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包括前言、上卷和下卷。上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主要围绕1979年刑法典如何诞生来写,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刑法典诞生期间的多个立法稿本以及立法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归纳分析。下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和完善”,主要围绕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来写,内容包括1979年刑法典颁布后至1997年刑法典全面修订期间的多个单行刑法、立法稿本,以及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后的1个单行刑法和8个刑法修正案、9个刑法立法解释,对刑法典每个条文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梳理,并对条文在立法过程中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介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写作体例与刑法典体系保持一致,上、下两卷分别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展开,对刑法典逐条进行了追根溯源的剖析。本书既是一本学习刑法的工具书,又是一本开展刑法研究的学术著述。对从事刑事立法、司法和教学研究的学界同仁以及学习刑法的学子和广大读者,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本书由高铭暄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既是一本学习刑法的工具书,又是一本开展刑法研究的学术著述。全书包括前言、上卷和下卷。上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主要围绕1979年刑法典如何诞生来写,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刑法典诞生期间的多个立法稿本以及立法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归纳分析。下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和完善”,主要围绕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来写。
高铭暄,男,1928年生,浙江玉环人。1951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1953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后改为法学院)任教,先后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职务,曾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务。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曾自始至终参加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且参加了国家立法机关主持的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研讨工作暨多年来的有关刑法立法工作,多次参与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刑事司法解释的研讨、咨询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代表性著作:《高铭喧自选集》(2007年),《刑法肄言》(2004年),《刑法问题研究》(1994年),《刑法学原理》(主编,3卷本,1993-1994年),《刑法总则讲义》(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1981年)等。
上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1979年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反革命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妨害婚姻、家庭罪
第八章 渎职罪
下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和完善——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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