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商事争议能否顺利解决与进行裁判的仲裁员的知识储备、裁判能力、道德素养等因素息息相关,可以说仲裁员是仲裁的核心人物,是仲裁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而目前国内外仲裁立法、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对仲裁员的责任没有完善的规范,有的国家甚至忽略了这一问题。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倾向于选择仲裁的方式快速高效地解决其民商事纠纷,因此,只有对我国的仲裁员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才能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对此,关键就是我国要有一批公正、独立进行裁判的仲裁员。只有拥有健全的法律规定和富有责任感的专业仲裁员才能让我国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而能够吸引优秀人士担任仲裁员的关键是有一个比较合理的责任制度规定,既能对仲裁员行使仲裁权的行为提供保障,又能适度予以约束。但是,目前我国立法只有两个条文对仲裁员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即《仲裁法》第38条和2006年6月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对“枉法仲裁罪”的规定。鉴于这两条规定内容较简略,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学术界针对“枉法仲裁罪”的规定颇有异议,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多层次的仲裁员法律责任体系,从民事责任承担与豁免、刑事责任、纪律责任3大方面进行规定,保障仲裁员正当权利的行使,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仲裁员进行适当的规制,推动我国早日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中心。
本书共分为5章,第一章阐述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基本问题,即仲裁员的资格、仲裁员的内涵与形式,以及仲裁员责任与法官责任的共通性和差异。通过分析主要国家仲裁员的资格条件规定,即主要存在的严格资格条件形式和普通资格条件形式,以及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员资格一般规定的前提下,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的特别约定,比较仲裁员责任与法官责任。虽然仲裁员的豁免是以司法豁免为基础,但仲裁员的责任承担与法官存在一些不同,即仲裁员应当对其以仲裁员身份而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不能享受豁免。
第二章分析了仲裁员责任的基础,即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关系、仲裁员与仲裁机构的关系。目前,在理解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存有3种观点:准合同关系说、合同关系说、特定身份关系说。大多数学者认可的观点是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有合同关系,他们彼此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对于仲裁员与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主流的观点是他们之间形成了一种默示的合同关系,但这一合同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履行该合同的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即为了公平、公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进一步分析了贯穿仲裁始终的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对独立和公正的内涵展开讨论,并针对仲裁员责任承担来源——仲裁员的权力和义务予以阐述。
第三章分析了仲裁员民事责任问题。仲裁员在仲裁纠纷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疏忽等不当行为,使当事人针对该不当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仲裁员是否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综观各国制度,无统一做法,主要制度可概分为3类:绝对豁免、限制豁免及无豁免。从发展趋势上来看,仲裁员对其一定范围内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将成为各国的共识。仲裁员民事责任存在两种类型:一类是侵权责任;另一类是违约责任。不管是追究哪一种责任,责任存在的事实本身将对仲裁员职业带来较高的职业风险,并对仲裁员造成相应的职业压力。仲裁制度应如何变革以对此种风险进行分散,也就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分散职业风险的有效手段,推行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分散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面临的职业风险。仲裁员仲裁案件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完善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引入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对于调节仲裁员职业风险、促进仲裁业进一步发展均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分析了仲裁员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对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仲裁立法进行考察,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的法律提及了仲裁员刑事责任问题,而且一般都规定仲裁员可能在特定的情形中承担刑事责任。通过分析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追究仲裁员的刑事责任是基于其身份与审判人员和公务员相类似,可能会因其所拥有的职权而作出违法行为,所以主要是对仲裁员的索贿、受贿不法行为进行追究,也存在对“枉法”裁判行为的追究。此外,重点分析了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枉法仲裁罪,虽然该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的立法缺陷,但我国现处于仲裁发展的关键时期,为鼓励仲裁的发展须审慎调整和规范相应的仲裁制度,尤其是在刑法立法的层面,仲裁员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应是有限的、明确的。
第五章分析了仲裁员纪律责任问题。通过具体分析大多数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可发现国际上一些比较知名的仲裁机构并未明确规定仲裁员的纪律责任问题,而是借助于市场的力量对仲裁员进行筛选。不过,有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员面临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形。而我国目前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员的纪律责任,也不存在全国性的仲裁协会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只有一些仲裁机构颁布了仲裁员行为规范、道德守则或纪律处分办法等文件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规制。另外,该章结合分析当前我国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涉及仲裁员职业纪律方面的案例,提出完善我国仲裁员纪律责任的相关思路,即明确仲裁员行为的监督机构、仲裁员选聘的优胜劣汰,明确仲裁员行为规范的内涵、规范异议处理的程序。
序
关于仲裁的各种研究一直在进行,但对于仲裁存亡系之的仲裁员问题,虽然学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少关注,总体来看,仍欠缺一定的系统性和靶向性。个中原因,如同实践哲学的口头禅“吃梨方知梨味甜”,槛外人固然难于体验描摹,门内的却不免深陷此山。从这个角度来讲,彭丽明博士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勇于选择仲裁员责任为研究主题,不惧挑战自我,值得点赞。读者现在看到的这本书,正是其初步研究心得。
本书基于比较法的视角,实证性分析了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探讨与仲裁员责任的制度性问题。作者从仲裁员的资格入手,由点及面,逐次展开,分析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基本问题,如仲裁员责任的内涵和形式、仲裁员责任制度与法官责任制度的关系,并阐述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基础问题,即仲裁员与当事人、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仲裁员的权力和义务,继之再剖析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纪律责任问题。
在论述仲裁员的民事责任时,作者提出引入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现代开放性社会,商事交往及财产性纷争的复杂程度,与作为商人团体自治的近代仲裁所面对的情形,大不相同。当代仲裁员在仲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较大的执业风险,虽然大多数国家均对仲裁员实行不同程度的责任豁免,但豁免既不意味着仲裁员可以获得绝对免责,也不意味着仲裁及仲裁员在法律上、道德上是可靠的。仲裁员在仲裁时难免会有疏忽或过失等不当行为,甚至在特殊情况下不排除其出于故意或恶意,从而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化解此类因仲裁员不当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不仅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对仲裁的信赖,而且是给予仲裁员免除后顾之忧进行公正裁决的保障,因而有必要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引入仲裁制度之中。在论述仲裁员刑事责任制度时,作者批判性地分析了我国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定的“枉法仲裁罪”,认为与国外关于仲裁员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相比较,我国这一规定会给仲裁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并对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建构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在论述仲裁员纪律责任制度时,作者重点结合2014年国际律师协会(IBA)《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指南》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仲裁员披露问题,阐述如何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一点,对尚缺乏利益冲突概念的国内业界有重要参考价值。
基于以上简介不难看出,本书以翔实的资料为依据,运用实证方法,并结合我国仲裁员问题的实践进行针对性研究,所得出的观点与建议,显然具有较高的现实与理论意义。能够让吃梨的人感觉到之所以甜,又可让未吃梨的人感觉到之何以甜,作者的研究目的初步达成。当然,仲裁取决于仲裁员(Arbitration is only as good as its arbitrators),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值得研究的问题比已经研究过的问题还要多,在此也期盼作者继续潜心钻研,奉献更多更优的成果。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有幸担任其指导老师。值本书付梓之时,谨以以上数语为序,一为祝贺,一为加油。仲裁与仲裁研究在中国尚如朝阳,值得我们继续为之努力。
2017年3月14日于北京
彭丽明,湖北阳新人。湖北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2015年7月~2015年9月)。现任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法的研究与教学。在《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武大国际法评论》《北京仲裁》等集刊与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