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约束条件下我国均等化财政制度框架的构建》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逻辑切入,循着“我国公共服务非均等供给格局形成的原因—我国为什么要提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在社会转型、经济体制转轨、经济欠发达、民主政治制度不健全和法治化程度低等多重约束条件下,我国应当从什么路径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以及如何重新构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财政制度框架—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后我国应如何协调新产生的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基本思路来展开研究。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 国内外相关研究
二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第二节 基本思路与主要结论
一 基本思路与研究框架
二 主要观点与政策建议
三 创新与不足
第二章 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逻辑
第一节 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的产生及其在我国的确立
一 核心概念的简要界定
二 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的产生
三 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提出
第二节 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逻辑
一 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维度的分析
二 公共服务均等化经济维度的分析
三 公共服务均等化政治维度的分析
第三章 我国公共服务非均等供给格局的成因分析
第一节 身份体制与我国公共服务非均等供给格局的形成
一 我国公共服务非均等供给格局的成因概述
二 身份体制下纳税人权剂的缺失
三 身份传统与公共领域里公平观念的缺失
四 身份传统下形成了区别对待的公共服务提供与成本分担机制
五 身份体制下社会成员缺乏平等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
六 身份体制与人口流动性的缺乏
七 身份体制下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
第二节 财政体制与我国公共服务非均等供给格局的形成
一 公共服务均等化没有被确定为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二 现行体制下政府间财政支出划分既不规范也不明晰
三 现行体制下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过分依赖税收共享
四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横向财政平衡作用不理想
五 “对口支援”体制的平衡效应并不好
第三节 我国公共服务非均等供给格局其他方面的成因
一 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失衡
二 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
三 公共服务供给中不恰当的市场化
第四章 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约束条件
第一节 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领域里的约束条件
一 社会领域里的基本约束条件:社会转型
二 社会领域里的其他约束条件
第二节 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经济领域里的约束条件
一 经济领域里的约束条件:经济欠发达
二 经济领域里的约束条件:经济体制转轨
三 经济领域里的约束条件:经济发展严重失衡
第三节 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政治领域里的约束条件
一 政治领域里的约束条件:民主政治体制不健全
二 政治领域里的约束条件:未建立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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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路径的选择
第六章 我国均等化财政制度框架的构建
第七章 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过程中的利益调适
第八章 结束语:简评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的实践
附录I 我国的财政分权改革:现状分析语战略选择
附录II 问卷调查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要想在我国真正实现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的公平分担,首先必须彻底取消所有形式的“暗税”,并“清费正税”。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暗税”是一种极不规范的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的分担形式,它既不透明,也不具有公开性,而且还不受任何约束,很难想象通过这种不规范的形式能够将公共服务的提供成本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公平的分担;而“费”自身的属性,也决定了它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担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的辅助形式。另一方面的原因则在于“暗税”和各种政府收费的规模非常大,甚至是远大于“明税”的规模。即使是采用最保守的估计,我国1953-1985年间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也有4214亿元,而同一时期农民直接缴纳的农业税总额还不到1000亿元,前者是后者的4倍多;1986-2001年间,我国农民承受的包括“三提五统”和各种劳役在内的杂项负担为1774亿元,是同期农业税的10倍多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取消“暗税”,那么即使做到了税收负担的公平分担,最终也无法实现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的公平分担。只有消除了“暗税”,并让“费”回归其本来应当处于的位置,才有在城乡之间公平分担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的可能。改革开放后,我国取消了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并对价格体系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工农产品之间的价格关系,缩小了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但仍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它。进入21世纪前后,我国在城市和农村分别进行了相应的“税费改革”,“费大于税”的局面都有所改观,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三提五统”以及各种集资和摊派等费用,这对扭转以非税形式来弥补公共服务提供成本占较大比重的格局很有帮助,然而直到现在“费”仍保持着一定的规模。我国具体可以通过三方面的措施来消除“暗税”:第一,继续推行工农产品价格体系改革,彻底消除价格“剪刀差”;第二,加快推进城乡用水、用电和通信的“同网同价”改革;第三,在城市化进程中要给予失地农民以足额的补偿。而在“清费正税”方面,则主要是理顺税费之间的关系,明确“费”的存在范围,并对其规模进行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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