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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判例百选 《民法判例百选》为浙江大学牵头,联合民法学科100名老师,根据相关制度和知识点,选取了民法案例一百个,分别涉及总则、物权、合同、侵权等内容,其案例主要来源为*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全书内容结合案例,通过“事实概要”“判决要旨”“评析”等板块简述案情和判决,重点是结合《民法典》进行学理分析,阐释规范性逻辑,并梳理同类案例中的裁判观点以及对于学术前瞻问题提出观点等。全书涉及国外的理论、国内的丰富实践,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阵容强大
序 言
本书收集近百位学者所撰写的100篇案例评释,是中国法学研究的创举,在比较法上罕见其例,具有重大深远的里程碑式意义。评释的案例涵盖1986年《民法通则》施行以来累积的重要指导性的裁判及若干民事第*例,体现社会变迁、法之实践以及司法的任务和贡献。本书对案例评释采取统一的格式,包括事实概要、判决要旨、评析(相关规范、本判决的思路和意义、相关学理、司法实践状况、本案遗留的问题)及参考文献,可以作为案例研究的典范模式。 中国民法及民法学的发展相伴同行,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倡导民法理念,形成私法体系以及制定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民法通则》(1978年~1986年)。第二个阶段的重点在于建构中国民法学,开展法律教育,陆续完成《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立法,集大成于2020年制定的中国第*部《民法典》。本书近百位学者所代表的世代,承担着承前启后第三阶段的使命。这个使命在于更进一步强化法律教学,深化法学研究,尤其是结合理论与实务,实践民法的理念,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本书的出版展现一致的信念、明确的目标及共同的努力,建设一个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 判决评释或案例研究系以法学方法解析判决,结合判例与学说,建构法释义学。法学方法论旨在提供一定的规则,用于引导法之适用的过程,检视其论证内容。法之适用始于具体案例的法律问题,以此为出发点,寻找得适用的规范(尤其是请求权基础),分析其构成要件,就其法律概念加以定义,涵摄于经认定的案例事实,加以论证,而获取一定的结论。 法之适用在方法论上通常分为法律解释(概括条款的具体化)及法之续造。法律解释的课题包括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及法律解释客观性。《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问题在于无法律或习惯时,如何处理?此涉及法律漏洞及漏洞填补(类推适用及目的性限缩)。制定2020年《民法典》时曾经讨论这个问题,但未采纳《瑞士民法》第1条的规定,以法理作为法源,授权法院从事法之续造。此将为民法发展的重要课题,以法学方法检视法律解释,从事法之续造,系案例研究的任务。提升法学方法论的认知及意识,有助于达成判例研究的任务。法之适用及判决评释与法释义学(法教义学)具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运用法释义学从事案例研究;他方面,以案例研究建构法释义学。法释义学系对现行法律(包括判例学说)进行阐释,从事法体系的建构,并提出解决实务上争议问题的建议。法释义学具有如下的功能:第*,建构法体系功能。整合判例学说,有系统地整理分析现行法的概念体系,了解法律内部的价值理念,在整体上把握其于具体案件规范适用的关联,以利法之适用。第二,稳定功能。为司法实践及法院裁判提出可适用的法律见解,以期能长期影响同一类型判决,形成普遍实践原则,以强化法院裁判的可预见性及法律安定性。第三,减轻论证负担功能。为特定法律问题,提供可供检验并具说服力的解决方法,得以减轻法学研究及法之适用上论证的负担,不必凡事都要重新讨论。因此,法院适用法律,要变更法释义学上具有一定共识的法律见解,应提出更好的理由,承担论证责任。第四,修正与更新功能。法释义学所提出关于法律解释及法之续造的原则,具有调节各个制度发展的作用,但不应拘泥于向来之见解。为适应社会变迁,应为深刻的批评创造条件,发现矛盾,解决冲突,探寻符合体系的新的解决方法途径,而能有所革新进步。 值得再予强调的是,判例研究不仅在于方法论上检视法之适用、实现个案正义,并在发现法律原则,尤其是整合判例与学说,建构法释义学,体现法学的任务。所应努力的是,排除表面的论述,公开隐蔽的价值理念,不能满足于当前法律政策和法律实践的需求,必须对学说见解与司法实践进行必要的批评和修正,积极参与法规范的形成与开展。从事判例研究是每一个法学者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本书100个案例凸显中国民法30年来实务上法律解释及法之续造的重要问题。有为中国特色(尤其是物权法),如合法建造房屋所有权归属(033)、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确定(039)、宅基地所有权继承问题(040);有为比较法上共同的问题,如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的认定(021)、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022)、预约认定及违约责任(054)等。值得提出的是,若干案例涉及民法的核心问题,如公序良俗与法律行为效力(002)、宪法权利的民法效力(003)、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062)、继续性合同的适用规则(063)、不当得利的类型化(087)、受害人特殊体质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088)、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侵权行为保护(093)等。每一个法律问题均具重要性,每一件案例评释均具参考价值,有助于民法案例法的形成及民法的进步。以下拟就案例001——诚信原则在违约无效合同中的适用,试做简要的说明: 在案例001中,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当事人一方以合同无效为理由,拒绝履行债务,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不得为此主张,进而发生诚信原则能否修正制定法规则或修正制定法规则适用不当结果的争议。学说上有肯定、否定及折中的观点。*高人民法院采肯定见解。本件评释赞成法院见解,补充其论证的内容,提出判断的基准。判决评释有对法院见解提出质疑,提供不同的思考方法;有更深入阐释法院判决适用的问题,有就个案判决建立一般法律原则,有整合相关判决创设理论体系。本件判决评释的重点在于明确争点问题,加强判决的理由构成及论证内容,此亦为判例研究的任务,具有重要价值,应予肯定。 诚信原则在违约无效合同中的适用问题,似不在于以诚信原则修正制定规则,或修正制定法规则本身适用不当结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其无效系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法院应依职权加以审究。真正的问题在于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而拒绝履行,是否构成违反诚信原则的不当权利的行使。*高人民法院基本上采肯定见解,提出两点理由:第*,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为无效的合同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德。第二,本案中,华诚房地产公司作为违法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请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这两点理由实值赞同,问题在于能否建立较明确的判断基准。 本件判决评释肯定法院判决,并从更高的法理层次加以论述,认为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决定了其仅能保障通常、多数情况下的正义;但一定会有某些特殊、少数情形,规则适用将产生不正义的后果,导致法律走向正义的反面。此即成文法的“不合目的性”。然而,法律不允许少数人成为制度的“牺牲品”,在规则适用产生严重不正义结果时,客观上需要一个纠正机制。诚信原则提供了这样一个纠正的工具。拉德布鲁赫公式指出,当制定法与正义的矛盾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制定法须屈服于正义。因此,真正的问题不在于表征正义的原则能否修正规则,而在于如何尽到证明规则与正义的矛盾已经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的论证。此项见解甚为深刻。需说明的是,引述拉德布鲁赫公式,或无必要。之所以提出“不能容忍”程度的论证义务,旨在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应该审慎,借以维护无效规则(制度),避免逃避或遁入概括条款,影响法律适用的安定性及预见性,此项见解诚值赞同。 需说明的是,诚信原则系属概括条款,必须具体化,借助案例比较建构次原则。权利不当行使系诚信原则的次原则,应就各种类型(如权利失效、矛盾行为、权利滥用等)明确其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构成要件的建立应基于利益衡量,考量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归责性及公共利益而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论证,此为本案例的核心问题。法律争议问题并非均有唯*明确的答案,案例研究在于发现或认识真正的法律问题的争点,这是一种彼此协力、共同思考、相互启发、达成共识的论证过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体现于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是法律人的“粮食”,研读案件、理解案件是法律人思维的基本素养及能力。本书的出版是件盛事,应对参与其事的学者及相关人士表示敬意,期待能够继续出版此类文集,对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及实务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书可作为大学案例研究的教材。硕博士论文应以法院重要案例作为研究课题。学说的任务在于整合判例学说、建立理论体系。法学杂志应增加刊登案例研究论文。法学界应提高对案例研究在学术上的评价。律师研读案例评释,应用于诉讼,直接有助于实务开展。 *值得强调的是,案例研究是为法院而服务。要认真对待权利,也要认真对待实践权利的法院判决及案例研究。法院应重视判决评释的见解及论证,自我检视、自我反省,而能有所改变、完善或创新,促进法律的进步。实务与理论系属共同体,有理论而无实务,犹如空谈;有实务而无理论,难免盲目飞行。案例研究系理论与实务、判例与学说的共同协力,沟通交流,增进法之适用的共识,更进一步提升裁判升品质及人民对司法的信赖,贯彻同案同判的平等保护原则与正义的理念。 台湾大学名誉教授 王泽鉴 2020年10月1日 周江洪
目 录
总 则 001诚信原则在违法无效合同中的适用/于 飞 新疆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最高法民终字347号民事判决书 002 公序良俗原则与法律行为的效力/叶增胜 张学英与蒋伦芳遗赠纠纷案(泸州遗赠案)四川省泸州市(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 003 宪法权利的民法效力/王冠玺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 004 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汪 洋 石坊昌诉石忠雪顶盆过继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05)李民初字3460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终字206号民事判决书 005 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胎儿继承权保护/张玉东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50号指导性案例 006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代理行为的默示追认/彭诚信 吕应福、彭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5民终1363号民事判决书 007 监护资格的撤销/刘征峰 陈庆佩与陈庆宏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特88号民事判决书 008 越权代表的效力认定/吕成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009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马俊彦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9号指导性案例 010关联公司间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韩 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 011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债权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规则/张桂龙 黄德鸣、李开俊与皮涛、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45号民事判决书 012 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人的法律权利/金锦萍 李稳博诉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 013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法律归属/梁 琳 沈新南、邵玉妹诉刘金法、胡杏仙监管、处置权纠纷案(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 014 公司依瑕疵决议所为增资行为之效力认定/周 淳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 015 沉默只有在例外情形才可被视为意思表示/纪海龙 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与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49号民事裁定书 016 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关于提单权利的合同解释/朱晓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11号指导性案例 017 恶意串通、通谋虚伪与债权人撤销权/茅少伟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33号指导性案例 018 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与标价错误/王天凡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李尚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书 019 “过失欺诈”的可能/刘 勇 刘向前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 020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认定/钟瑞栋 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02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合同的效力认定/税 兵 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 022 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张家勇 刘昕、彭某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3076号民事判决书 023 表见代理构成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朱 虎 山东宝华耐磨钢有限公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 024 违法代理与本人的责任/王 浩 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债券认购款返还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025 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和“跳单”违约的裁判标准/戴孟勇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号指导性案例 026 定期履行租金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周江洪 大连市物资回收总公司、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959号民事裁定书 物 权 027物权法定原则的缓释机制/熊丙万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496号民事判决书 028 不动产登记的静态效力/朱晶晶 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029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常鹏翱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 030 特殊动产(船舶)物权的变动方式与效力机制/聂卫锋 王卫东等诉王树建船舶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92号民事裁定书 031基于默示占有改定的动产所有权移转/庄加园 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公司诉港润(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回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 032 以物抵债协议及以物抵债裁定对物权变动之影响/吴一鸣 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与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欠款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85号民事裁定书 033 合法建造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章 程 陕西崇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63号民事判决书 034 金钱价值返还请求权/孙 鹏 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玉荣及第三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民事裁定书 035 乌木的所有权归属/金可可 吴高亮、吴高惠诉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乌木”行政纠纷上诉案 036 网络虚拟财产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李国强 韩某诉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13196号民事判决书 037 区分所有建筑物楼顶空间及其架空层的所有权归属/陈华彬 曾李嵘等15人与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 038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登记/娄爱华 杨家辉诉叶娟云返还原物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 039 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确定/耿 卓 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 040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高 飞 陈某1与陈某2继承纠纷上诉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3633号民事判决书 041 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及其范围/叶名怡 顾正康等诉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37号民事判决书 042混合共同担保求偿权/耿 林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期 043 以个人资产作抵押为债权提供担保属于保证/董学立 张玉彪与江苏省无锡欧翔动力机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终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 044 未登记抵押合同的效力/冉克平 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峻瑞、步春华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54号民事裁定书 045 在建工程抵押与房地一体原则的适用/刘 颖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田佳灵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书 046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程 啸 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047 最高额担保中“最高额”含义的确定/黄 忠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1261号民事判决书 048 流质条款的效力/陈永强 唐虎威与陈小建、魏子杨和费俊玮质押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02京6873号民事判决书 049 特许经营项目收益权质押的效力认定/高圣平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53号指导性案例 050 保证金账户质押的设立要件/高圣平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54号指导性案例 合 同 051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王 雷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民事判决书 052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许中缘 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300号 053 合同联立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陆 青 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862号民事裁定书 054 预约的认定及违约责任/李 俊 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055 悬赏广告的解释规则/施鸿鹏 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 056 恶意磋商的认定/尚连杰 陕西咸阳星云机械有限公司与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057 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告知义务和欺诈认定/陆 青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性案例 058 报批义务违反之损害赔偿规则/汤文平 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059 约定不明的多数人债务的推定规则/齐 云 王勇与艾国保、霍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 060 利他合同/薛 军 黄以霞等诉王明然等买卖合同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宿中民二终字第0187号民事判决书 061 不安抗辩:第三人违约是否导致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贺 剑 俞财新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传瑞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 062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问题/侯国跃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期 063继续性合同的适用规则/许中缘 孙金辉与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3323号民事判决书 064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代位权行使/石一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 065 债权人对故意有偿行为的撤销/王洪亮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066 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冯洁语 遵义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公司、简传刚、杨小平保理业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 067 转让抵押权不以办理转移登记为必要/吕双全 黄健民与黄稼云担保物权纠纷案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 068 以物抵债(替代清偿)的规则建构/肖 俊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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