展中与转型中国家新闻传播法的历史
第一节 印度
第二节 埃及
第三节 俄罗斯
第三章 中国新闻传播法的历史 绪论
第一节 新闻传播法所属的两个法系
第二节 新闻传播法律规范的若干层次
第三节 本书的两个特点
上编 中外新闻传播法的历史
第一章 若干发达国家新闻传播法的历史
第一节 英国
第二节 美国
第三节 法国
第四节 日本
第二章 若干发展中与转型中国家新闻传播法的历史
第一节 印度
第二节 埃及
第三节 俄罗斯
第三章 中国新闻传播法的历史
第一节 清末以前的新闻法制概况
第二节 清末的新闻立法
第三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新闻法制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新闻法制
中编 新闻传播法及其对三种关系的调整
第四章 新闻传播的主要法律
第一节 新闻出版法
第二节 广播电视法
第三节 网络传播法
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国家
第一节 各国宪法对新闻自由权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禁载规定与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节 信息自由与保密责任
第四节 批评建议权与煽动性诽谤
第五节 我国舆论监督走向法治化
第六章 新闻传播与社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
第二节 扰乱公共道德,破坏善良风俗
第三节 宣扬淫秽色情
第四节 损害人民间或国家间的关系
第五节 非法广告活动
第七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上)
第一节 新闻侵害名誉权
第二节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构成
第三节 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及减责、免责
第四节 新闻侵害法人名誉权
第五节 新闻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
第六节 中美新闻诽谤的几点比较
第八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下)
第一节 隐私权
第二节 肖像权
第三节 姓名权
第四节 著作权
下编 新闻诉讼与避免涉讼
第九章 新闻传播与司法
第一节 新闻诉讼
第二节 司法报道中的新闻自由与报道限制
第三节 藐视法庭问题
第四节 记者拒证特权问题
第五节 平衡新闻报道与公正审判的基本原则
第十章 新闻传播司法中的公众利益原则
第一节 “公众利益”与“公共利益”
第二节 公众利益原则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公众利益原则与私人权益的平衡
第四节 公众利益原则与保密制度
第五节 公众利益原则与我国司法实践
第十一章 非诉讼形式处理新闻纠纷
第一节 更正与答辩
第二节 新闻纠纷的调解
第三节 新闻纠纷的仲裁
第十二章 新闻制作中如何防止新闻侵权
第一节 新闻采访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认真把好写作关
第三节 新闻编 辑过程中如何防止新闻侵权
余论
第十三章 新闻记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社会主义国家新闻法的规定
第三节 《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的规定
第四节 对我国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探讨
第十四章 法律与道德相重合的新闻传播规范
第一节 新闻法和新闻道德
第二节 法律和道德相重合的保护性规范
第三节 法律和道德相重合的禁止性规范
第四节 如何看待法律和道德相重合的新闻规范
第十五章 国际公约中的新闻传播规范
第一节 国际公约中的新闻规范
第二节 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分析
后记
第一章 若干发达国家新闻传播法的历史
第一节 英国
一、封建集权时代的英国新闻法
通常认为,作为新闻法的渊源,有关言论与出版的法规,在英国可追溯至1215年的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该文件是英王约翰迫于贵族压力而签署的,史称其是国王与贵族之间关于权力分配的一项协议。由于封建专制统治下缺乏支持表达自由运行的政治机制和社会环境,该文件关于表达自由权的规定并无实际意义。此后,历代英国统治者反而设置和制定一系列严格控制出版的管制机构和法令法规。在1641年出版特许制废除之前,英国新闻法制体现出浓厚的专制色彩。
这一时期,统治者设立了皇家特许出版公司(1557年)、皇家出版法庭(1570年)等专门机构来管理出版业;亦颁布很多管制新闻业的法令法规。最为著名的是1586年伊丽莎白女王的“出版法庭命令”(也称“星法院法令”),其主要内容是:全体印刷商的印刷机必须在皇家特许出版公司登记;除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伦敦市以外禁止印刷;除非教会同意,不再允许新闻出版商登记,对私自出版的印刷品处以罚款,或判处出版商徒刑;皇家特许出版公司有权搜查和没收非法的印刷品和秘密印刷机;印刷商的学徒不得超过三人,等等。
具体而言,英国封建王朝统治者对新闻业的约束管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皇家特许出版制度。1530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特许希顿(Thomas Hitton)售卖神学家天德尔翻译的《圣经》,标志着特许制的开始。1538年,亨利八世正式建立皇家特许制度,规定所有出版物均须事先许可方能出版。1557年,玛丽女王又成立了皇家特许出版公司,该公司是出版商的企业组合,公司会员是经国王特许的印刷厂老板。根据女王特许状,除公司会员和女王特许者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从事出版业。
事先检查制。1547年,国王亨利八世首次发布建立出版物审查制度的法令,控制宣传宗教改革或带有政治论战性质的出版物的发行。1576年,皇家特许出版公司颁布一项命令,规定每个星期由两名检查官对伦敦的大小印刷业实行检查,没收“违禁”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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