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作者对2009-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的一部分(130余件)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依照基本的审查逻辑顺序,就其中涉及的法律要点,以重述的形式进行了总结和归纳;
第二部分,作者结合近期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例,从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异同,充分公开的审查,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审查,“非发明点”修改超范围缺陷的救济,复审、无效程序的性质及依职权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任晓兰,1992年毕业于兰州大学化学系,获理学、法学双学士学位;1995年,在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习期满,获得硕士学位;2013年,赴美国卡多佐法学院进修4个月。1995年进入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研究院工作,从事锂系聚合催化剂的研发;2001年,入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从事有机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2006年1月,调入专利复审委员会工作,历任化学申诉一处、材料工程申诉二处和诉讼处副处长,现任人事教育处副处长。2011年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工作一年。曾作为撰稿人、编委等参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例诠释—专利授权其他实质性条件》、《专利复审与无效代理实务》、《材料领域复审与无效案例汇编》等书的编篡,作为主要撰稿人和统稿人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判定及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的编写,也曾在《专利法研究》、《中国专利与商标》等知识产权期刊上发表多篇文章。《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法律重述与评论》是其独立完成的首本著作。
第一部分 法律重述
第一章 权利要求的解释
一、最大合理解释原则
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三、利用说明书的内容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予以解释
四、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
五、方法定义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
六、效果特征的解释
七、给药特征、药品副作用特征对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八、授权、确权程序与侵权程序权利要求解释的异同
第二章 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第三章 实用性的审查
一、违反能量守恒定律
二、实用性与充分公开的关系
第四章 充分公开的审查
一、判断是否充分公开的主体
二、判断是否充分公开的步骤
三、技术手段模糊不清
四、无法解决声称的技术问题
五、需要实验证据加以证实但未提供实验证据
六、用于证明充分公开的申请日后提交的证据
第五章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审查
第六章 现有技术文件公开内容的认定
一、结合对比文件的整体看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
二、对比文件的引证文件中公开的内容是否为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
三、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
四、认定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是否需要考虑相应内容的实用性
第七章 新颖性的审查
第八章 创造性的审查
一、技术领域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
二、技术特征的比对
三、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认定
四、技术启示的认定
五、辅助性创造性标准
六、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
七、化学发明的创造性
第九章 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
一、权利要求中包括明显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
二、实施例之外的其他方案因现有技术的缺乏而得不到支持
三、数值范围的支持
四、说明书中的“坏点”
五、说明书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一致
六、权利要求的明显错误
七、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八、无效程序中针对“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十章 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
一、判断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基本方法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关系
三、功能性特征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第十一章 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审查
一、立法目的
二、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基本标准
三、上位概括
四、删除式修改
五、技术特征的改变
六、封闭式改为开放式
七、修改超范围与发明点的关系
八、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关系
九、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禁止反悔的关系
第十二章 程序问题
一、审查指南的选择适用
二、复审程序的依职权审查
三、复审程序中合议组针对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
四、无效程序的依职权审查和依请求审查
五、无效程序中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
六、无效程序中的修改
七、听证原则
八、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九、证据公开性的认定
十、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交的新证据
十一、法院判决撤销复审委决定时的选择
第十三章 外观设计相关问题
一、一般消费者
二、相同或相近类别的判断
三、相同或相近似的对比基础
四、设计空间
五、商标申请权能否作为专利法23条中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第二部分 法律评论
第十五章 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异同
一、权利要求解释的含义
二、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可以不同
三、授权、确权和侵权判定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异同
第十六章 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第十七章 充分公开的审查
一、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法律含义
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判断要素和方法
三、对于化学医药领域产品发明是否需要公开产品的用途
四、化学领域产品发明用途的公开程度
五、用于证明充分公开的申请日后提交的实验证据
第十八章 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审查
一、立法本意
二、权利要求清楚与否的判断准则
三、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界定
四、引发权利要求是否清楚问题的情形
五、美国界定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规则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借鉴作用
第十九章 关于修改超范围的审查
一、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
二、“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的理解
三、区分“发明点”与“非发明点”的修改
四、授权后对“非发明点”的修改失误的补救程序设计
第二十章 复审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的共识与分歧
二、复审程序的设置目的和复审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必要性
三、确定复审程序中依职权审查范围尺度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如何判断哪些缺陷属于可以依职权引入的明显实质性缺陷
五、行使依职权审查职能是否必须以复审请求不成立为前提条件
第二十一章 无效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
一、无效程序的法律性质
二、双重属性下请求原则与依职权审查原则的关系及依职权审查原则的适用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的适用
四、如何在不引发社会不满的情况下更好地行使纠正不当授权的行政职能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权利要求的解释并非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独有的概念,在专利授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以下简称专利确权)程序中同样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理论上讲,就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而言,这三个程序中对于同样的权利要求解释应当是完全一致的。将权利要求的解释界定为“确定权利要求的真实含义”有利于实现三个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统一。其次,虽然确定等同范围离不开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但是否构成等同的判断,无论在判断方法还是判断目的上,与确定权利要求的真实含义均有一定的区别。并且,等同范围的大小将有可能随侵权行为发生日的不同有所差异,而权利要求的真实含义却是在专利申请日时就已经确定,不会随侵权行为发生日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将权利要求的解释界定为确定权利要求真实含义的过程更为合理,侵权判定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实际上是还原授权或者确权程序中所认定的权利要求限定范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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