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的早期治理:11-13世纪英格兰治理模式的竞争性选择》主要内容:从私权盛行的11世纪到国家公共权威逐步确立的13世纪,普通法秩序的早期构建没有以牺牲权力约束机制为代价,而长期权力斗争作用于国家治理模式选择上的最终结果则是:当普通法于12世纪末和13世纪期间以司法治理之术的面目出现之后,英格兰随即被纳入到一支消极被动、职能有限的司法大军的治理之下。
《英格兰的早期治理:11-13世纪英格兰治理模式的竞争性选择》逐一考察了11-13世纪英格兰的封建管辖体系(封建法庭)、教学组织、国王的军队、地方代理人以及国王的法院,其间种种兴衰清晰地向我们展现出了一个长期制度选择的进程。《英格兰的早期治理:11-13世纪英格兰治理模式的竞争性选择》内容丰富,分析透彻,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周威,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博士后,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供职于外交系统和律师事务所。曾于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美国民主下的司法社会》、《普通法的治理》、《律师转所: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等论文,独自和与他人合作翻译并出版了《法律与殖民文化》、《权利话说》等两本译著。
缘起
导言
一、普通法的风貌
二、关于题目的几点说明
第一章 诺曼征服与王权兴起
一、诺曼征服对英格兰权力格局的影响
二、王权的兴起——从“第一贵族”向国王的转变
第二章 封建制度与王权
一、封建制度: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
二、作为一种治理模式的封建制度
三、诺曼征服与英格兰的封建化
四、英格兰对封建制度的背离
第三章 国王与教会
一、教会权威
二、英格兰教会
三、小结
第四章 国王的军队
一、英格兰骑士兵役制度(knights service)
二、免服兵役税(scutage)和骑士雇佣制度
三、民间武装(民团)的发展
第五章 国王的地方代理人
一、郡长——国王地方代理人的产生
二、地方代理人制度的推行
三、对地方代理人的制约
第六章 国王的法庭
一、巡回审判制度
二、中央王室法院
三、普通法的中央司法体系
四、小结:司法治理模式的形成
第七章 英格兰早期社会的民间参与机制
一、陪审制度
二、英格兰的地方自治传统
结语
参考书目
索引
篇后语
第一章 诺曼征服与王权兴起
妥协是英格兰政治的灵魂。尽管不时地伴有暴力形式,但最终通过对话来解决社会根本问题仍旧是英格兰制度建设的基本范式。与之相连的一种宽容的民族精神,不妨追溯到千年以前,并且记住凯撒大帝登陆英国时的目击者已经是混合种族的后裔;3-6世纪,条顿民族的大规模迁徙也没有中断大不列颠的历史,一般而言,征服者不大注意那里原本就不发达的罗马文化,因此没有必要臆断他们会将原有的居民斩尽杀绝、撵出家园或降受为奴。托克维尔在《英格兰历史纪实》中写道:这里清晰地记述着相互积压的各支居民的迁移活动,他们处于连续不断的融合之中,却又各自保留某些固有的本色。他们杂居一处、相互通婚,“种族”一词在英格兰的历史渊源上变得并无多大意义,同息共生的命运最终帮助他们融合成为“英国人(English)”。与战火纷飞的邻邦相比,不列颠似乎天生就不是一块崇尚武功的土壤。恺撒曾先后两次远征,但都未能凭借武力在这里建立起类似罗马人在欧洲大陆实行的行省统治。6世纪,传教士奥古斯汀重来英国时,依仗着开导劝说和自愿信奉基督教而获得了成功。丹麦人也比飞扬跋扈的罗马征服者更成功一些,但很难将其在英格兰的统治与专政联系在一起,因为卡纽特的“罪行审判”在欧洲是最先进的,与专断行为含义截然相反的“法律”一词最初是丹麦语,恰如梅特兰指出的,“如果说我们今天能够对法律和权力作出区别,我们是受惠于丹麦人。”诺曼人——英格兰最后一位“入侵者”建立的长久统治同样不应被认为是靠武力实现的。一般认为英格兰人所以能够公正地对待诺曼入侵这一历史事件不仅是因为赫斯汀斯(Hastings)交战的双方都源自共同的祖先,更为重要的是“征服者”登陆伊始,便允诺尊重并保留古老社会习俗,他们庄严地宣誓将秉守正义之法,严禁司法擅断和恣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