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律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七卷)》系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律讲义之一种,包括四个部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监狱学。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律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七卷)》的点校出版对于民国时期法律教材的整理与保存意义十分重大。
朝阳法科讲义总目
总序 何勤华
品读朝阳(代序) 李秀清
例言
初版序 汪有龄
再版序 夏勤
五版序 夏勤
六版序 夏勤
点校凡例
点校前言 洪冬英
民事诉讼法(上) 李怀亮述 章一之疏
民事诉讼法(中) 邵勋述 袁家城 李良疏
民事诉讼法(下) 邵勋述 王懋麟 李良疏
刑事诉讼法 夏勤述 王材固疏
强制执行法 曹祖蕃讲述
监狱学 王元增述
附录:朝阳大学法科讲义选用版本说明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律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七卷)》:
第二,债务关系之审判籍。
子契约之审判籍。因确认契约是否成立、或因契约之履行或解除、或因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违约金、减价或补充瑕疵涉讼者,若当事人曾经订定债务之履行地,得由该履行地之法院管辖(二O条)。所谓因确认契约是否成立涉讼者,即请求法院宣告契约成立不成立之诉是。所谓因契约之履行涉讼者,即债权人据契约之本旨请求履行债务之诉是。所谓因契约之解除涉讼者,即解除契约而请求回复原状之诉是。所谓因不履行契约请求损害赔偿或违约金涉讼者,即债权人因债务人违背契约而请求赔偿损害,与请求违约金而提起之诉是。所谓因减价或补充瑕疵涉讼者,即债权人因为契约标的之财产权有一部欠缺,请求减少价额之诉与因契约标的物有瑕疵请求补充之诉是。此等诉讼,于履行债务地之法院行之,实际上较为便利,惟此债务履行地,须当事人间曾有订定,此所以保护债权人也。疏债务之履行地,有二立法例:(1)以债务人之住址为履行地;(2)以债权人之住址为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