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提出了要建设生态文明的美丽中国。党的第十九次代表大会坚持了这一伟大构想,要为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在这一巨大历史背景下,《“美丽中国”背景下我国环境刑事法完善研究》先从环境、环境权与环境刑法的范围界定展开,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我国的环境刑法进行梳理,在借鉴国外先进法治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环境权不受侵害为价值追求的环境刑法保障目标的建议,探讨我国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之间合理有效衔接的可行性,探寻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立法模式、罪名体系、入罪标准、刑罚方式等立法完善的途径,并对环境犯罪的危险犯、严格责任原则以及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等问题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同时,对于程序法、环境行政法和刑事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以及环境公益诉讼也做了一定的探讨。
吉春同学让我为他出版的著作写序,我倍感欣慰,毕竟这是他学术生涯的又一个进步。同时,作为导师,学生的每一步都是自己心中的牵挂,而对吉春更是如此。
吉春的硕士阶段和博士阶段都是研究刑法方向的,我是他的导师。当年他确定环境刑法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一方面是因为他有过经济法的教育背景,对于环境法有他自己的一些观点:另一方面,环境刑法是我早期研究的领域,能够给他较多的帮助:而更主要的是我国对环境领域的重视持续加强,从国务院机构设置方面可见一斑:从原有的国家环保总局改为环境保护部,再到现今的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然而在环境法制层面,环境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的一体化研究还比较薄弱多数学者仍旧陷入“环境刑法=环境+刑法”的思维窠臼。所以经过反复商讨之后,吉春最终确定以环境刑事法为切入点,将实证和比较作为主要研究方法,让环境行政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在实体上与程序上实现真正的协调与衔接。
这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选题,对于吉春来说更是不易。这个选题既需要作者对环境法、刑法、诉讼法有着通透的理解对三个学科的理念、概念、特征及法律制度拥有合理阐释的能力,同时也对作者的体力和精力提出了要求。所以在刚开始写作时,吉春经常因为思维的困惑和体力不支而感到无法完成但是在他的不懈努力和坚持下,这份对于吉春来说艰难但又欣喜的思考历程终于有了较为优秀的结果。“无冥冥之志者,无昭昭之明;无恬恬之事者,无赫赫之功。”事实证明,这个过程对吉春来说是人生当中难得的经历,最终他的论文通过了答辩但是他并未因此而停下脚步,他对答辩中老师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对博士论文进行了反复修改,使之日臻完善。
还在吉春刚写作他的博士论文时,我就给他提出了很多要求、意见和建议;当吉春让我为他的著作写序的时候,我仍旧告知他,对相关的环境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修改和补充,他虚心接受了我的意见。因为环境刑法是我一直关注的领域,所以当我再次阅读他修改后的论文时,明显地感觉到了吉春在学术上的成熟,这种成熟赋予了这部环境刑事法论著的与众不同。
王吉春,回族,1983年生,辽宁省新民市人,沈阳工程学院文法学院讲师。200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2014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分别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学。迄今已在《刑法论丛》《河北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并有部分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主持辽宁省社会规划基金项目1项,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项目等课题9项。兼任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导论
——自然不是一个问题,而是唯一的问题
第一章 环境刑事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的概念
第二节 环境侵害救济权利基础——环境权
第三节 环境刑法
第二章 我国环境刑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第一节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环境刑法的
立法发展
第三节 我国环境刑事诉讼法的现状
第四节 我国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述评
第三章 外国及国际公约利用刑法保护环境的考察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利用刑法保护环境考察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利用刑法保护环境考察
第三节 国际公约利用刑法保护环境的规定
第四节 外国及国际环境刑法对我国环境
刑法的利弊借鉴
第四章 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思考
第一节 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建议
第二节 我国环境刑事程序法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初探
第一节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展望
第二节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余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