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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通过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1-)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1-)
反分裂国家法(2005.3.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3.14修正)(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8.27修正)(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10.27修正)(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8.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5.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3.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10.28修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12.26)(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4.27)(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4.22)(2-)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8.3)(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2.24)(2-)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2-)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2.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8.27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10.26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4.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7.2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2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8.2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1.1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1.1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6.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10.26修正)(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3.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12.1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5.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2.2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1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4.29)(2-)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法
商法
经济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详解】
1在我国,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而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经国家允许,可以划出一定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以至个人使用,但他们不享有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宪法不仅强调保护自然资源,而且要求合理地利用资源。
2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应注意: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3我国的土地分别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城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归农户长期使用,但是不属于农户私有。
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要注意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公有制。
4对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意: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5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0条第4款所作的修改: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例题】(201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95题)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B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政府统一安排下,开展管理经营
C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答案】AD
第十一条【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详解】
1.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民个人财产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者其他合法方法取得的一切财产。
2.我国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劳动收入,经营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家庭副业所得的收益;公民自有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自有的竹木、果树、家禽和牲畜;公民自有的农具、工具;公民自有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所得的侨汇、外汇和继承、受赠的财产;公民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社会服务事业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产品和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3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中最主要的是劳动收入。除了劳动收入,还有一些是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收取依法出租少量房屋的租金,银行储蓄利息,继承、受赠的财产等,这些也都属于公民私人的财产。公民对其个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受国家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冻结、查封、没收或者侵占。
4注意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本条内容的修改。
【例题】(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7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