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在既有法律地理学研究成果基础上,将之理论范畴化、体系化为宗旨,以阐释其基本范畴的内容、逻辑等为基本目标,通过对法与空间关系范畴的系统研究,增强法律地理学作为一类特殊研究范式的正当性、有效性。
前言:为什么是法律地 理学? 毋庸讳言,时间与空间 不仅是观察和反思世界两 重最为基本的维度,更是 人们定位行为在何时、在 何地发生的基础坐标。在 法学的发展史中,西方国 家早期通过阐释和运用法 律的核心价值、基本原则 等,就足以建构出一套指 导国家日用常行的规则, 而无须在“事实与价值”“应 然与实然”等问题上再诉诸 对法律的时间与空间问题 的思考。但是,随着世界 现代化进程加快,西方国 家内部不仅试图缓解新兴 社会关系对法律普遍性、 确定性、可预期性的影响 ,而且人们期望对社会行 为进行更为紧密的控制以 适配由现代化不断释放出 的新知识,例如在时间维 度下刑期和诉讼时效等时 间性规定能够更为确定、 法律如何在“前”“后”时段中 维持一致性以保障人们的 预期,又如在空间维度下 一个国家内部是否能够实 现对地方差异化的分权、“ 家”作为法律中的特殊空间 其具体边界何在。而且在 马克思主义的视角下,垄 断资本主义发展得越深入 ,就越难有方法掩盖国家 内部的阶级分裂,这样一 来,在法律普遍性的应然 要求下,不同空问中不同 阶级的群体在同一权利框 架内有着截然不同的实然 境遇,例如富人身处于现 代城市文明的中心,穷人 则被排除在现代城市文明 之外。这在2020年世界范 围内的新冠肺炎疫情中表 现得更为明显。一边是感 染新冠后凭借特效药一周 之内就能痊愈的特朗普, 一边是高居不下的感染率 与死亡率,美国还是那个 技术发达的美国,但是社 会却在空间中表现得尤为 撕裂。而我国在这场“大考” 中交出了一份傲人的答卷 ,其中“分级响应”“精准防 控”等具体举措就是空间控 制能力的体现。将这些空 间实践进一步抽象出具体 规则来,无疑有助于我国 应急法体系的完善。 但时空之于法学的意蕴 还不止于此。以更为宏观 的视角来看我国现代以来 的法治建设,如何完整建 构并阐释具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基础 性问题,但我国在这一方 面起步晚、经验少。然而 ,在时间维度上,“当历史 上的法不再具有合法性, 探究历史上的法的历史方 法便不再正当”。“从价值到 规则,中国现代法律总体 上似乎都是舶来品。”这样 一种自我中心意识的觉醒 在过去法律传统撕裂的状 态下表现得尤为深刻,并 且在当前世界范围内的法 治建设中,许多国家和地 区又在有意识地复兴自身 的法律传统,并结合自身 实践以对抗西方中心主义 、法律移植主义等理念的 影响。只不过这样一种“对 抗”本身所面对的不是简单 地排除西方法律理论中一 些关于法律、社会规律的 影响,而是要在世界文明 范围内重新建构出一种属 于自我的“空间感”,即在适 合自我实践的基础上建构 出具有阐释力的法律话语 体系,并在以国家作为空 间载体的自身法律发展以 及法律时间性的变奏中找 到一种适合同世界范围内 其他国家、法治理论进行 有机联结、互动的方式。 于是,在21世纪初期,不 仅梁治平等人指出学者们 的兴趣从实体规范转向程 序和过程,从法典转向审 判,从表达转向实践,从 大传统转向小传统,从意 识形态转向日常生活,从 国家转向社会,而且有邓 正来等一批学者不断追问“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 对于中国学者而言,此 种追问的解答方向就必然 要求学者的话语模式、阐 释角度不再局限于在法律 内部进行概念的推理与对 现实生活的规范化想象, 而是要更加深层次地观察 我们所站立的中国大地, 逐步从法律文本过渡到法 律实践,从建构社会过渡 到理解社会。于是,关于“ 自生自发秩序”“地方性知识 ”等的一系列理论进入法学 研究中,推动了社科法学 、法经济学等细分范式的 出现,学界期望能够通过 释明法律同国内具体现象 之间的关系来发现中国人 生活中的法律表现为何、 为何有此表现,并进一步 追问在现有的权力结构下 ,法律同其他规范之间的 关系为何、具体规范为何 应当如此等。在这样一种 寻找“法治本土资源”的学术 自觉中,许多学者提出了 我国法律与我国地理空间 之间的关联性、层次性。 例如喻中教授就认为我国 法治实践完全立基于“乡土 中国”这一根本的空间性上 ,由此可以将法律区分出 四个层次,即沿社区、地 区、国家、世界依次递进 ,并对应到习惯法、地方 立法、国家法与世界法, 不同层次的法律就是不同 地理空间的产物。可以说 ,挖掘法律空间性的过程 就是在寻找中国法律“自我” 的过程。恰如马克思指出 的:“任何历史记载都应当 从这些自然基础以及它们 在历史进程中由于人们的 活动而发生的变更出发。” 与国外相同的是,我国 也将城市作为现代化的主 要空间载体,将城市发展 作为主要形式,不同的是 ,我国采用的是“城镇化”而 非“城市化”战略。如习近平 总书记所指出的,不处理 好城乡关系,最终会走人 困境,造成社会动荡,“城 乡关系始终是现代化建设 进程中必须处理好而又容 易出偏差的一个具有全局 意义的问题”,要坚 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 支持农村”
谢遥,男,1991年7月生,江西泰和人,法学博士,现任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教师、浙江省法学会党内法规制度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地理学、人权法学。在《交大法学》《学习与探索》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两篇,参编《法治浙江七十年》《迈向善治》《迈向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多部著作,主持省部级课题两项,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若干。
第一章 法律地理学范畴体系的建构基础
第一节 法律地理学的历史脉络
第二节 范畴体系建构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 法律地理学的本体论范畴
第一节 空间的社会性
第二节 规范空间的叠接状态
第三节 法律的空间类型
第三章 法律地理学的价值论范畴
第一节 空间与日常生活
第二节 空间正义
第四章 法律地理学的运行论范畴
第一节 空间的生产
第二节 空间的三元辩证法
第三节 空间尺度与尺度转换
第四节 法律对空间的建构:“二次想象”
第五章 法律地理学的范畴体系构建
——以地方法治与城市权利为例
第一节 地方差异与地方法治
第二节 空间正义观念下的城市权利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