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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那些事(全文彩色印刷,珍贵历史照片,记录中国法治进程,讲述人大制度你不知道的那些事儿)
作者在全国人大机关工作30多年,参与7届全国人大、30次全国人大会议、174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工作,被誉为人大工作“活字典”,亲身经历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演进和中国法治建设的许多重大事件,均有自己的深刻认识。在工作中,作者用心记录、整理和保存了许多资料,其中一些资料是档案管理部门没有保存或者记录不全的,作者掌握的资料成为了“第yi手材料”。作者以独特视角,对这些鲜为人知的一手资料进行整理,以讲故事的形式,用简明的语言,直观、形象地叙述人大制度的历史事件、中国民主法治的重要问题、重大立法活动的轶事,以及作者与一些领导人间的交往,力求做到不说教、口语化、有细节,可读性强,令读者在轻松中阅读,在一个个深入浅出的故事中,自然而然地感受到原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这样的。
◎全彩印刷,大量珍贵历史照片,记录中国法治建设,见证共和国的法制进程
◎亲历者讲述人大制度的历史事件、中国民主法治的重要问题、重大立法活动的轶事、与一些领导人间的交往等
阚珂:为人大激情燃烧30年
《法制日报》记者李想 人物简介 阚珂,吉林人,法学硕士,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长期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和立法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专家。 时间都去哪儿了?对于全国政协委员阚珂来说,这个令很多人都困惑的问题,他能够给出一个清晰的答案:他的所有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中,投入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事业里。至今,他参加了第六届至第十二届共7届全国人大的30次全国人大会议工作、174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人大承载着他30年奋斗的激情和梦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专家、人大工作‘活字典’,这两个评价我当仁不让。”阚珂说,“30年来,我有幸经历了国家重大发展阶段,是波澜壮阔改革进程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我脑袋里装的都是故事,我愿意把中国法治建设和中国人大的好故事分享给大家”。 知青岁月点燃家国梦 在媒体和大众的眼中,阚珂儒雅谦和,口才出众。他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新闻发言人,对媒体“来势汹汹”的尖锐问题,他都能潇洒自如地应对。他还5次担任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总理记者会的新闻官。 很少有人知道,其实阚珂小时候是一个非常内向的人。而性格的改变,始于他的中学时期。阚珂现在仍清楚地记得,自己1970年7月1日加入共青团,是当时学校里最早一批入团的学生。在中学,他担任班长、团支部书记,管理组织能力受到老师和同学的一致认可。正是这段当学生干部的经历,让阚珂得到了极大锻炼,性格也慢慢变得开朗外向,在任何场合都不会怯场。 中学毕业后,阚珂来到吉林敦化农村,成为一名“知青”。在村里,他和农民结下了深厚的情缘。春节时,他和老乡们一起扭大秧歌,还给农民写对联。 这段知青岁月给阚珂的人生记忆打下了深刻烙印,也点燃了他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家国梦想。回首那段岁月,阚珂动情地说:“我们是有理想、有信仰、有抱负的一代,我们曾经历激情燃烧的岁月,见证了共和国的挫折与辉煌。我们人生虽坎坷,但对祖国和人民的忠诚‘痴心’不改。” 后来,阚珂在敦化农村当中学教员,又到城里工厂做工人,还曾在吉林省延吉市轻工业局担任干部。用阚珂的话来说,这一时期他经历了“社会大课堂”的历练。恢复高考后,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吉林大学哲学系,毕业后接着攻读政治学硕士学位,师从我国著名政治学家、法学家杜若君和王惠岩。1986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阚珂如愿进入全国人大工作,这一干就是30年。 “我的女儿是‘90后’,她常常问我,爸爸你一件工作做了几十年,觉得有意思吗?”阚珂说,每次他面对女儿的疑惑,都会告诉她,自己选择了一个完美的职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综合的政治制度,而这个制度不是悬空的,是由一个个法律规范构成的。政治学和法学完美结合起来,和我学习的专业完全对口,我实在是太幸运了。”他说。 人生赛场“长跑运动员” 到全国人大后,阚珂先后在常委会研究室、秘书处秘书组、新闻局、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多个岗位工作。在30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他担任过大会秘书处秘书组副组长、简报组副组长、新闻组副组长、法案组副组长和议案组组长,可以说他把全国人大的主要工作都经历遍了。回顾起全国人大30年的工作,阚珂用了一个很生动的词来形容自己:人生跑程的“长跑运动员”。 “长跑运动员要求有持久的耐力,始终保持一个节奏向前跑,没有耐力跑不到终点。而短跑运动员需要的是爆发力,一起跑就要达到很高的速度,很快也就到达了终点。”阚珂说,“很多人刚认识我时会对我没有太深刻的印象,但是经过时间检验,他们会发现我是一个很丰富的人,无论交给我什么工作,我都会踏踏实实做好”。 在与阚珂交谈的两个半小时里,记者一直在试图探寻他这本人大工作的“活字典”是如何炼成的。最终,记者找到了答案,那就是他对这份事业的热爱和专注。 刚进入阚珂办公室时,记者暗自吃了一惊,因为整个办公室仿佛一个书屋,不仅贴墙的一面书柜摆满了书,而且茶几上、沙发上、办公桌都堆满了大部头的书籍。在办公室一角的地上,摆放着好几摞用编织绳捆扎的笔记本,这些是阚珂到人大工作后的一部分工作笔记。至今,他都保存着每天记录工作笔记和日记的习惯。 在阚珂办公桌上,有两本被他称为人大工作必备的案头书。这是两本比英汉大字典还要厚的书。一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另一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书页由于经常翻动已泛黄,里面贴满了五颜六色的便笺纸。第一本书的主要编纂人就是阚珂自己。 在当年的条件下,编纂这样一本书非常不容易。阚珂打开办公室的柜子,搬出了一摞八开泛黄的稿纸,这些都是当年没有被这本书收录进去的草稿。“书中的资料部分当时都是我自己手写的。”阚珂翻开书向记者展示,书中密密麻麻的小字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历次会议的主要议程,而这个议程的来源就是阚珂摘录的历史档案和他自己的工作笔记。 从1986年开始搜集资料到最后成书,阚珂用了整整4年。“当时我爱人还没有调到北京来,我就一个人住在办公室里,白天工作,晚上都在编这本书。”阚珂说。多年来,他一直保持着极简的生活方式,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家里、办公室、单位食堂三点一线。 “我对什么事情都非常用心,是一个生活中的有心人。虽然累,但是值得。”阚珂这样评价自己。他告诉记者,他从小就非常细心地观察周围事物,而且有很强的学习能力。阚珂举例说:“比如,我会做木匠活儿,是自己看别人做学会的。我姐姐结婚的时候我还亲手做了一个折叠饭桌和两把椅子送给她。我还会手工扦裤脚,这也是我看别人做学会的。” 阚珂细心的观察能力和思考力,让他在工作和研究中经常有意外收获。进入全国人大工作后,一个现象引起了他的注意,每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并没有随全国人口数变化而有规律地变化,这说明每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是不规范的。据此,他经过长时间深入研究,提出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三平等”原则,并撰写文章发表在1987年《政治学研究》第5期。 “2010年修改选举法,确定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这三个原则。没有想到,这三个原则在23年后用上了!”阚珂欣慰地说。 立法领域“大龄新兵” 2011年年底,阚珂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任副主任,分管社会领域立法工作。那一年他57岁。阚珂笑称,自己是立法领域的一个“大龄新兵”。 “我虽然年龄大,但是没有直接搞过立法。于是我边工作边学习,力争把立法涉及的每一个具体问题都弄懂弄透。”他说。 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4年零2个月的时间里,阚珂对立法有了不少心得:“法律本身是一个形式,每部法律的内容都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以制定每一部法律,最重要的是先搞清楚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要在实践中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 阚珂把立法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未雨绸缪式的立法”,立法具有前瞻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体现了法律的预见性和包容性;第二种是“亡羊补牢式立法”,也就是,社会上出现问题了再加以调整规制;第三种是“无病呻吟式立法”,他解释道:“我到一些地方调研发现,有些不需要立法的事项,地方领导提出一定要立法,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些同志把这个叫作‘领导工程’‘条子工程’,搞得他们非常苦恼。” 对于某些地方的“无病呻吟式立法”,阚珂深恶痛绝。“现在地方上非常重视法治建设,立法积极性很高,但是究竟哪些事项需要立法,还没有从理论上完全搞清楚。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能过度干预社会生活,不能扰民。” 哪些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阚珂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不立法不足以规范(规制)该领域的问题。也就是说,对那些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反复出现、靠其他手段难以解决、最终需要靠国家强制力解决的问题需要立法。第二,立法一定能解决问题,如果某一社会关系必须用法律调整,但现实立法也不能解决问题,就不要急于立法。第三,立法后的综合效益超过立法、执法成本。 “在很多人看来,法律条文比较枯燥。而立法者需要对法律条文字斟句酌,您觉得立法人是不是需要一种坐得住冷板凳的精神?”记者问道。 面对记者的提问,阚珂笑着回答说:“立法其实一点都不枯燥,因为立法不是闭门造车,而是与实践密切相连。法律本身就是对火热生活的归纳、概括、总结和提炼,要把五彩缤纷的社会现象都装到脑袋里,然后提炼加工,遇到新问题再调研解决,这个过程其乐无穷。” (原载2016年3月11日《法制日报》,第5版,题目为《一位委员的三十载痴心》)
阚珂,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秘书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办公厅新闻发言人、新闻局局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长期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和立法制度,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家。先后参与《劳动合同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促进科我数果转化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慈善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综合制度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是什么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这个规定和宪法其他条文的一些规定,表明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于何时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制定的宪法对这一政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备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在哪里 1948年8月在河北石家庄召开的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临时性的,是华北一个地区的,但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 “根本政治制度”话从何来 “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四权”表述由来 在人大工作中,一般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概括地表述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是什么关系 法律上的监督关系,选举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在乡镇人大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四川省自贡市一位姓宋的镇人大主席,工作努力,也很有活力。但镇人大只有她一人专职,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她说自己总是“单打独斗”,感到工作很“孤独”。 1954年制宪篇 毛泽东把全国人大比作“如来佛” “我们的主席、总理,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转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绝不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不相当于国务院,而相当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名称是怎么来的 “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称‘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称‘主任’、乡镇人大设‘主席’?可否把这三个名称统一起来?” 推敲“质问”和“询问” “‘质问’和‘询问’为什么要分开?……‘质问’和‘询问’是不同的,但界限难分。” 民族自治地方建制的确定 “其实哪一个民族都是自治,比如,汉族,难道不是‘自治’,而是被别人治?” 不能不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我们条件不够,没有律师。……困难是有的,但不能因有困难,这项权利就不要了。” 会议制度篇 “两会”的提法从何而来 1978年2月28日《人民日报》刊发《醉春风�6�1庆祝人大政协两会同开》一文,比较早地把全国人大会议和全国政协会议合称为“两会”。 全国人大会议制度是这样形成的 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至此,全国人大会议制度实现了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 全国人大会议程序的几个细节 万里说:“我的任务已经完成。我预祝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圆满成功!现在,请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我就告退了。” 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一天有多忙 一天中,召开了两次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两次主席团会议……民主就不能怕麻烦,民主需要时间。 全国人大会议3月5日开幕的由来 在全国人大同一次会议上,既审查批准当年的预算,又审查批准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这需要确定一个既有利于工作又能行得通的每年全国人大会议召开的合适时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表决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每一项议案,无论是通过还是没有通过,都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国家的具体体现。 乡镇人代会如何由每月一次演变为每年一次 有的乡镇人大每年一次会议的会期只有短短的半天,没有深入审议报告,有人把这种情况戏称为“吃馒头、举拳头”。 我的30张全国人大会议工作证 我一直珍藏着我的30张全国人大会议工作证。这些证件见证了这几十年发生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国家重大事件,见证了国家的发展,见证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0001”号证件 2015年我的全国人大会议列席证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0001”。 立法监督篇 回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工作 实行计划立法,能够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有利于防止立法工作中的重复、分散现象;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 税法立法规划35年 在立法规划中,对单行税法立法项目,从作概括性、原则性的表述,到将具体的立法项目确定下来,经历了整整27年。 国家宪法日为何定在12月4日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 立法法修改的“税率之争” “谁立法?是代表立法!修改是太正常的,而且是应该的。” 监督法草案出台的前前后后 李鹏说:“监督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起草的工作量很大,有一定难度,出台要有一个过程。但即使有难度,也必须努力去做。” 小平同志不当元帅 小平同志提出不当元帅,是从大局上,从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上来考虑国家的军官军衔制度建设。 慈善法立法的139天 参加制定慈善法,是我职业生涯中负责的最后一项立法。 深圳“一市两法”的终结 “特区是中国的特区,只是在广东办,如果没有经过全国人大通过,那我们就不肯办了。” 乘自动扶梯你“扶”了吗 在欧美国家,许多企业的安全生产规范有这样一个细节:规定员工上下楼时必须扶着楼梯的扶手,不扶就是违反操作规程。 反家庭暴力立法调研在女子监狱 反家庭暴力法应成为避免家庭发生极端不幸的法律制度——这是立法的初衷。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领导关系”还是“指导关系” 1989年年底在地方调研,村干部无奈地对我们说:“人搞生了,狗搞熟了”。 “常回家看看”规定的出台 在2013年第一个法定的老年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的民政部门搞了慰问、演出等一系列服务老年人的活动,深受欢迎。 法律草案表决前的评估工作 张德江要求,出台的法律一定不能出现颠覆性错误。 天蓝水净问黄河 执法检查“肯定成绩,既不能贬低、否定,也不要哗众取宠;指出问题,既不能一味夸大,也不要文过饰非。” 代表制度篇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变迁 2010年修改选举法,全面实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这是我国民主制度的巨大进步。 代表资格审查制度的过去和现在 审查代表资格,从实质和程序两方面对当选代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代表“免捕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受理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 人大代表应当代表谁的利益 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出发点。 2005年人大代表工作上大台阶 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加强代表工作方面做了许多实事,使代表工作上了一个大台阶。 担任区委书记的代表向选民述职 北京市东城区竹竿选区的40位选民代表在现场听取他汇报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情况,并进行评议。 组织建设篇 把人大建成“三个机关”提法的由来 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真正拥有宪法确定的地位、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真正负有国家重要职责的工作机关,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漫漫长路 邓小平赞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的方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增加“工作机构”4个字 “如果人大工作机构削弱了,那么,人大工作就失去了基础,人大就成了空中楼阁。” 四川乡镇人大建设的新思路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13个乡镇有6名乡镇人大主席转任乡镇长,转变了长期以来人大主席由年龄较大的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转任直至离职的做法。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怎么选出的 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一些代表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应有一位科技界的副委员长。 新闻故事篇 “抗议”的台湾记者问总理 温家宝说:“您用极大的勇气得到了一次提问机会,而且您问的问题十分重要。” 2007年“三八”妇女节那天的大会 大会主席团向妇女祝贺节日;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韩国女议员代表团观摩大会——我意识到这三件事具有新闻性。 不说“无可奉告” 假话不能说,真话不全说,空话不总说,对媒体不说无可奉告。 反垄断法草案初审前的“节外生枝” 报道委员长会议的新闻稿中没有关于建议审议反垄断法草案的内容,而是在新闻稿中特别写了一个“等”字。 我眼中的发言人姜恩柱与李肇星 姜恩柱严谨细致,李肇星机智、幽默、风趣。 与菲德尔�6�1卡斯特罗握手 菲尔德�6�1卡斯特罗身材高大,额头很宽,络腮胡须……虽然已年过75岁,但依然思维敏捷,精力充沛。 我与《法制日报》 我对《法制日报》的认识,是从接触《法制日报》的人开始的。 后记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转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陈伯达在作关于宪法草案初稿的说明时说:“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等于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部长会议(毛泽东插话:‘国务院总理就是部长会议主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这和社会主义国家属同一类型,有些差别,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规定的。” 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还说:“我们中央有个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 在李维汉主持的一次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中,对第二章第三节标题是用“国务院”好还是用“中央人民政府”好,争论激烈。 宪法草案修改稿将这一节的标题由“国务院”改为“中央人民政府”。对此,罗隆基说:“虽然严格一点说,‘国务院’可以叫‘中央人民政府’,但还是照苏联的写法,写成‘国务院’好。最好,不要把‘国务院’的名义取消了;至于‘中央人民政府’,可在第二章第三节头一条里提一下,这里可能牵涉一个原则问题。” 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黄炎培、宪法草案座谈会小组召集人许德珩说:“修改草案突出地写明‘中央人民政府’是有好处的。” 田家英说:“把国务院改成中央人民政府可以说是原则的修改,也可以说不是原则的修改。这样改的主要原因,是地方上叫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在我国已经成了习惯上的专门名词。原草案条文中规定: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不好,这是名词解释名词,倒不如索性叫‘中央人民政府’好些。我的看法同罗先生有点区别,我认为我们宪法上规定的仍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只是条文中有的地方写得不够清楚。” 许德珩说:“我们这样一个制度如果在1949年提出来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笼罩一切,现在的中央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检察院机关等,但是,现在有个最高国务会议,可以解决许多问题,这是很好的。” 宪法草案座谈会小组召集人邵力子说:“我们应如何向全国人民说明几年来所实行的制度的这一变动的理由。” 许德珩说:“问题恐怕应该从民主集中制来理解,现在是一切权力集中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果从这里来理解,问题就清楚了。” 李维汉说:“如果我们仍采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形式倒不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过渡的形式。” 5月28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李维汉关于宪法草案座谈会各组召集人联席会提出的将中央人民政府改称国务院的建议。 针对这一建议,黄炎培说:“‘中央人民政府’的名称很庄重,其中有‘人民’两字,也很亲切,若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些不习惯;改为‘国务院’,也要考虑。” 董必武说:“美国‘政府’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的。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号令机关。苏联政府即苏联部长会议,不包括最高苏维埃。我们把‘中央人民政府’改称国务院好。” 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邓小平说:“改称‘国务院’好。第三节标题就用‘国务院’,在条文中加上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刘少奇说:“人民看的是我们把事情办得好不好。好了,就高呼万岁!不好,就反对。而且不仅反对,还要推翻。人民和政府亲切与否,倒不在乎‘政府’的名称上有无‘人民’两字。开国之初,政制带试验性质,写到宪法中,就要把体制固定下来才好。” 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陈叔通说:“改称国务院好,在上面再不要冠什么了。” 黄炎培说:“想不出别的名称来,就是‘国务院’,能想出别的名称来最好。” 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宪法草案修正稿,正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交。在会上,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何香凝三次提出,“中央人民政府”的名字还是要好。 毛泽东说:“‘中央人民政府’的名字不要了,太长了。这是上次会议议的,也是反复了几次:初稿是‘国务院’,后来改作‘中央人民政府’,最后又改回来叫‘国务院’。按照外国的习惯,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政府,我们现在的政府多得很,省、县、乡都叫政府,现在宪法草案上规定地方都改叫‘人民委员会’。” 何香凝说:“我们的‘长’字也很多,省长、县长、乡长,也多得很。我不坚持自己的意见。” 毛泽东说:“我们大家研究了一下,觉得这样可以。全国只有一个政府,即国务院。大家对‘中央人民政府’的名字有了感情,很喜欢它,不愿意改,但改了我看也可以。苏联叫部长会议,我们叫国务院,也就是部长会议。地方叫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中国古代也没有地方政府,叫作‘布政司’,地方称政府也是最近若干年的事。别的国家都是如此,地方不叫政府,就是我们这个国家古怪,政府多得很。其实我们在古代也是只有一个政府。你看这样改可不可以?” 何香凝说:“可以,可以,我没有什么意见。我只是想到这一点随便说说。” 毛泽东说:“我们和你一样,也喜欢‘中央人民政府’这个名字,喜欢‘人民政府’的名字,所以在宪法草案初稿里,地方还是叫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也解释作‘即中央人民政府’,也是舍不得这个名字,和你一样。后来经过大家讨论,反复研究,才舍得了,才改了。” 何香凝说:“我不坚持这个意见。” 毛泽东说:“那好。如果大家没有意见,就付表决。” 在反复讨论中,宪法草案初稿的第二章第三节标题开始为“国务院”,修改稿改为“中央人民政府”,后又改为“国务院”。有关“国务院”的定义、定位,3月23日的宪法草案初稿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管理机关”;到6月14日,公布的草案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里删去了“中央人民政府”;最后在9月20日,通过的《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里明确了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但中央人民政府的内涵已不同于1949年9月所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6�9 全国人大会议程序的几个细节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第一阶段由谁主持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委员长召集。10时33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开始,委员长一个人在主席台上就座,主持进行会议的第一项议程: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常务主席推选出后,常务主席到主席台上就座,共同主持会议。接着,继续进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其他议程。 这勾起我对21年前的一段回忆。1993年3月14日上午9时40分,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主持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他宣布:“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参加今天的会议,就是一项任务:提出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的建议人选,请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推选出后,时针指向9时58分。这时,万里说:“我的任务已经完成。我预祝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圆满成功!现在,请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我就告退了。”在人们的亲切注视下,万里缓步退出会议厅。这一经典的画面刻在了我的脑海中。 不能不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 在全国政协组织的讨论中,有的提出疑问:“被告人有辩护权”,是指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还是指请人辩护?如果自己为自己辩护,限于文化程度辩护不清怎么办? 在地方单位讨论中,有意见提出,在“被告人有辩护权”后,增加规定“并可声请由国家辩护士担任辩护”,辩护士由国家统一设立。 在地方单位和军事单位讨论中,有的建议,增加规定法院对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负有责任。有的提出,“被告人有辩护权”是由本人还是找律师辩护,宪法上要予以明确。 有的提出疑问,“被告人有辩护权”与苏联宪法规定的“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有何区别?法院行使职权既是根据法律,为什么还要有人代为辩护?国家有无固定的人代为辩护?国家有无为被告请辩护人的任务? 1954年5月2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第六十九条,有两种意见:一是维持初稿的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二是修改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陈叔通说:“我主张维持原文。苏联写的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上面还有‘保证’二字。我们条件不够,没有律师,还是维持原文好。” 刘少奇说:“他(指被告人。——笔者注)说他不会讲话,到了法院里说不清楚,要求法院里找个人能把他要说的话说清楚,是不是给他找?不一定是律师。” 邓小平说:“照原文,好像被告人现在才有辩护权。写‘有权获得辩护’比较庄严些。” 刘少奇说:“困难是有的,但不能因有困难,这项权利就不要了。宪法要公布,全世界都可看到,写‘有权获得辩护’比较好些,陈叔老看怎么样?” 陈叔通说:“我并不反对这么写,就怕做不到。” 邓小平说:“找律师找不到,但可以自己辩护,也可以找别人替他辩护,也可让法院找人给他帮忙,不一定非找律师。”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宪法草案、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都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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