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就知识产权警告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旨在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立法的体系化建议,以达到彰显侵权警告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工具价值与遏制恶意发送侵权警告现象的双重目的。读者对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研究人员和实务界人士。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应的概念为知识产权诉讼威胁。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一样,恶意发送知识产权侵权警告也是一种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价值遭受挑战的具体表现。虽然真正进入诉讼阶段的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纠纷并不多(主要是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和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诉讼两种形式),但是,作者通过对企业的调查发现,现实中恶意发送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行为不仅侵犯被警告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碍创新,
危害交易安全,由此引发的诉讼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措施的不足会催生两个后果:一是无法充分发挥侵权警告作为一种自力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工具价值,二是无法有效遏制恶意发送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现象的发生。第一个后果意味着侵权警告作为一种自力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替人民法院分担压力,与我国目前提倡的建设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工作目标背道而驰;第二个后果是进一步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急速上升,人案矛盾日益加剧,疑难案件增多,研究如何通过立法更好地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问题刻不容缓。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立法规制知识产权诉讼威胁方面已有近一个半世纪的实践积累,这些国家经过实践检验的立法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立法借鉴,其面临的问题和走过的弯路对我国也具有直接的警示意义。因此,有必要在认清我国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法律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代表性国家关于立法规制知识产权诉讼威胁的经验,尽快构建我国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立法生态体系。
本书共有5章:第1章阐明了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概念、优势和风险,指出了立法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2章评估了我国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法律与司法实践现状,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应聚焦的关键问题和应处理好的几层关系;第3章从历史视角和对比视角,详细剖析了域外三个梯队代表国家规制知识产权诉讼威胁的立法经验和教训,包括立法进路和具体规制措施;第4章在第3章所总结的域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立法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基本原则,并以这些
基本原则为指导,确立了我国立法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进路及程序性、实体性措施;第5章为结论。
附录1为我国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法律建议稿。同时,为方便其他有兴趣的研究人员就本书相关内容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工作,附录2提供了国际公约与国外立法中的知识产权诉讼威胁条款的中英文对照文本。
本书系教*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立法规制的最简方案研究(项目编号:18XJA820002)的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包括权彦敏、李晓鸣、陈卫国、汤玲、蔡琳、尚柏延和王渊。感谢各位课题组成员在项目申报和研究过程中贡献的智慧、时间,尤其是感谢汤玲参与了部分外国立法文本的整理和翻译工作。同时,感谢西安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的刘天华、王亚楠、武静雯和李欣欣等同学所做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因课题研究时间紧张和作者学识、视野的局限性,本书难免存在不足,敬请各位读者谅解。
张小号,西安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副教授,硕土研究生导师,律师;获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美国印第安纳大学麦肯尼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翻译、知识产权法。
第1章 绪 论
1.1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侵权警告
1.2 以侵权警告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优势与风险
1.2.1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优势
1.2.2 恶意侵权警告的破坏性
1.3 立法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4 小 结
第2章 我国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法律、司法实践现状与关键问题
2.1 我国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法律与司法实践现状
2.1.1 立法
2.1.2 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
2.1.3 司法实践
2.2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立法应聚焦的关键问题
2.2.1 立法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进路
2.2.2 实体性问题
2.2.3 程序性问题
2.3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立法应处理好的几层关系
2.3.1 警告方与被警告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
2.3.2 被警告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
2.3.3 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专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
2.3.4 知识产权审判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
2.4 小 结
第3章 立法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域外经验
3.1 《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条款
3.2 域外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立法概览
3.3 立法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之第一梯队
3.3.1 澳大利亚
3.3.2 英国
3.4 立法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之第二梯队
3.4.1 爱尔兰
3.4.2 新西兰
3.5 立法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之第三梯队
3.5.1 马来西亚
3.5.2 加拿大
3.5.3 德国
3.6 域外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立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3.6.1 域外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立法的发展趋势
3.6.2 域外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立法存在的问题
3.7 小 结
第4章 我国立法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最简方案
4.1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立法的指导原则·
4.1.1 利益平衡原则
4.1.2 最简方案原则
4.1.3 区分对待智力成果原则
4.1.4 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4.1.5 区分首要实施者与从属实施者原则
4.1.6 行政程序先行原则
4.2 我国立法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的进路
4.3 程序性内容
4.3.1 将侵权警告设定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4.3.2 明确被警告人与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提起侵权诉讼维权
4.4 实体性内容·
4.4.1 侵权警告正当性的边界
4.4.2 当然恶意的侵权警告
4.4.3 警告方的安全港保护
4.4.4 专业服务提供者免责
4.4.5 恶意警告的救济方式
4.5 小 结·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附 录
附录 1 我国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法律建议稿
附录 2 国际公约与国外立法中的诉讼威胁条款(中英文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